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新干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新干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4月6日被新干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5月2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新干縣人民檢察院以贛干檢刑訴(2016)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干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13時50分許,被告人鄒某某駕駛贛DQS178三輪摩托車(未保險)去載牛,駕駛室工具箱上搭乘了孫某某,沿峽江仁和至新干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新干縣界埠鎮(zhèn)田港村路段時,因占道行駛與黃某某駕駛的贛K36719中型自卸貨車(已投保)發(fā)生相撞,造成乘車人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業(yè)家庭戶口)當場死亡、鄒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2月25日,經新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鄒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孫某某在此事故中不負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鄒某某主動到新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自首。2015年12月29日,經新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被告人鄒某某與黃某某、被害人孫某某家屬達成一致賠償協(xié)議,由鄒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88460.4元,由黃某某一方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147911.6元,均已理賠到位。被害人孫某某家屬于同日出具諒解申請書,對被告人鄒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1、受案登記表、122警情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歸案經過、鄒某某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鄒某某無違法犯罪證明、鄒某某受傷診斷報告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諒解書、黃某某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信息復印件;2、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交通事故照片;3、新余渝州司法鑒定中心渝州司鑒(2015)機鑒(檢)字798號、799號機動車技術性能檢驗意見書、渝州司鑒(2015)痕(檢)字212號機動車痕跡檢驗意見書、渝州司鑒(2015)醫(yī)毒(檢)字512號、513號酒精檢測報告、渝州司鑒(2015)尸體檢(字)180號尸檢驗鑒定意見書、新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認字(2015)第01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證人黃某某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當日駕駛車輛在會車時占道行駛,違反規(guī)定載人,與他人車輛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二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但鑒于案發(fā)后,被告人鄒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并有悔罪表現(xiàn),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方諒解,同時又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并可考慮適用緩刑。經本院委托社區(qū)矯正機構審前社會調查,被告人鄒某某符合非監(jiān)禁刑適用條件,對于庭審中,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此,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性,綜合考慮對其量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喻建平 審 判 員 陳 鋒 人民陪審員 鐘發(fā)生
書記員:傅蓮蓮 附相關法律條文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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