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臨海市,現住如皋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玲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臨海市,現住如皋市,系原告葛某某的妻子。被告:錢某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如皋市。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號名人城市廣場39F,送達地址南通市人民中路8號中南大廈1幢16樓。負責人:全先剛,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月嬌,公司職員。
本案相關情況一、案涉事故概況:2015年12月11日10時28分,被告錢某航駕駛蘇F×××××小型轎車沿中山西路由西向東行至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西路如皋市自來水廠路段,與同方向行駛左側車道內向右變道葛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載紀偉)碰撞,致葛某某、紀偉受傷,物品受損,兩車損壞。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錢某航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葛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紀偉無事故責任。二、肇事車輛投保情況:被告錢某航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案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三、傷者受傷治療的概況: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葛某某被送到如皋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多次在如皋市人民醫(yī)院、如皋市博愛醫(yī)院門診檢查。本事故另一傷者紀偉以其損失不大為由,放棄要求賠償。四、鑒定情況: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南通市海安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營養(yǎng)期限、護理期限及人數進行鑒定,該所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鑒定意見:葛某某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后誤工期限以120日計算;傷后一人護理60日;營養(yǎng)期限60日。五、原告各項費用、損失項目主張情況:醫(yī)療費13388.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8元、營養(yǎng)費600元、誤工費21070.8元、護理費10535.4元、殘疾賠償金80304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643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施救費200元、鑒定費1560元、修理費500元,合計160680.17元,由被告賠償152644.14元。六、原告主張的賠償責任:被告錢某航負事故主要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七、當事人墊付情況:事發(fā)后,被告錢某航墊付原告葛某某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被告錢某航和保險公司對第二、三項及第五項中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88元、營養(yǎng)費600元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其余有爭議部分,本院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予以裁決。裁決結果
原告葛某某與被告錢某航、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為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葛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玲芬、被告錢某航、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月喬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一、關于事故責任問題。原被告在交通事故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了認定,被告錢某航亦簽字認可。現被告保險公司及被告錢某航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故對二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二、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案證據,本院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為如皋市廣慈醫(yī)院票號為0023636770的票據、如皋市人民醫(yī)院票號為0032001376、0032001377、0032172897的票據沒有相關病歷予以佐證,如皋市人民醫(yī)院票號為0010900339的票據系在事故發(fā)生之前發(fā)生的,均無法確認與交通事故存在關聯性,不予認可。票號為31515537的票據未提供醫(yī)療費發(fā)票原件,無法確認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審核后確認票號為0032001376、0032001377的如皋市人民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系原告進行右踝關節(jié)CT檢查的費用,本院予以認可。票號為31515537的如皋市人民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雖不是正式票據,但如皋市人民醫(yī)院加蓋了財務專用章,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票號為0023636770的如皋廣慈醫(yī)院的門診收費票據進行的是多排螺旋CT平掃、票號為0032172897的如皋市人民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均無相關的病歷和報告單予以佐證,無法確認該檢查與交通事故存在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可。票號為0010900339的如皋市人民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系在事故發(fā)生之前發(fā)生的,不予認可。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扣除非醫(yī)保用藥所依據的合同條款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對投保人行使了提示、說明義務,故對其主張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醫(yī)療費認可13041.9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88元、營養(yǎng)費600元。3.誤工費,經鑒定原告誤工期限為傷后120日,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事故發(fā)生前在如皋市天平市場從事批發(fā)零售業(yè)務,按175.59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本院認為原告系如皋市如城鎮(zhèn)友富糖果批發(fā)部業(yè)主,在如皋市天平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其受傷后必然會產生誤工損失,原告按2015年度江蘇省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4090元/年的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本院予以認可。誤工費認可21070.68元。4.護理費,經鑒定原告?zhèn)笠蝗俗o理60日,住院16天期間由被告錢某航請的護工進行護理,出院后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確由其妻郭玲芬進行護理,且郭玲芬因護理原告確有誤工損失存在,故本院按本地護工90元/天的標準計算60日,即原告葛某某的護理費損失為5400元,其中1440元由被告錢某航墊付。5.殘疾賠償金,經鑒定原告葛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遺留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不足25%,其傷殘程度為十級。原告生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評殘時未滿60周歲,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為80304元(40152元/年*20年*10%)。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為其子葛佳龍,生于1999年5月,為肢體一級傷殘,其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26433元﹝(26433元/年*20年*10%)/2人﹞,提供葛佳龍的殘疾人證予以證實。本院認為,葛佳龍肢體一級殘疾,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確實需要原告葛某某進行撫養(yǎng)。故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為106737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并評定了傷殘,精神受到較大損害,綜合原告葛某某、被告錢某航的過錯情況、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告的損害后果等因素,本院認可3500元。7.交通費酌情認可300元。8.財物損失500元、施救費200元。9.鑒定費1560元。原告以上1-9項損失合計為153197.65元。二、關于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因駕駛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責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的1-8項損失,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20700元;超出交強險的部分30937.65元,本院根據原告葛某某、被告錢某航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由被告錢某航承擔70%賠償責任,又因被告錢某航駕駛的車輛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萬元),被告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超出交強險的部分進行賠償,即賠償21656.36元。被告錢某航的墊付款項1440元,為避免訟累,從被告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中直接返還。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葛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40916.36元(此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葛某某或匯入本院賬戶:戶名如皋市人民法院,帳號32×××07,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如皋市支行營業(yè)部);二、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返還被告錢某航1440元(此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支付給被告錢某航或匯入本院賬戶:戶名如皋市人民法院,帳號32×××07,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如皋市支行營業(yè)部);三、駁回原告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160元、鑒定費1560元,合計2720元,由原告葛某某負擔220元,由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負擔25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16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65;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代理審判員 沈飛宇
書記員:張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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