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縣人民檢察院
肖某某
徐興收(山東同力興國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沂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2013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沂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徐興收,山東同力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沂南縣人民檢察院以沂南檢公訴刑訴(2014)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浩博、杜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某某及辯護人徐興收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隨意致傷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擾亂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與被害人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了諒解,又系初犯,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1、具有投案自首的情節(jié)。2、賠償了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3、自愿認罪,積極悔罪。4、系初犯?!钡霓q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害人有過錯”的辯護意見,理由不夠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隨意致傷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擾亂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與被害人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了諒解,又系初犯,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1、具有投案自首的情節(jié)。2、賠償了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3、自愿認罪,積極悔罪。4、系初犯。”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害人有過錯”的辯護意見,理由不夠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止。)
審判長:薛麗
審判員:趙成新
審判員:吉志強
書記員:田曉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