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閔某連(曾用名閔某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東省費縣,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費縣。2018年5月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費縣公安局刑取保候審。
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以費檢公訴刑訴﹝2018﹞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閔某連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閔某連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閔某連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閔某連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閔某連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本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姬金學
人民陪審員 楚寬勝
人民陪審員 王慶芳
書記員: 曹慶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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