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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10號:佩里埃儒埃香檳酒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武運平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2025-05-02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商標異議 異議復審 審查范圍   參閱要點   商標異議復審中,對于超過復審請求范圍的答辯事項,如果屬于商標異議裁定審查范圍內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審查。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2.《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   原告:佩里埃儒埃香檳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三人:武運平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14日,武運平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第5157474號“芭黎之花”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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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5號:無錫市隆盛電纜材料廠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上海網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2025-05-02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實用新型 專利權無效 新穎性 在先公開   參閱要點   在專利申請日前,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案件的判決書中披露的技術內容屬于在出版物上公開的為公眾所知的技術,上述技術不具有新穎性,不應授予專利權。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   原告:無錫市隆盛電纜材料廠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基本案情   2007年,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西安秦邦電信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訴無錫市隆盛電纜材料廠(簡稱隆盛電纜廠)及其他銷售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審理。2008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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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35號:陳喆(瓊瑤)訴余征(于正)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2025-05-02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思想 表達 接觸 實質性相似 停止侵害 參閱要點 1.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是對其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的保護。文學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人物設置及人物關系、情節(jié)、情節(jié)串聯(lián)整體等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2.侵害著作權行為的認定可以遵循“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思路,實質性相似的認定可以采用抽象分離法或整體觀感法。判斷文學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兩種方法結合使用,同時需要排除合理借鑒的情形。 3.停止侵害是侵害著作權訴訟中基本的責任承擔方式,對不承擔停止侵害責任的情形應當予以嚴格限制,是否對權利人的停止侵害請求權予以限制,可以考慮以下因素:權利人和侵權人之間是否具有競爭關系,侵權人的市場獲利是否主要基于對權利人作品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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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善意取得違規(guī)發(fā)票不構成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

2025-05-02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區(qū)國稅稽查局具有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的法定職責。區(qū)國稅稽查局認定大雁樓賓館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使用第三方開具發(fā)票作為記賬憑證的行為屬于“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的”行為,同時認定大雁樓賓館將不合法憑證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的行為違反了《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區(qū)國稅稽查局依據1993年《發(fā)票管理辦法》向大雁樓賓館作出《處罰決定書》。但1993年《發(fā)票管理辦法》已于2010年12月20日修訂(該法于2011年2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2010年《發(fā)票管理辦法》),1993年《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亦重新修訂并于2011年2月1日開始實施,區(qū)國稅稽查局仍引用1993年《發(fā)票管理辦法》不利于保護大雁樓賓館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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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6號:易世倫等六人訴北京市昌平區(qū)城市管理監(jiān)察大隊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2025-05-02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法定職責 中止履行 拖延履行 民事訴訟   參閱要點   查處違法建設屬于城管部門法定職責的,當事人提起的排除妨礙民事訴訟,不構成城管部門拒絕履行、拖延或中止履行查處職責的正當理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   當事人   原告:易世倫等六人   被告:北京市昌平區(qū)城市管理監(jiān)察大隊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起,原告等人即向被告北京市昌平區(qū)城市管理監(jiān)察大隊(以下簡稱昌平城管大隊)下屬的北七家城管分隊口頭舉報名佳花園三區(qū)商業(yè)街的違法建設問題,被告接到舉報后即對本案審理的羴香樓涮肉館涉嫌違法建設進行了立案。2008年6月5日,被告進行了現(xiàn)場檢查,同日對羴香樓涮肉館業(yè)主沈某某作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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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12號:雙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案

2025-05-02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雙重勞動關系 工傷認定   參閱要點   勞動者與多家公司同時存在勞動關系,在其中一家公司工作期間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半p重勞動關系”對是否應認定為工傷不產生影響。   相關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當事人   原告:北京金網絡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懷柔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高永生   基本案情   高永生與北京金網絡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網絡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系該公司長遠天地大廈物業(yè)管理處的電工。2009年12月23日,高永生在長遠天地項目B1座12B04號業(yè)主處維修燈具時從梯子上摔下,金網絡公司將其送往醫(yī)院救治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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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55號:孫某某、蔣某詐騙案

2025-05-01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虛構抗疫募捐信息 詐騙犯罪未遂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參閱要點   行為人假借新冠肺炎疫情實施詐騙,雖系未遂,但侵害對象不特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基本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   公訴機關: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某、蔣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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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54號:劉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

