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劉某某,曾用名劉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射陽縣人,大學本科,個體經(jīng)營,戶籍所在地射陽縣,租住射陽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射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jīng)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8年3月2日被射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辯護人黃春華,江蘇興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7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蘇K×××××號小型轎車,撞上行人李芹,致李芹摔倒后被相對方向耿洪明駕駛的蘇J×××××號小型普通客車壓過,致李芹受傷,車輛局部損傷,李芹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法醫(yī)鑒定:李芹符合頭部及胸腹部嚴重損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為證實指控的犯罪,公訴人當庭出示并宣讀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異議為,交警部門認定我負事故主責,我覺得有點重了,我服從法院裁判。辯護人黃春華提出: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尚不能排除對指控事實的合理懷疑,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作為定案證據(jù),建議法院宣告被告人劉某某無罪。具體理由是:(1)兩部肇事車輛均未安裝行車記錄儀,亦無目擊證人,對事故發(fā)生時各方當事人交通行為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缺乏充分證據(jù)證實;(2)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害人李芹發(fā)生碰撞前,李芹是否有突然加速或折返行為?如果有突然加速或折返行為,李芹應當負事故主責;(3)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害人李芹發(fā)生碰撞后,為避免李芹再次遭受其他過往車輛碾壓,被告人劉某某立即開啟報警閃光燈,當時劉某某的停車位與耿洪明駕駛的車子距離尚有一百余米,耿洪明有充分的反應時間避開李芹。故耿洪明才應負事故主責。2、被告人劉某某在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不明確,是因為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及對其行為性質認識能力所限,但對事故發(fā)生的基本事實自始至終均如實供述的。如果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劉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從輕處罰。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蘇K×××××號小型轎車沿射陽縣新長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本縣洋馬鎮(zhèn)北邗村三組村民印才逢家門前路段時,撞上前方行人李芹,致李芹摔倒后被相對方向耿洪明駕駛的蘇J×××××號小型普通客車壓過,致李芹受傷,車輛局部損傷,李芹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射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證鑒:李芹符合頭部及胸腹部嚴重損傷死亡;射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耿洪明、李芹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劉某某及耿洪明分別與被害人李芹的近親屬達成書面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載明:被告人劉某某一次性補償被害人李芹的近親屬人民幣68000元(已給付完畢);耿洪明一次性補償被害人李芹的近親屬人民幣35000元(已給付完畢)。被害人李芹因交通事故死亡形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由其近親屬向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被害人李芹的近親屬對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出具了書面諒解書。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的蘇K×××××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韋志群(被告人劉某某表哥),該車輛于2017年8月10日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的賠償限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24日0時起至2018年8月23日24時止;耿洪明駕駛的蘇J×××××號小型普通客車為其本人所有,該車輛于2017年8月10日向安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的賠償限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2018年1月2日,被害人李芹的近親屬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案正在審理中。以上事實得到下列證據(jù)證實:1、書證(1)射陽縣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人口信息,證明被告人劉某某自然情況。(2)鹽城市公安局110受理單、射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受案登記表,證明被告人劉某某歸案情況。(3)射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被告人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耿洪明、李芹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4)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及射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蘇K×××××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韋志群,被告人劉某某具有駕駛資格。(5)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證明肇事車輛投保情況。(6)民事一審案件立案管理登記、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證明被害人李芹的近親屬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情況。(7)補償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證明被告人劉某某及耿洪明賠償情況。