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檢察院
艾xx
姑xx
周時陽
靳雪榮
萬婷婷(新疆恒瑞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艾xx(系被害人伊xx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姑xx(系被害人伊xx之母)。
二
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阿斯甫江,新疆公廉章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時陽。
附帶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靳雪榮。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小華。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團結(jié)路8區(qū)257棟。
負責人:陳琦,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萬婷婷,新疆恒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烏沙檢刑訴字(2014)第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時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王夢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時陽、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艾xx、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姑xx、二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阿斯甫江、被告人周時陽及附帶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靳雪榮、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小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萬婷婷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27日12時16分許,被告人周時陽駕駛新AM7810號森林人小型越野車沿北藝公園街由西向東行駛至鴻運大廈后巷路段,將路邊行人依xx碰壓致傷,周時陽駕駛新AM7810號肇事車將依xx送往軍區(qū)總醫(yī)院,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周時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艾xx、姑xx訴稱,2013年7月27日12時16分,第一被告周時陽駕駛新AM7810號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車,沿北藝公園街由西向東行駛至鴻運大廈后巷路段時,將路邊兒童死者依xx碰壓致傷,被告周時陽駕駛新AM7810號事故車將傷者送至友好路軍區(qū)總醫(yī)院,傷者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此事故由烏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沙依巴克區(qū)交警大隊作出(2013)00044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為被告周時陽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死者依xx不承擔責任,原告兒子死亡給原告帶來了無法承受的精神打擊和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原告要求按照法律規(guī)定依法追究第一被告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上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第三被告保險公司應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以外,不足部分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死亡賠償金358420元,2、喪葬費22621.5元,3、交通費4963.7元,4、住宿費2000元,5、誤工費3416元,6、醫(yī)療費910.49元,7、精神損失費50000元。
被告人周時陽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對于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于民事責任劃分有異議,被害人事發(fā)當天不到2歲,孩子完全脫離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與悲劇有一定的聯(lián)系,懇請法院公平公正判決,精神損失費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請法庭依法駁回,保險公司應當在21萬元的范圍內(nèi)全額賠付被害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小華辯稱,我是事故車輛的車主,對事故經(jīng)過無異議,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同意按法律規(guī)定賠付,其他答辯意見同被告周時陽一致。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平安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案的事故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但我方對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有異議,本案被害人系2歲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失費不在訴訟范圍內(nèi);對于原告主體是否適格,原告舉證的證據(jù)之間有矛盾,懇請法庭酌情考慮;對于連續(xù)居住滿一年的證據(jù),存在疑點,我方庭前已經(jīng)跟派出所民警聯(lián)系過了,沒有出具過相關的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時陽違反道路安全交通法,未確保通行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國刑法規(guī)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周時陽積極賠付死者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得以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其適用緩刑。附帶民事訴訟的各項賠償,應首先由所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再由投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按照責任比例在商業(yè)險保額內(nèi)賠償,對超出部分由責任方按比例承擔。本案中,被告周小華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被告人周時陽為實際使用人,該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應當先由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賠付,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周時陽賠償,車輛所有人周小華對事故發(fā)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本案的責任比例劃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diào)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jié)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本案事故發(fā)生后,沙區(qū)交警大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認可事故的發(fā)生,但對事故責任的劃分不認可,本院認為,事故認定書系交警部門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察、鑒定、通過專業(yè)技術對事故經(jīng)過、形成原因進行分析后得出的結(jié)論,當事人如對事故認定書認定有異議,應在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被告人周時陽、被告周小華、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未向法庭舉證關于責任認定有誤的相關證據(jù),因此,本院對事故認定書的合法性、有效性予以確認。對于原告主體資格,原告出具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以證實原告與被害人的身份關系,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稱,上述證據(jù)同死者出生證載明的父母信息矛盾,對原告主體資格不認可,本院認為,出生醫(yī)學證明系由死者出生地的鄉(xiāng)衛(wèi)生院出具,其效力低于公安機關對于人口信息的登記效力,因此對于原告父母主體身份的確定,應以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信息為準,因此本院確定原告艾xx與姑xx的賠償權利人身份。