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勝縣人民檢察院
陳某某
公訴機關武勝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18日,漢族,住四川省武勝縣。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武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武勝縣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公訴刑訴[2016]1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武勝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伍卓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武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9月17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川XDT2XX號“長安”牌輕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鳴鐘鄉(xiāng)龍鰲村時,車頭右前側與從右至左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某1相撞,致王某1當場死亡,車輛部分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經廣安世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1在交通事故中因撞擊及撞擊后跌倒致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繼發(fā)急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
武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事故由被告人陳某某負主要責任,當事人王某1負次要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對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武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
據此,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考驗期一年零六個月期滿之日止。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武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
據此,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考驗期一年零六個月期滿之日止。
)
審判長:李鵬
審判員:陳運斌
審判員:曹正華
書記員:胡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