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均系山東省齊河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齊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齊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齊河縣人民檢察院以齊檢公訴刑訴(2016)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7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齊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婷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購買他人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三千元,余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紀慶華
書記員: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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