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王某
公訴機關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2014年2月17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2月23日被取保候審?,F在居住地。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雁檢訴刑訴(2014)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10日3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陜AXXXXX號小型轎車沿本市姚家村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緯一路丁字路口時,適逢被害人郁某駕駛陜ASXXXX號小型客車載張軒沿緯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趕到現場發(fā)現王某酒后駕駛,將其帶回審查。經鑒定,王某的血醇濃度為268.80mg/100ml,系醉酒駕車。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郁某無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郁某已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戶籍信息、協議書、收條等書證;被害人郁某的陳述;證人張軒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痕跡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血醇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交通事故照片等證據。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認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定案。公訴機關建議對王某在四至五個月內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認罪態(tài)度好,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為了保障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交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執(zhí)行至2014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認罪態(tài)度好,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為了保障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交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執(zhí)行至2014年8月30日止)。
審判長:張宏軍
書記員: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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