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
辯護人楊眉,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任檢訴刑訴〔2017〕3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謙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楊眉等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通過網絡得知可利用手機插件控制骰子點數大小,并據此可控制賭博的輸贏情況,被告人遂在其手機安裝該插件后,于2016年1月至7月,組建名稱為“至尊娛樂”的微信群,并從網上購買大量手機黑卡,使用其本人持有的三部蘋果手機分別注冊、登錄多個微信號,供向該微信群中拉人、收錢及在微信群里當托時使用。被告人張某在該“至尊娛樂”微信群中,由其任群主、管理員,制定群成員賭博規(guī)則,采用利用其手機安裝的插件控制骰子點數以保證其本人營利的方式,組織群成員進行賭博活動。被告人張某將其獲利通過微信轉賬及微信紅包的方式轉給其昵稱為“宸爸”的微信號,該微信號綁定被告人建設銀行銀行卡,之后被告人再將該銀行卡上的資金轉賬到其對象陳某的支付寶賬號上,用于家庭支出。經電子數據檢驗鑒定,“至尊娛樂”微信群中共有1306個微信賬號參賭,被告人張某非法獲利35萬余元。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親屬代其退回贓款35萬元。
對于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系濟寧市公安局網絡警察支隊于2016年7月10日在工作中發(fā)現。
(2)濟寧市公安局網絡警察支隊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2016年8月23日15時30分許,將被告人張某在其家中抓獲。
(3)張某建設銀行賬戶明細單證實:其尾號8290的建行卡至2016年8月9日余額為3357.72元。
(4)扣押的被告人手機截圖證實:經被告人辨認后簽字確認,名稱“宸爸”的微信號系其收款的私人號碼;微信名稱“至尊娛樂財務3”的微信號系其賭博群的財務號;其手機上可登錄多個微信號;賭博群顯示群成員274人及群成員名稱、標注情況。
(5)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辦案說明證實:根據張某供述其昵稱“至尊娛樂財務3”是專門收賭博下注的微信號,這個微信號收到錢后以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的方式轉到昵稱“宸爸”的微信號上。根據該供述,辦案人員通過濟寧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檢驗鑒定中心出具的電子數據檢驗鑒定報告所附光盤,找到微信“至尊娛樂財務3”向微信“宸爸”轉賬和發(fā)送紅包的記錄。經統計,微信“至尊娛樂財務3”向微信“宸爸”轉賬共計338筆,金額335050.88元,發(fā)送紅包110個,金額不詳。
附:微信“至尊娛樂財務3”向微信“宸爸”轉賬、發(fā)送紅包統計表。
(6)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辦案說明證實:辦案人員通過電子數據鑒定報告所附光盤對賭資進行統計,由于提取的微信紅包記錄不顯示金額,深圳騰訊科技有限公司只提供微信轉賬與微信紅包最近半年的交易記錄,無法準確核算賭資。
(7)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辦案說明證實:辦案人員通過電子數據鑒定報告所附光盤共統計出向微信“至尊娛樂財務3”發(fā)紅包、轉賬的微信號共1306個,經工作無法查到使用人的真實身份,辦案人員只聯系到昵稱“A徐家小伙”的使用人徐某。
(8)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辦案說明及“至尊娛樂”微信群部分聊天記錄證實:辦案人員通過電子數據鑒定報告所附光盤,發(fā)現張某在“至尊娛樂”微信群中使用了多個微信號,在微信群中拉人、踢人、發(fā)布賭博規(guī)則、冒充玩家拉攏他人下注等。
(9)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辦案說明及向“至尊娛樂財務3”微信號轉賬、發(fā)紅包微信號統計表、部分微信號轉賬、發(fā)紅包記錄統計表、轉賬、發(fā)紅包統計表光盤證實:根據張某供述,辦案人員通過電子數據鑒定報告所附光盤找到微信昵稱“至尊娛樂財務3”的聊天記錄。經統計,向微信“至尊娛樂財務3”發(fā)紅包、轉賬的微信號共1306個。
附:向“至尊娛樂財務3”轉賬、發(fā)紅包微信號統計表、部分微信號轉賬、發(fā)紅包記錄統計表及轉賬、發(fā)紅包統計表光盤。
