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東省鄒城市,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初中文化,個體(鄒城市起航肉食店經營者),住鄒城市唐村鎮(zhèn)東田村中心街1巷18號。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5月6日被釋放,同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3月21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年3月23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鄒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超,山東法至上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訴刑訴[2016]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國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陳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系鄒城市起航肉食店經營者。2015年1月5日凌晨4時許,孫某在鄒城市東方圣都商貿城從個體生豬屠宰、銷售經營者蘇某處購買豬肉,以正常市場價7.5元/斤購買豬肉383斤,以低于正常市場價的3.8元/斤購買豬肉119斤。2015年1月6日,鄒城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鄒城市畜牧獸醫(yī)局執(zhí)法人員聯合對孫某經營的鄒城市起航肉食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fā)現其營業(yè)場所存有感官性狀異樣的生豬肉28.6斤,涉嫌銷售病死豬,當場扣押該生豬肉28.6斤。經鄒城市畜牧獸醫(yī)局組織對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動物產品認定專家委員會成員高級獸醫(yī)師袁文博、高級畜牧師劉超現場檢查,發(fā)現該28.6斤分割豬肉,皮質暗黃色,肌肉放血不全,呈暗紅色,肌肉切面暗紅色,并有部分黑紅色血珠滲出,氣味惡臭,部分腐敗變質,根據感官指標,認定該批豬肉為死因不明的動物產品。2015年2月16日,鄒城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鄒城市起航肉食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禁止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規(guī)定,同時鑒于其初次違法,主動交代、配合調查,購進的生豬肉沒有銷售,但是存在主觀故意,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死因不明生豬肉28.6斤,豬肉香腸40斤;2、罰款人民幣2萬元整。2015年4月20日,孫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蘇某證言,證實2015年1月5日,孫某從其門頭批發(fā)購買300多斤7.5元/斤的豬肉和119斤3.8元/斤的豬肉,從這些肉的總價里又往下壓了100元錢,停了幾天才付的錢。低價賣給孫某的豬肉是屠宰前豬打架時被咬傷的,不影響銷售和人的正常食用,只是品相不好。
2、證人邵某(被告人孫某之妻)證言,證實其與孫某夫妻倆共同經營東方圣都商貿城起航肉食店,進貨源不固定,都是在該商貿城購買屠殺好的生豬肉。從蘇某處共購買過七八次豬肉,每次都是先把肉拉走,隔兩三天蘇某的媳婦去店內要錢。2015年1月5日孫某購買生豬肉500斤左右,當天賣了350斤左右,剩余150斤左右,孫某說是在蘇某處購買的,單價8元一斤。當天4、5點鐘,孫某打電話給蘇某反映購買的豬肉有問題,蘇某承諾讓100元錢。后孫某又給蘇某打電話,打完電話后對她說,這個肉退不回去了,認賠錢處理吧,給他們算的價格每斤不超過4元錢。后她和孫某商量,用其中約40斤肉灌制成香腸,剩下有骨頭的全部喂狗,把灌制的香腸和一部分肉提回家,剩下的一部分包好放到肉案子底下,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查獲了,查獲28.6斤。
3、被告人孫某的庭前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1月5日,其從蘇某處以正常市場價格購買豬肉383斤后,又以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的價格4.3元/斤購買豬肉119斤。后其在店內對購進的豬肉進行分割時,發(fā)現該119斤豬肉肉質不好,給蘇某打電話要求退貨,蘇某不同意退貨,但同意再讓其100元錢。后其將該119斤豬肉分割,把其中40斤絞成絲灌制成香腸,把香腸和剔下來的骨頭帶回家,剩余的肉用塑料兜裝起來放到肉案子下。1月6日9點半左右,鄒城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到其店內檢查,在肉案子下翻出裝在塑料兜內的分割豬肉28.6斤,皮質暗黃色,肌肉放血不全,呈暗紅色,肌肉切面暗紅色,并有部分黑紅色血珠滲出,氣味惡臭,部分腐敗變質,當場查封扣押,后又到其家中搜出灌制好的香腸40斤,也當場扣押。
4、鄒城市畜牧獸醫(yī)局死因不明動物產品鑒定書、關于對死因不明動物及動物產品認定成立專家委員會的通知(鄒牧字[2014]67號),袁文博、劉超的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證復印件,證明經鄒城市畜牧獸醫(yī)局組織對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動物產品認定專家委員會成員高級獸醫(yī)師袁文博、高級畜牧師劉超現場檢查,發(fā)現鄒城市起航肉食店內的28.6斤分割豬肉,皮質暗黃色,肌肉放血不全,呈暗紅色,肌肉切面暗紅色,并有部分黑紅色血珠滲出,氣味惡臭,部分腐敗變質,根據感官指標,認定該批豬肉為死因不明的動物產品。
5、現場檢查筆錄、搜查筆錄,證實2015年1月6日9時15分至9時35分,鄒城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和畜牧獸醫(yī)局執(zhí)法人員接舉報,聯合對鄒城市起航肉食店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該營業(yè)現場存有感官性狀異樣的生豬肉28.6斤,涉嫌銷售病死豬肉;搜查并扣押賬本二本。
6、現場方位圖及照片,證明現場方位及肉食店外觀。
7、鄒城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物品/場所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物品處理記錄,證明對被告人孫某的28.6斤豬肉、40斤香腸予扣押,以焚燒、深埋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對鄒城市起航肉食店予以行政處罰。
8、被告人孫某的戶籍信息,證明其出生于1987年10月21日,達到應負刑事責任年齡。
9、鄒城市起航肉食店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證明該店是由被告人孫某個人經營,經營范圍為生肉批發(fā)零售。
10、鄒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傳喚證,證明本案系由鄒城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移送,被告人孫某系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11、現場檢查、搜查錄像資料,證明對被告人孫某經營的起航肉食店進行檢查及搜查的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未售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據此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納;鄒城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已經給予其罰款,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關于辯護人提出本案的死因不明動物產品鑒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屬于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而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辦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對于“病死、死因不明”的認定,應當綜合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從來源渠道、價格、外觀等方面審查判斷。有條件的,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死因進行鑒定或委托官方獸醫(yī)、執(zhí)業(yè)獸醫(yī)等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根據外觀等判斷,出具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意見。根據上述規(guī)定,本案中由鄒城市畜牧獸醫(yī)局組織對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動物產品認定專家委員會成員高級獸醫(yī)師袁文博、高級畜牧師劉超,經現場檢查,出具的死因不明動物產品鑒定意見書,符合規(guī)定,具有法律效力,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沒有銷售或試圖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沒有將死因不明的生豬肉與其所認為的用肉質不好的肉加工的香腸及剩余的骨頭一起帶回家中,更沒有采取無害化的方式進行銷毀,而是存放于其經營場所,明顯具有銷售目的,對于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灌制的香腸未進行鑒定,認定其灌制的香腸不符合安全標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一直積極配合行政機關執(zhí)法檢查,已接受行政處罰,當庭認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孫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罰款人民幣二萬元,予以折抵,剩余人民幣一萬元,限于本判決生產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長 劉緒祥 審判員 李 閩 審判員 尚旭洋
書記員: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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