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檢察院
陳某某
趙懷環(huán)(山東隆泰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漢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郯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br/>辯護人趙懷環(huán),山東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郯檢刑訴(2014)5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郯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孟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趙懷環(huán)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3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魯QV721J號北斗星牌小型轎車,沿205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郯城縣李莊鎮(zhèn)寶華面粉廠路口時,與順行向西轉(zhuǎn)彎過路的侯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侯某某死亡。被告人陳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報案,并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本案民事部分雙方已和解。
指控的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陳某某的原供述、證人劉某某證言、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及現(xiàn)場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死亡證明、到案說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適當,予以確認。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報案并在事故現(xiàn)場等待交警部門的處理,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對被告人陳某某從輕處罰適用緩刑。被告人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應到郯城縣司法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適當,予以確認。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報案并在事故現(xiàn)場等待交警部門的處理,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對被告人陳某某從輕處罰適用緩刑。被告人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應到郯城縣司法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張?zhí)m娟
書記員:楊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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