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農(nóng)民。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訴刑訴〔2016〕10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偉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韋某乙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亦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周炳紅
書記員:楊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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