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系被害人徐某長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2(系被害人徐某次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3(系被害人徐某三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4(系被害人徐某長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5(系被害人徐某次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被告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遼寧省朝陽縣,蒙古族,初中文化,系遼A×××××號公交車駕駛人,住遼寧省朝陽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1月16日被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27日經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沈陽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皇姑區(qū)三臺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四臺子村。
法定代表人高偉,系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趙宏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沈陽市大東區(qū),系該公司員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qū)云集街5甲3號。
法定代表人于學民,系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張潔,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刑訴[2017]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莉、書記員范天嬌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張某5、被告人姜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沈陽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鑫巴士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趙宏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張潔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8時30分許,駕駛遼A×××××號公交車在沈陽市皇姑區(qū)長江街昆山路路口由西向北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行走的被害人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徐某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后因重度顱腦損傷于當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姜某某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被害人徐某無責任。
另查,案發(fā)后,被告人姜某某即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姜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又查,被害人徐某事發(fā)當日即入院治療,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支付醫(yī)療費人民幣6595.13元,尸檢費人民幣1330元。被害人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口性質為城市戶口,其丈夫張純林于1974年因病去世,育有子女五人,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張某5。事故發(fā)生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沈鑫巴士公司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人民幣36595.13元。
再查,遼A×××××號肇事車輛登記所有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沈鑫巴士公司,該車輛已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按照《遼寧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的規(guī)定,喪葬費為人民幣26729元,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人民幣31126元/年。
上述事實,被告人姜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趙宏偉的證言;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皇姑大隊皇姑公交認字[2016]第000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照片;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記錄;車輛信息;行駛證;保險單;門診病歷;扣押(返還)物品、文件清單;收條;諒解書;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毒物分析檢驗報告書;沈陽機動車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書(沈車司鑒所[2016]1314號);尸體檢驗報告;死亡醫(yī)學證明書;人口基本信息;自首材料;戶口簿;醫(yī)療費收據;尸檢費單據;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證明信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案件來院前,被告人姜某某已在其他賠償義務主體法定賠償數額以外,自愿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共計人民幣80000元,并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且在法定賠償數額以外自愿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關于附帶民事賠償,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姜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徐某無責任,故應由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按照賠償限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人姜某某系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限額不足部分,由其所在單位沈鑫巴士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款項及數額以本院核定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張某5死亡賠償金人民幣十一萬元、醫(yī)療費人民幣六千五百九十五元一角三分。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沈陽沈鑫巴士有限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張某5死亡賠償金人民幣九千零三十四元八角七分、喪葬費人民幣二萬六千七百二十九元、尸檢費人民幣一千三百三十元、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人民幣九百九十五元、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費人民幣一千元。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張某5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賠償款,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金 軍 審 判 員 韓東杰 人民陪審員 司馬坤
書記員: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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