2025-05-01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虛假疫情信息緊急應對措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參閱要點   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犯罪構成要件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判斷,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標準。引起公共場所秩序混亂或者嚴重影響生產、工作和社會生活秩序的或者致使相關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屬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   當事人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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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53號:常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5-05-01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020年5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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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37號:彭波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2025-05-01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2018年9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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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36號:王江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案

2025-05-01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虛擬財產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  情節(jié)特別嚴重 參閱要點 1.游戲裝備、游戲幣等計算機網絡虛擬財產屬于電子數據;非法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獲取游戲裝備、游戲幣等虛擬財產并出售牟利的行為,宜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 2.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違法所得的具體數額、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金額等情節(jié)無法直接確定時,可結合被告人的口供、勘驗筆錄、登陸系統(tǒng)記錄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告違法所得的合理區(qū)間,以判斷犯罪情節(jié)是否構成“情節(jié)特別嚴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 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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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11號:王新明合同詐騙案

2025-05-01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合同詐騙 既遂 未遂 并存 減輕處罰   參閱要點   數額犯中,行為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別構成犯罪的,應當貫徹擇一重處罰的原則,不能以犯罪總數額或者一概以既遂數額確定法定刑幅度;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時,應當先對未遂部分作出是否減輕處罰的評價,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擇一重確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2.《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六條   當事人   被告人:王新明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新明通過使用偽造的戶口本、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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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3號:蔡某某虐待兒童案

2025-05-01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虐待兒童 故意傷害行為 重傷 結果加重犯   參閱要點   因虐待造成重傷后果的,在不能夠明確認定造成重傷后果的具體傷害行為的情況下,應結合被告人的主觀心態(tài),認定重傷后果系虐待過程中日積月累的結果,以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一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   當事人   被告人:蔡某某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和陳某甲于2008年5月結婚,2009年初,陳某甲和前妻張云燕所生的女兒陳某乙與陳某甲、蔡某某一起生活。自2010年以來,被告人蔡某某因家庭矛盾,為發(fā)泄心中不滿,先后多次掐陳某乙的臉、嘴、身上,用搟面杖毆打、用腳踢踹其全身多個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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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客觀證據、關聯(lián)證據,僅憑存疑有罪供述不能認定犯罪

2025-04-29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被告人趙某某。    被告人楊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一審開庭前病亡。    一、案情    1999年,北京西客站分局刑警隊接報案稱,北京某通信技術公司職員郭某某于1999年10月7日晚失蹤。公安機關接報案后,詢問了郭某某的親友及部分目擊郭某某當晚活動情況的證人,但一直未能找到郭某某的下落。2006年7月7日,北京某科貿有限公司員工在西客站北恒大廈地下二層風機室發(fā)現(xiàn)一具尸體并報案,公安機關經鑒定為郭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鈍器多次打擊頭面部導致顱及腦損傷死亡,因尸體腐敗風干,也不排除合并其他手段致死的可能性。公安機關在排查中發(fā)現(xiàn)曾在西客站施工的楊某某言語異常有作案嫌疑。經審訊,楊某某供述伙同趙某某、王某某在西客站地下二層強奸、殺害一名女青年并藏尸于風機室。公安機關據此抓獲趙某某、王某某,二人最初不供述,后分別作出有罪供述。    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趙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于1999年10月7日22時許,在西客站西配樓北恒大廈北側便道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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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1號: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志貴、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2025-04-29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侵權請求權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管轄 參閱要點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提起訴訟的,應根據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請求權的性質確定管轄法院。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 起訴人: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起訴人:李志貴 被起訴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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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4號:北京佑勝建筑物機械拆除有限公司訴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5-04-29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機動車損失保險 按責賠付 無效   參閱要點   保險人提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格式合同中有關“按責賠付”的約定,屬保險人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被保險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利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六十條   當事人   原告:北京佑勝建筑物機械拆除有限公司   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6日,原告北京佑勝建筑物機械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在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為A車投保。保險單中載明:被保險人為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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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9號:田乃軍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5-04-29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事故的發(fā)生 理賠 訴訟時效   參閱要點   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主張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該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應為被保險人向第三者履行了賠償義務日。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當事人   原告:田乃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19日,田乃軍為自己所有的機動車(以下簡稱保險車輛)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在內的保險險種,保險期限自2004年7月19日零時起至2005年7月18日二十四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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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14號:北京朝來新生體育休閑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案

