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紀洋(又名唐志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建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海兵,江蘇行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建湖縣。
被告:建湖縣環(huán)宇陸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縣城向陽西路133號。
法定代表人:陳必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金祥,該公司員工。
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鹽城市府西路1號鹽城市國投商務樓11層北側1102-1146室。
負責人:馬吉良,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軍,該公司員工。
原告唐紀洋與被告閔某某、建湖縣環(huán)宇陸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huán)宇集團)、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紀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海兵,被告閔某某、環(huán)宇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金祥、紫金財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紀洋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73024.37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7日,被告閔某某駕駛車牌號為蘇J×××××小型轎車,與原告唐紀洋駕駛的蘇J×××××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輛發(fā)生碰撞,致唐紀洋跌地受傷,原告經(jīng)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交警大隊認定原、被告分別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閔某某駕駛的車輛系被告環(huán)宇集團所有,且在紫金財保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被告閔某某辯稱:案涉車輛在紫金財保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另我墊付了醫(yī)療費7218.99元,請求法院一并處理。
被告環(huán)宇集團辯稱: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所有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我方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被告紫金財保辯稱:1.對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無異議,且我司已經(jīng)墊付1萬元醫(yī)療費;2.醫(yī)療費要求扣除15%非醫(yī)保用藥;3.護理費認可7200元,誤工費認可1720元月×4個月,財物損失經(jīng)我司定損認可850元,交通費認可300元;4.鹽城市第四人民醫(yī)院已經(jīng)暫定鑒定資格,因此鑒定機構不合法,傷殘等級我司認可十級,三期時間過長,我方申請重新鑒定;5.原告戶籍地為農村,其房產證明系其父母所有,不能證明原告本人的居住情況;6.本案的鑒定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8月7日18時50分左右,被告閔某某駕駛蘇J×××××號小型轎車,從鐘莊開往建湖,途經(jīng)行駛,行至與緯五路交叉路口處,與由東向西行駛的原告唐紀洋駕駛的蘇J×××××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事故,致原告唐紀洋跌地受傷,雙方車輛均不完全損壞。2017年9月5日,建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建公交認字[2017]第40000039號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閔某某、唐紀洋均應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唐紀洋被送往建湖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側顳頂部硬膜下血腫,右側顳部硬膜外血腫,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顱內積氣,右側顳骨骨折,頭皮血腫,右側肩胛骨骨折,多出軟組織傷,二尖瓣、主動脈瓣置換術后。原告唐紀洋經(jīng)治療后于2018年8月27日出院,治療期間共花費醫(yī)療費用20178.73元,其中由原告唐紀洋支付2959.74元,被告閔某某墊付7218.99元,被告紫金財保墊付1萬元。2018年5月25日,鹽城市阜寧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唐紀洋的損傷程度等事項作出阜人醫(yī)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唐紀洋因交通事故致左側顳葉腦挫傷伴出血,左側顳頂部硬膜下血腫,右側顳枕部硬膜外血腫,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顱內積氣,右側顳頂骨骨折,鼻骨骨折,頭皮血腫,右側肩胛骨骨折等。其顱腦損傷后遺癥已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其本次損傷后的誤工、護理(單人)、營養(yǎng)期分別為270、120日、120日。原告唐紀洋支付鑒定費3322元。
另查明,原告唐紀洋隨父母唐為良、符廣蘭生活,居住在建湖縣。被告閔某某駕駛的蘇J×××××小型轎車系被告閔某某出資購買,登記在被告環(huán)宇集團名下,掛靠被告環(huán)宇集團從事出租客運,辦理了營運證,且在紫金財保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被告閔某某具有從事出租客運的資格。
以上事實,有原告唐紀洋提交的身份證、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票據(jù)、用藥清單、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案涉車輛的行駛證、涉案車輛的交強險保單,房屋所有權證及戶口薄,被告閔某某提交的駕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等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唐紀洋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案涉車輛在被告紫金財保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紫金財保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唐紀洋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事故責任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原告唐紀洋與被告閔某某駕駛的車輛均為機動車,交警部門認定唐紀洋、閔某某均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故超出交強險限額范圍的部分應當由被告閔月琴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閔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掛靠在被告環(huán)宇集團從事出租客運,該機動車在經(jīng)營活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故超出交強險限額范圍的部分由被告閔某某和環(huán)宇集團承擔連帶責任。鑒于肇事車輛在投保交強險的同時還投保了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被告閔某某、環(huán)宇集團應當賠償?shù)脑摬糠謸p失可由被告紫金財保依據(jù)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一并理賠,并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紫金財保辯稱對司法鑒定有異議,認為原告唐紀洋構成九級傷殘依據(jù)不足,且鑒定過程不規(guī)范,要求重新鑒定。經(jīng)審查,本院選擇鑒定機構的程序合法有效,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具備相應的鑒定資格,鑒定機構所做出的鑒定意見依據(jù)充分,且被告紫金財保未提交證據(jù)對其辯稱予以佐證,故對被告紫金財保的該項辯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唐紀洋居住地在城鎮(zhèn),符合可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的條件,其傷殘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告紫金財保辯稱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非醫(yī)保用藥的種類和名稱,亦未提供醫(yī)保部門出具的相關審核意見,故對被告紫金財保的該辯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唐紀洋確實存在因交通事故而導致收入減少的實際情況,但其主張的標準過高,本院酌情認定為120元天。被告閔某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唐紀洋墊付了醫(yī)療費用7218.99元,請求法院一并處理,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予以采信。綜上,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綜合確認原告唐紀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20178.73元(含被告閔某某墊付的7218.99元,被告紫金財保墊付的1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20天×30元天)、營養(yǎng)費1800元(120天×15元天)、護理費9600元(120天×80元天)、誤工費32400元(270天×120元天)、殘疾賠償金1744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財物損失850元,合計245416.73元。原告唐紀洋的上述損失由被告紫金財保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850元,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62283.37元,合計183133.37元,扣除被告紫金財保已經(jīng)墊付的1萬元,應賠償173133.37元。被告閔某某墊付的7218.99元,原告唐紀洋應予返還,直接由被告紫金財保在賠償款中向被告閔某某支付。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唐紀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計245416.73元,由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唐紀洋賠償165914.38元,向被告閔某某支付7218.99元。上述應支付款項均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唐紀洋其余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760元,減半收取1880元,鑒定費3322元,合計5202元,由被告閔某某、建湖縣環(huán)宇陸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131元,原告唐紀洋負擔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
審判員 王正濤
書記員: 朱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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