(10)照片一宗顯示被告人蘋果4S手機外部特征及其手機上保存控制骰子插件的內容。
(11)截圖一張系摘自電子數據檢驗鑒定報告,可證實“至尊娛樂”微信群游戲規(guī)則。
(12)被告人的戶籍信息可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作案時系成年人。
2、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其系張某之妻,2016年6月份前后,發(fā)現張某用微信群組織賭博,還發(fā)現他買了大量的手機卡,說是申請微信號用。張某還通過支付寶給其支付寶轉賬,每次都是一萬左右,說是在網上開莊和做網站、廣告掙的錢。其支付寶的賬戶上有30萬,一半以上都是張某打的,其他的錢有結婚、喜面收的禮金。
(2)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其加過“至尊娛樂”的微信群,被一個昵稱“水果名+小姐”的微信號通過搜索附近的人加為好友,里面的管理員都叫“至尊娛樂+名字”,群里最多的時候有幾百人,進去群后就看到群主和管理員發(fā)的群消息,押大小、單雙、點數,單雙賠率一樣,押點數賠率最大。玩法就是群主先在群里說好,下注最低10元,上不封頂,下注的錢通過紅包或微信轉賬的方式發(fā)給群管理員。如果中獎,根據賠率通過微信紅包或者轉賬的方式把錢發(fā)還,如果沒中錢就不退了。群里一般都是晚上7點半以后開始擲骰子,最多一次一天開了三百多期。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張某供稱:其從網上購買了可以控制骰子點數的插件安裝到其蘋果手機上,還買了三部蘋果手機、200多個手機卡,注冊了100多個微信號。從2016年1月開始組建叫“至尊娛樂”的微信群,在微信群里組織賭博,其負責管理,在群里不準講話、發(fā)圖片和投骰子,不聽話的就踢出去,下注最低10元,上不封頂,下注的錢用微信紅包、轉賬的方式發(fā)到其收款微信號上。每天能開多少場不好說,平均起來每天在線人多的能開50多場,人少的能開20多場。收款的微信號綁定其建設銀行尾號8290的銀行卡,其在微信號上收到的錢轉到建行卡上,然后通過支付寶轉賬到其對象陳某的支付寶賬號上。每次其銀行卡的錢到一萬的時候就向支付寶賬號轉款一次。陳某說她把錢都轉到余額寶去理財了,平時在淘寶上購物也是通過支付寶賬戶支付。
4、鑒定意見
(1)濟寧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檢驗鑒定中心電子數據檢驗鑒定報告證實:
蘋果6S手機提取固定手機信息12033條,微信賬號“至尊娛樂財務3”信息513985條,6個QQ號碼信息共計840827條,分別生成手機取證系統取證報告一份。
蘋果5S手機提取手機信息21340條,共提取14個微信賬號信息27×××80條,4個QQ號碼信息共計142099條,生成手機取證系統取證報告一份。
蘋果4S手機提取手機信息2256條,共提取11個微信賬號信息56×××43條,1個QQ號碼信息共計56254條,生成手機取證系統取證報告一份。
(2)濟寧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檢驗鑒定中心檢材封存記錄證實:將上述三部蘋果手機進行封存,并附照片。
5、勘驗、檢測、辨認等筆錄
(1)搜查筆錄及扣押清單證實:2016年8月23日15時50分至16時37分,濟寧市公安局民警對張某的人身及相關處所進行搜查的情況,并扣押蘋果手機4部、手機卡283張、銀行卡23張等物品一宗。
6、物證
隨案移交的蘋果手機4部、手機卡283張、銀行卡23張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手機組建微信群,通過互聯網糾集參賭人員,在微信群中制定賭博規(guī)則,并對群內的賭博行為進行組織、管理和控制,非法獲利35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積極退還全部贓款,對其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積極退贓,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組織眾多人員在其微信群中進行賭博,時間持續(xù)半年之久,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非法所得3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三、扣押的蘋果4S手機一部、蘋果5S手機一部、蘋果6S手機一部及手機卡283張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智慧 審 判 員 趙效敏 人民陪審員 史曉慧
書記員: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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