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長??h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于2017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艷波,遼寧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海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2017)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殷平、于玲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18時許,被告人于某駕駛遼B*****號黑色小型豐田牌轎車(車載宋某)由東向西行駛至長海縣峙蓮線6K+818M處時,將前方倒在道路上的被害人張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輕便摩托車)碾壓后逃離了事故現(xiàn)場,后被害人張某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長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于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經本院調解,被告人于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50萬元,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于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宋某、尹明俊、王維璋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大連科華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科華司法鑒定中心[2016]酒鑒字第112203號血液乙醇檢驗報告書、遼寧學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遼學鑒[2016]車鑒字第383、38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遼寧學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遼學鑒[2016]痕鑒字第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遼寧學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遼學鑒[2016]車檢字第(J343)(J344)號交通道路事故車輪技術檢驗報告、長??h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的長公(交)刑剖字[2016]002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長??h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長??h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視頻。對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長??h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于某當庭自愿認罪,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關于于某因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而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于某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危險,對其適用緩刑更有利于對被告人的改造,也不會對本地區(qū)造成重大不良影響,被告人于某符合緩刑適用法定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蘇 軒 審 判 員 黃 榮 人民陪審員 趙仁成
書記員:姜伊美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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