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辯護人賈艷,山東正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羅檢公刑訴〔2017〕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生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及其辯護人賈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唐某和朋友琪琪在臨沂市羅莊區(qū)萬泉商城對過的一份利飯店吃飯時,因被告人懷疑同時在該飯店另一桌吃飯的前女友王某的朋友們說自己的壞話,就指使琪琪去質問對方。在琪琪與對方發(fā)生了爭吵時,被告人唐某過來恐嚇對方要拿刀砍死他們,后隨即拿起一把菜刀,將被害人周某的肩部、頭部砍傷。經(jīng)鑒定,周某的損傷為輕傷二級。后被告人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周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又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撤回起訴,本院裁定予以準許。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當庭舉證并經(jīng)質證的被害人周某的辨認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臨沂羅莊中心醫(yī)院住院病歷,物證照片,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關于被害人周某損傷構成輕傷二級的說明,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證人李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結合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高兆利 人民陪審員 張全福 人民陪審員 孫志玉
書記員:曲圣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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