2025-04-29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外國仲裁裁決 不具有涉外因素 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   參閱要點   國內當事人將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約定提請外國仲裁機構仲裁的,相關仲裁協(xié)議應認定為無效。外國仲裁機構已作出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對于申請人要求承認仲裁裁決的申請應予以駁回。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3.《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甲)項   當事人   申請人:北京朝來新生體育休閑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北京所望之信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北京朝來新生體育休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來新生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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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21號:孫某訴洪某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2025-04-29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關鍵詞 公司組織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 管轄權異議   參閱要點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損害公司利益,公司股東依法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   原告:孫某   被告:洪某   第三人:北京網天飛虹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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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46號:北京隆昌偉業(yè)貿易有限公司訴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2025-04-29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2019年12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8次會議討論通過) 關鍵詞 惡意違約 申請減少違約金 誠實信用原則 參閱要點 違約方為解除對己方財產的保全措施,在訴訟中簽訂和解協(xié)議并承諾高額違約金,在己方財產被解除保全措施后違約方不履行和解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約方在和解協(xié)議違約金糾紛訴訟中申請減少違約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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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28號:郭某訴賀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5-04-29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2015年12月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0次會議討論通過)   關鍵詞 殘疾賠償金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城鎮(zhèn)標準 農村標準   參閱要點   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養(yǎng)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guī)定,將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在具體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時,應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的個人情況確定適用城鎮(zhèn)標準還是農村標準。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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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29號:宮效偉訴北京屈臣氏個人用品連鎖商店有限公司、北京屈臣氏個人用品連鎖商店有限公司朝陽第三十分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宮效偉提交的白蘭氏馥莓飲(50毫升*6)1盒及相應的銷售小票,證明其從屈臣氏三十分店購買了過期食品。屈臣氏三十分店主張上述產品可能并非從其處購買,但其在銷售貨物的購物小票記載的信息未能明確指向特定的食品,其亦無法提交宮效偉購物當日的銷售記錄,故可認定宮效偉與屈臣氏之間成立以涉訴食品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關系。經營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應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義務,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推定其存在“明知”,屬于明知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雖然宮效偉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該食品產生了人身損害,但上述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故宮效偉要求經營者退還購物款并進行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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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30號:龍艷訴河北聚精采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聚精采公司是否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應當標注生產許可證 編號、生產日期。本案中,涉訴食品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且未獲得生產許可證,雖然實質上未必屬于不安全食品,但經營者未能舉證證明該食品實質上是安全的并符合獲得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要求,且該食品形式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生產應當獲得生產許可證、食品應當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規(guī)定。生產許可證是食品生產和流通的前提,是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一項重要表征,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的行為可能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進而影響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判斷,因此經營者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應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對于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消費者存在購買后食用過期食品的可能性,存在安全隱患,且其在形式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應當標注生產日期的要求。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判斷食品是否處于質量安全保證期間的表征,用以防止消費者食用過期食品。經營者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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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31號:周悟權訴北京華聯(lián)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北京華聯(lián)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安貞橋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根據法律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成分或者配料表,涉訴食品外包裝的中文標簽在配料部分標示“調味料”字樣,但未標示具體名稱,鑒于調味料與食品安全、營養(yǎng)有關,食品標簽上未標明“調味品”的具體成分可能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進而影響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判斷,故涉訴食品標簽上未標示調味料具體名稱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應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該食品在健益公司進口時雖已經過檢驗檢疫,但華聯(lián)公司、華聯(lián)安貞橋店并不享有信賴利益,且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所負有的建立并執(zhí)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義務并不因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而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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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32號:沈凱訴北京物美大賣場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賣場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審理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29501號民事判決:一、原告沈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被告北京物美大賣場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賣場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天山花開蜂蜜枸杞蜜、薰衣草蜜、山花蜜、紅棗蜜、甘草蜜、黑蜂蜜四十八瓶;二、被告北京物美大賣場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賣場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沈凱貨款三千一百三十三元;三、駁回原告沈凱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沈凱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三中民終字第1620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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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38號:葛長生與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該案的審理中存在以下難點:一是通過訴訟維護英雄人物包括已經不在世的英雄人物的名譽、榮譽,需要確定原告的范圍,這應以現(xiàn)行法及司法解釋為依歸;二是此類侵權行為所侵害法益的復雜性,英雄人物的個人名譽、榮譽,往往與一定的英雄事件、歷史背景、社會共識以及主流價值觀相關,并由此與公共利益發(fā)生關聯(lián)。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從更為廣闊的視野出發(fā),更為全面、準確把握社會公共利益及其表現(xiàn)形態(tài);三是此類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形態(tài)更為多樣化,經常表現(xiàn)為學術文章、觀點爭論等,人民法院應依據現(xiàn)行法更為實質性地把握名譽權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方式;四是此類案件涉及的利益類型更為復雜,涉及到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和個人權益的關系,人民法院應在個案中審慎把握,既要保護個人權益,也要防止司法對學術問題、言論自由作出不當干預,要在多個利益之間合理界分。 該案的審判,妥當處理了上述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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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39號: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訴白某訴訟代理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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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依據《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白某向兩高律師事務所支付20萬元代理費的條件已經成就。依據《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白某逾期支付兩高律師事務所代理費或者辦案費用的,每日按照未付金額的千分之五向兩高律師事務所支付違約金。經本院釋明,白某主張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調整?!段写砗贤分嘘P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明顯過高,本院予以調整??