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倫旗人民檢察院
王某
公訴機關(guān)庫倫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yè)。1983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哲里木盟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1996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哲里木盟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2年6月27日刑滿被釋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庫倫旗公安局取保候?qū)彛驹簺Q定逮捕后,于2015年3月13日庫倫旗公安局對其進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庫倫旗看守所。
庫倫旗人民檢察院以庫檢公訴刑訴(2015)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庫倫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靜、海日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庫倫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4日9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駕駛蒙GN5260號正三輪摩托車在庫倫旗庫倫鎮(zhèn)中心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庫倫鎮(zhèn)實驗小學門前路段時駛?cè)肽嫘芯€,將由南向北過往公路的行人白某撞倒,致白某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駕駛該三輪摩托車將傷者送往醫(yī)院,被害人家屬趕到醫(yī)院后報案,被告人王某在醫(yī)院等侯交警來處理,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14年10月27日白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王某的戶籍證明;被害人白某的戶籍信息、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火化證、尸體檢驗鑒定書;報案材料;證人林革某、林某甲、白某甲的證言;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信息查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勘查筆錄及照片;酒精檢測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到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收據(jù)、諒解書;(83)法刑一字第38號刑事判決書、(1996)哲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被告人的供述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逆向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兩次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有前科,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案發(fā)當時,將被害人送到醫(yī)院進行搶救,并且在明知他人報案而現(xiàn)場等待處理,無拒捕行為,其具備了自動投案的情形,到案后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賠償損失,得到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偏重,本院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逆向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兩次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有前科,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案發(fā)當時,將被害人送到醫(yī)院進行搶救,并且在明知他人報案而現(xiàn)場等待處理,無拒捕行為,其具備了自動投案的情形,到案后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賠償損失,得到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偏重,本院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審判長:跟胡
書記員:阿梨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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