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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女,漢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長安區(qū)興隆街道辦事處三堰東村X號,現住西安市長安區(qū)郭杜街道辦事處北小張村X服務中心。身份證號:610121198512293503。
被告:XX,男,漢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區(qū)丈八東村X號付1號,現住西安市雁塔區(qū)丈八東村X排X號。身份證號:610113198111032652。
原告XX訴被告XX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與被告XX出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沒有正當理由以及合法依據取得他人財產,權利人要求返還的,依法應予返還。原、被告雖已離婚,但原告的戶口仍與被告在一起,被告作為戶主領取了原告的集體成員收益款,拒不返還已經構成不當得利,現原告要求返還,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XX人民幣6400元。
二、駁回原告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XX負擔。因原告已墊付該款項,故被告XX在履行上述判決金錢給付義務的同時,將其承擔受理費50元直接支付給原告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沒有正當理由以及合法依據取得他人財產,權利人要求返還的,依法應予返還。原、被告雖已離婚,但原告的戶口仍與被告在一起,被告作為戶主領取了原告的集體成員收益款,拒不返還已經構成不當得利,現原告要求返還,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XX人民幣6400元。
二、駁回原告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XX負擔。因原告已墊付該款項,故被告XX在履行上述判決金錢給付義務的同時,將其承擔受理費50元直接支付給原告XX。
審判長:趙琳君
審判員:賈泉俊
審判員:王琦
書記員: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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