紤]到實際損失、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本院認為本案中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應當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判令白某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標準向兩高律師事務所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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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40號:北京利多亞科技有限公司訴紫衡陽光低碳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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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6136號民事判決:一、紫衡陽光低碳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北京利多亞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五萬元;二、紫衡陽光低碳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北京利多亞科技有限公司違約金六萬六千六百元;三、駁回北京利多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紫衡陽光低碳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宣判后,紫衡陽光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二中民終字第0883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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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41號:陳某訴北京合生綠洲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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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減少違約金 自認 認可對方訴訟請求 參閱要點 違約方在一審中認可守約方提出的違約事實及違約金,法院據此做出裁判后,其在二審中又要求減少違約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違約方能夠證明存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等情形的除外。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第107條、第114條第1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51條、第64條第1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3條、第8條、第9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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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42號:陳某訴劉某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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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違約金標準的確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本案中,雙方雖在《合作協(xié)議書》中約定了違約金標準,但劉某上訴提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法院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程度、預期利益、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因素,確定劉某向陳某支付違約金的標準。法院認為以15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為宜。據此,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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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43號:莫某訴張某及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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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本院在衡量是否應當減少違約金時,以莫某的實際損失為基礎予以審查判斷。經詢,莫某主張因張某違約,造成的損失為10萬元定金利息損失、家具保存的租金損失、房屋差價損失,但莫某就其損失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實。因雙方于2016年1月31日簽訂買賣合同,莫某于同年5月30日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故本院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對張某應支付給莫某的違約金數額酌情調整為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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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44號:丁某訴種某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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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丁某與種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F(xiàn)種某確未按照《協(xié)議書》第一條第三款之約定將股權轉讓款打入指定賬戶,因此種某的行為構成違約,丁某有權主張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應當予以調整。本案丁某主張其實際損失包括房屋租金損失、人工損失、因簽訂合同未履行造成的損失、樣車損失。關于房屋租金、人工損失均是訴爭股權的標的企業(yè)的正常經營成本,與股權轉讓的損失并非同一概念,且鑫博安公司始終未由種某控制,將經營成本作為股權轉讓的損失明顯不妥,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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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45號:劉某訴北京益高安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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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劉某在職期間與益高安捷公司簽訂的《保密協(xié)議書》約定有競業(yè)限制條款,該競業(yè)限制約定有效且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益高安捷公司業(yè)已舉證證明:兩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劉某離職前任銷售主管;劉某2015年8月離職后于2015年9月入職印達公司的行為違反雙方競業(yè)限制義務。故益高安捷公司要求劉某繼續(xù)履行《保密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競業(yè)限制義務并無不當。至于競業(yè)限制違約金。因劉某存在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行為,故益高安捷公司要求劉某支付競業(yè)限制違約金的請求并無不當。但對于違約金的具體金額,本院認為:劉某在庭審中明確表示競業(yè)限制違約金約定過高;故結合雙方約定的競業(yè)限制補償金標準、劉某在益高安捷公司任職期間的職務及工資標準、劉某在益高安捷公司的工作時間;再考慮到益高安捷公司未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劉某給其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結合上述情況,本院判定劉某應向益高安捷公司支付違反競業(yè)限制違約金6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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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47號:北京龍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市朝陽區(qū)時點? 新坐標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業(yè)主撤銷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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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京0105民初19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被告北京市朝陽區(qū)時點·新坐標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時點·新坐標小區(qū)業(yè)主大會臨時會議決議》。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業(yè)主大會或者業(yè)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yè)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yè)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案中,根據查明事實,龍洋公司系北京市朝陽區(qū)時點·新坐標小區(qū)業(yè)主,其提出撤銷業(yè)主大會作出的決議,主體適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制定和修改業(yè)主大會議事規(guī)則、選聘和解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yè)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yè)主同意。本案中,龍洋公司對業(yè)主大會臨時會議就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作出決議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質疑,并履行了相應的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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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48號:北京恒遠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訴上地國際科技創(chuàng)業(yè)園業(yè)主委員會業(yè)主知情權糾紛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經法院審查,京房權證市海其字第2290228號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恒遠公司系海淀區(qū)上地信息路1號2號樓2405號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建筑面積199.32平方米。 上地街道業(yè)備(2014)第1號業(yè)主委員會備案單載明上地國際科技創(chuàng)業(yè)園建筑物總面積163636.31平方米,業(yè)主總人數426人,成立業(yè)主委員會委托馬明芳辦理業(yè)主委員會備案手續(xù)。上地街道辦事處確認該業(yè)主委員會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首次業(yè)主大會會議召開和形成決定的法定要求,符合備案條件,予以備案。 訴訟中,創(chuàng)業(yè)園業(yè)委會提交,2014年4月4日業(yè)主大會決議一份、2014年4月9創(chuàng)業(yè)園業(yè)委會第一次會議決議、2014年9月1日創(chuàng)業(yè)園業(yè)委會第二次會議紀要公告一份、創(chuàng)業(yè)園業(yè)委會第三次會議紀要公告一份、2014年9月5日創(chuàng)業(yè)園業(yè)委會征詢意見公告一份;召開第二次業(yè)主大會公告一份、延期公告復印件一份、第二次業(yè)主大會會議決議一份、公開信及公開招投標通知一份、招投標結果及告知函一份、召開第三次業(yè)主大會會議公告一份、延期公告一份、第三次業(yè)主大會會議公告一份、管理公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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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49號:王某等與某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業(yè)主知情權糾紛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審理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28547號民事判決:判決業(yè)委會配合王某等人查閱、復印業(yè)主大會、業(yè)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等部分材料,但駁回了王某等人要求查閱復印歷次業(yè)主大會會議投票的業(yè)主姓名、房號和專有部分面積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于2016年10月18日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王某作為小區(qū)建筑區(qū)劃內的區(qū)分所有人,對于涉及小區(qū)共有部分以及共同管理事項的處理享有知情權,但該種權利應當限于業(yè)主查閱、復印涉及其自身權益或直接關系全體區(qū)分所有人共同利益間接關系其自身利益的事項。故對于涉及業(yè)主姓名、房間號的內容,因涉及業(yè)主隱私,且與其權益并無直接或間接關連,故其要求業(yè)委會提供投票業(yè)主的姓名及房間號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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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56號:支某1等訴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2024-11-14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審理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8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975號民事判決:駁回支某1等四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10000元由支某1等四人共同負擔。宣判后,支某1等四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京02民終475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支某1等四人因支某3溺亡而主張管理機關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本案主要爭議在于支某3溺亡事故發(fā)生地點的查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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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57號:黃某某等訴趙某名譽權糾紛案

