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qū)彙?/p>
靖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靖檢訴刑訴(2015)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薛李竹梅,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應(yīng)依法處罰。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從寬處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貼補被害人近親屬部分損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近親屬諒解,故酌情從輕處罰。考慮到對被告人徐某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繆琴奇
書記員:季軒羽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yīng)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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