2、證人證言(1)證人耿洪明的證言,2017年11月17日下午五點多鐘,我駕駛蘇J×××××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老盤黃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洋馬鎮(zhèn)北邗小街西側路段時,感覺到路邊有人,便將車子靠邊停下來,下車后發(fā)現(xiàn)路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一輛轎車撞到人了,人躺在路北側頭朝南。后我叫乘坐我車子的同事商國干打120急救電話,我?guī)兔r截過往車輛。時間不長,我看沒事就開車走了,行至盤黃橋時接到電話,講我駕車碾到傷者了,我又駕車回到事故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另我駕駛的車輛通過事故地點時,感到車子稍微顛了一下,沒想到會碾到傷者。(2)證人孫偉忠(被害人李芹的兒子)的證言,我是事后聽說我母親被一輛由西向東行駛的小轎車撞的,發(fā)生事故的地方在上。(3)證人商國干的證言,2017年11月17日下午五點多鐘,我乘坐耿洪明駕駛的車輛從洋馬街向西行駛,途中突然停車,我問什么情況,耿洪明說好像路旁邊有人,下車后發(fā)現(xiàn)東邊有事故發(fā)生。肇事者我認識,是我同事劉國艷(燕)的弟弟,我問他有沒有喊救護車,他說沒有呢,我就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救護車到現(xiàn)場后,我又上了耿洪明駕駛的車子,在車子要到盤黃橋時,劉國艷(燕)打電話給我,說耿洪明駕駛的車子也碰到傷者的,我們又返回到事故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另耿洪明駕駛的車輛在停車前,我就感覺車子顛了一下,當時沒在意有異常情況。(4)證人劉國燕(劉某某的姐姐)的證言,2017年11月17日下午五點多鐘,我接到劉某某的電話,說他車子撞到人了,耿洪明駕駛的車輛也經(jīng)過這里,可能壓到傷者了。后我看到醫(yī)院救護車,就搭乘救護車到了事故現(xiàn)場,在現(xiàn)場我沒有看到耿洪明的車子,就打電話給耿洪明,說他的車子也碰到傷者的,耿洪明說他馬上回頭望望。(5)證人沈中濤(耿洪明的妻子)的證言,2017年11月17日下午五點多鐘,當時刮大風、下大雨,我和商國干、李海燕乘坐耿洪明駕駛的車子從洋馬街向西,過了北邗小街沒多遠,耿洪明說路邊有個黑影子,他就靠邊停車。我們下車后發(fā)現(xiàn)路上有交通事故發(fā)生,肇事者是我同事劉國艷(燕)的弟弟,我們就在現(xiàn)場呆了幾分鐘,商國干打了120急救電話。后我們又上車往合德方向行駛,車子剛要到盤黃橋時,劉國艷(燕)打電話給商國干,說耿洪明的車子也碰到傷者了,我們又返回到事故現(xiàn)場。(6)證人李海燕(耿洪明的同事)的證言,2017年11月17日下午五點多鐘,我和商國干一起乘坐耿洪明駕駛的車子從洋馬街向西頭十里路時,耿洪明突然停車,我們下車后發(fā)現(xiàn)路上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商國干打了120急救電話。在救護車快到時,我們又上了耿洪明駕駛的車子往合德方向行駛,半路上,商國干接到電話,說耿洪明駕駛的車子也碰到傷者了,我們又返回到事故現(xiàn)場。(7)證人汪貴成的證言,2017年11月17日下午五點多鐘,我聽人說后邊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了,就過去看看,發(fā)現(xiàn)是一輛轎車撞到人了,我就幫忙與轎車駕駛員一起攔截過往車輛,在這個過程中,我還發(fā)現(xiàn)耿洪明到現(xiàn)場來的,何時離開現(xiàn)場的不清楚。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017年11月17時許,我駕駛蘇K×××××號轎子從合德出發(fā)送兒子去洋馬,先在機場路上行駛,后轉道新長線沿新長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發(fā)生事故地點時,因對面來車,看不清路面情況,等對面車輛通過時,我突然發(fā)現(xiàn)車前有人打了一把雨傘,我就急踩剎車但是來不及了,車子撞到行人了。后我停車下車發(fā)現(xiàn)被我撞倒的是個女的,倒在道路中間黃線北側,當時西邊有車子開過來,被我攔停下來;東邊也有車子開過來,我上前阻攔沒攔得住,從傷者身上碾過去了,又向西行駛了200米才停下來,我發(fā)現(xiàn)是耿洪明的車子。4、鑒定意見(1)射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明被害人李芹的死亡原因是頭部及胸腹部嚴重損傷死亡。(2)射陽縣XX行客運有限公司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明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蘇K×××××號小型轎車車前部左側小燈、引擎蓋、擋風玻璃等受撞擊變形斷裂損壞;耿洪明駕駛的蘇J×××××號小型普通客車未見明顯撞擊痕跡。5、勘驗筆錄射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事故現(xiàn)場照片,證明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的轎車與被害人李芹相撞造成事故的地點和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查證屬實,具有證明力,足可認定本案事實。
射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射檢訴刑訴[2018]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5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黃春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車肇事致1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在庭審中對射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感覺有點重,但表示服從法院裁判。經(jīng)查,射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是國家法律賦予有權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的職能部門,且對本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其辯護人黃春華以兩部肇事車輛均未安裝行車記錄儀,案發(fā)現(xiàn)場亦無目擊證人,對事故發(fā)生時各方當事人交通行為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缺乏充分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害人李芹發(fā)生碰撞前,李芹是否有突然加速或折返行為?如果有突然加速或折返行為,李芹應當負事故主責;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害人李芹發(fā)生碰撞后,為避免李芹再次遭受其他過往車輛碾壓,被告人劉某某立即開啟報警閃光燈,當時劉某某的停車位與耿洪明駕駛的車子距離尚有一百余米,耿洪明有充分的反應時間避開李芹,耿洪明才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為由,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尚不能排除對指控事實的合理懷疑;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作為定案證據(jù),建議法院宣告被告人劉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該意見僅是辯護人的主觀臆測,無任何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積極賠償,得到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黃春華就此提出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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