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東港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蔣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父親。
委托代理人高長遠,遼寧雅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遼寧省東港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經(jīng)丹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5年9月22日被丹東市公安局大孤山經(jīng)濟區(qū)公安分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6年5月12日被東港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東港市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東市元寶區(qū)中富街11-6號。
負責人趙東,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凌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港支公司。住所地東港市大東管理區(qū)東港路52號。
負責人徐艷,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越,遼寧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丹東華丹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東市振興區(qū)福春街70號。
法定代表人宋丹,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思忠,遼寧興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思忠,遼寧興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冰冰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委托代理人蔣某甲、高長遠、被告人聶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財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凌鐵、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港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丹東華丹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于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思忠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聶某某醉酒后駕駛遼BY5C29號小型轎車沿201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01國道1539公里加200米處超越同向無駕駛資格蔣某某駕駛的遼FL469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時,與對向車道內(nèi)于某某駕駛的遼F20555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相撞,導致側滑又與蔣某某駕駛的遼FL469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及被告人聶某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撥打電話報警。經(jīng)鑒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傷后脾臟切除,系重傷二級,左尺橈骨骨折,系輕傷二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3.60729毫克/百毫升;被告人聶某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415.757毫克/百毫升。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聶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于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蔣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在東港市第二醫(yī)院訊問被告人聶某某,被告人聶某某如實供述其罪行。案發(fā)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表示諒解被告人聶某某。
另查明,運輸公司系涉案遼F20555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的所有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于某某系運輸公司司機。太保財險公司是涉案遼F20555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的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投保單位;人保財險公司是涉案遼BY5C29號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投保單位,上述保險合同均在有效期限內(nèi)。
再查明,經(jīng)鑒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脾切除,可評定為八級傷殘,其傷后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合計27307.61元(25657.61+800+850)、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及殘疾賠償金79878.96元(10778.88+1636.08+300+67164)、車輛損失2900元、評估費及鑒定費1800元。被告人聶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傷,其已另案對傷后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30138.12元(29958.12元+180元)、車輛損失29600元及其他損失提起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及被告人聶某某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總額為57445.73元(30138.12+27307.61)、財產(chǎn)損失項下的損失總額為32500元(2900+29600)。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在遼F20555號重型普通半掛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按比例計算后的損失為4753.64元(27307.61÷57445.73×10000);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按比例計算后的損失為178.46元(2900÷32500×2000)。
上述事實,被告人聶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蔣某某陳述、證人聶某甲、于某某證言、東港中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酒精含量檢測報告書、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電話查詢記錄、諒解書及被告人聶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致一人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聶某某到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于某某是運輸公司的職工,本案中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運輸公司承擔。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應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太保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償;其余部分,本案不予調整,相關權利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沒有證據(jù)證實和法律依據(jù)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港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醫(yī)療費、輸血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車損人民幣51939.48元(10000元+2000元+79878.96元÷2),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醫(yī)療費、輸血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車損人民幣44871.58元(4753.64元+178.46元+79878.96元÷2),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四、被告人聶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鑒定費、評估費1800元(1600元+2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范志飛 人民陪審員 劉佳儒 人民陪審員 ?!?/p>
書記員:宋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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