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開魯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內蒙古通遼市開魯縣,住開魯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開魯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開魯縣人民檢察院以開檢公訴刑訴[2017]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魯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飲酒后駕駛×××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開魯縣開魯鎮(zhèn)莫古站村西側彎道左轉彎時,由于操作不當致車輛駛入路下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劉某某及車內乘車人朱某受傷、張海峰死亡。經(jīng)鑒定,張海峰因重度顱腦損傷合并大失血死亡。經(jīng)開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核實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海峰、朱某不負此事故的責任。被告人劉某某經(jīng)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劉某某于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和解協(xié)議,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時無異議,且有接處警登記表、被告人戶籍信息、被告人駕駛證信息、抓獲經(jīng)過、小型汽車×××車輛信息、被害人戶籍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朱某、林某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車體痕跡勘驗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通遼市秉信司法鑒定所酒精含量檢驗報告、賠償賠償調解筆錄、賠償憑證、諒解書、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章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使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系坦白,在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從輕處罰。劉某某于案發(fā)后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結合開魯縣司法局對劉某某可予進行社區(qū)矯正的評估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馬金龍 審 判 員 楊 波 人民陪審員 包連芳
書記員:崔雪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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