至于各項賠償:1、死亡賠償金,本院認為,經(jīng)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應以經(jīng)常居住地標準計算,原告舉證的社區(qū)居住證明能夠明確反映死者在本市已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以上,原告主張按照2012年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合理,計算準確,本院將該項費用金額確定為358420元(17921元×20年);2、喪葬費,原告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公司標準計算,本院認為主張合理,計算準確,將原告該項費用金額確定為22621.5(45243元/12個月×6個月);3、交通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死者處理后事所產(chǎn)生的必要交通費應予支持,結(jié)合原告居住的地點、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本院酌定該項費用金額為3000元;4、住宿費,事故發(fā)生后為辦理死者后事,原告支出了相應的住宿費,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合理,將該項費用金額酌定為2000元;5、誤工費,事故發(fā)生后,死者親屬為處理喪葬事宜產(chǎn)生了誤工損失,原告主張過高,本院酌情按照2012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3人7天的誤工損失,將該項費用金額確定為2613元(45423元/365天×3人×7天);6、醫(yī)療費,原告舉證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缺乏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本院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7、精神損失費,本案中被告周時陽被檢察機關公訴,其接受刑事處罰,已是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精神安慰,因此,對于原告關于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合上述各項賠償金額,被告人周時陽賠付的12萬元應在其應當賠償?shù)慕痤~中扣減。為維護交通運輸安全,保護公民的生命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時陽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周時陽賠償原告艾xx、姑xx死亡賠償金28420元(17921元×20年-110000元-100000元-120000元);
三、被告人周時陽賠償原告艾xx、姑xx喪葬費22621.5(45243元/12個月×6個月);
四、被告人周時陽賠償原告艾xx、姑xx交通費3000元;
五、被告人周時陽賠償原告艾xx、姑xx住宿費2000元;
六、被告人周時陽賠償原告艾xx、姑xx誤工費2613元(45423元/365天×3人×7天);
七、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10000元;
八、駁回原告艾xx、姑xx對被告周小華的訴訟請求;
九、駁回原告艾xx、姑xx對被告人周時陽的其他訴訟請求;
十、駁回原告艾xx、姑xx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被告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時陽違反道路安全交通法,未確保通行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國刑法規(guī)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周時陽積極賠付死者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得以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其適用緩刑。附帶民事訴訟的各項賠償,應首先由所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再由投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按照責任比例在商業(yè)險保額內(nèi)賠償,對超出部分由責任方按比例承擔。本案中,被告周小華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被告人周時陽為實際使用人,該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應當先由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賠付,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周時陽賠償,車輛所有人周小華對事故發(fā)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本案的責任比例劃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diào)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jié)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本案事故發(fā)生后,沙區(qū)交警大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認可事故的發(fā)生,但對事故責任的劃分不認可,本院認為,事故認定書系交警部門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察、鑒定、通過專業(yè)技術對事故經(jīng)過、形成原因進行分析后得出的結(jié)論,當事人如對事故認定書認定有異議,應在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被告人周時陽、被告周小華、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未向法庭舉證關于責任認定有誤的相關證據(jù),因此,本院對事故認定書的合法性、有效性予以確認。對于原告主體資格,原告出具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以證實原告與被害人的身份關系,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稱,上述證據(jù)同死者出生證載明的父母信息矛盾,對原告主體資格不認可,本院認為,出生醫(yī)學證明系由死者出生地的鄉(xiāng)衛(wèi)生院出具,其效力低于公安機關對于人口信息的登記效力,因此對于原告父母主體身份的確定,應以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信息為準,因此本院確定原告艾xx與姑xx的賠償權利人身份。至于各項賠償:1、死亡賠償金,本院認為,經(jīng)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應以經(jīng)常居住地標準計算,原告舉證的社區(qū)居住證明能夠明確反映死者在本市已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以上,原告主張按照2012年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合理,計算準確,本院將該項費用金額確定為358420元(17921元×20年);2、喪葬費,原告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公司標準計算,本院認為主張合理,計算準確,將原告該項費用金額確定為22621.5(45243元/12個月×6個月);3、交通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死者處理后事所產(chǎn)生的必要交通費應予支持,結(jié)合原告居住的地點、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本院酌定該項費用金額為3000元;4、住宿費,事故發(fā)生后為辦理死者后事,原告支出了相應的住宿費,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合理,將該項費用金額酌定為2000元;5、誤工費,事故發(fā)生后,死者親屬為處理喪葬事宜產(chǎn)生了誤工損失,原告主張過高,本院酌情按照2012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3人7天的誤工損失,將該項費用金額確定為2613元(45423元/365天×3人×7天);6、醫(yī)療費,原告舉證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缺乏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本院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7、精神損失費,本案中被告周時陽被檢察機關公訴,其接受刑事處罰,已是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精神安慰,因此,對于原告關于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合上述各項賠償金額,被告人周時陽賠付的12萬元應在其應當賠償?shù)慕痤~中扣減。為維護交通運輸安全,保護公民的生命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時陽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周時陽賠償原告艾xx、姑xx死亡賠償金28420元(17921元×20年-110000元-100000元-120000元);
三、被告人周時陽賠償原告艾xx、姑xx喪葬費22621.5(45243元/12個月×6個月);
四、被告人周時陽賠償原告艾xx、姑xx交通費3000元;
五、被告人周時陽賠償原告艾xx、姑xx住宿費2000元;
六、被告人周時陽賠償原告艾xx、姑xx誤工費2613元(45423元/365天×3人×7天);
七、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10000元;
八、駁回原告艾xx、姑xx對被告周小華的訴訟請求;
九、駁回原告艾xx、姑xx對被告人周時陽的其他訴訟請求;
十、駁回原告艾xx、姑xx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被告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李莎莎
審判員:楊再福
審判員:劉健
書記員:馬艷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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