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淄博市張店區(qū),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個體維修,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5日被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檢公刑訴[2017]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昌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昌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昌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車違反交通標志未做到停車讓行且變更車道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昌某主動報警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行為,系自首。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昌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齊艷
書記員:趙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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