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新民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吳某,男,滿族,捕前住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新民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于當日由新民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新民市看守所。辯護人張志強,系遼寧畢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7月3日6時40分許,被告人吳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遼中環(huán)線高速公路(本溪-遼陽-遼中)新民方向146公里處時,與程某某駕駛的因車輛爆胎停在應急車道內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導致重型半掛牽引車所載的鑄鐵管飛落砸到站在車前面的程某某。事故造成程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及車上貨物損壞的嚴重后果。經(jīng)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第五大隊認定、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核:被告人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2017年7月3日,被告人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公訴機關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被告人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認定的罪名無異議亦無辯解。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提出了被告人吳某系自首,案發(fā)后主動報警并協(xié)助搶救傷者,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希望法院從輕處罰,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7月3日6時40分許,被告人吳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遼中環(huán)線高速公路(本溪-遼陽-遼中)新民方向146公里處時,與程某某駕駛的因車輛爆胎停在應急車道內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導致重型半掛牽引車所載的鑄鐵管飛落砸到站在車前面的程某某。事故造成程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及車上貨物損壞的嚴重后果。經(jīng)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第五大隊認定、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核:被告人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主動撥打122及120電話,留在現(xiàn)場協(xié)助救助程某某,并等待警察出警。另查明,在程某某搶救期間,被告人吳某的家屬主動墊付部分醫(yī)療費。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吳某的家屬與被害人程某某的家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被害人程某某家屬對吳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證人趙某某、劉某某、鄭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片,死亡醫(yī)學證明,尸體檢驗報告,沈陽市汽車工程學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戶口信息,駕駛人身份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運輸車輛服務協(xié)議,授權委托書,程某某1的殘疾證復印件,賠償諒解協(xié)議書,收條,伊通滿族自治縣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被告人吳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明。上述證據(jù)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可以相互印證,經(jīng)查證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新民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訴刑訴〔2017〕4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旭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張志強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案發(fā)后配合搶救傷者,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合相關量刑情節(jié),并結合伊通滿族自治縣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對其適用緩刑的評估意見,可對被告人吳某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吳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到伊通滿族自治縣司法局社區(qū)矯正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qū)矯正。)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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