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2009年2月25日因犯搶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000元,2015年3月17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審。
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瀘江檢公刑訴(2016)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5日20時49分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川EA某某海馬牌小型轎車,行駛至瀘州市江陽區(qū)慈善路時,執(zhí)勤的交通民警發(fā)現(xiàn)被告人王某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嫌疑,即對其進行抽血檢驗。經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8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2月25日因犯搶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000元,2015年3月17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被告人基本情況、查獲經過、歸案情況說明、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許可證及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檢驗、鑒定結論告知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被告人照片、涉案車輛照片、抽取血液時照片、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及網(wǎng)上查詢資料、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血中乙醇含量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本院(2009)江陽刑初字第21號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雖然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但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jié)、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結合其現(xiàn)實表現(xiàn),本院認為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華
書記員:黃超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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