2024-11-14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審理結果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號民事判決:一、趙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順義區(qū)X房屋門口張貼致歉聲明,向黃某某、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賠禮道歉,張貼時間為七日,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逾期不執(zhí)行上述內容,則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門口全文張貼本判決書內容;二、趙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三千元;三、趙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黃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千元;四、駁回黃某某、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五百五十元由黃某某、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五百元,趙某負擔五十元。宣判后,趙某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京03民終72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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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66號:孫某某訴某國際貿易公司、某石油銷售公司勞動爭議案

2024-11-14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審理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14528號民事判決,判決某國際貿易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孫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08584.5元。判決后,孫某某、某國際貿易公司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京02民終7942號民事判決,判決某石油銷售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孫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01656.91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主要爭議在于孫某某與某國際貿易公司、某石油銷售公司勞動關系的認定,以及孫某某是否系被違法解除及相應責任主體的確定。   一、關于有關聯(lián)關系的兩家用人單位在委派勞動者時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孫某某與兩公司勞動關系的認定需結合用人單位發(fā)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內容等作為具體的判斷依據。某國際貿易公司通過《關于人事調動的函》委派孫某某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某石油銷售公司工作,該委派并未明確孫某某的勞動關系保留在某國際貿易公司,亦未明確委派的具體期限和是否可以退回孫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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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67號:聶某某訴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2024-11-14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本案合同為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進一步判定本案合同的性質,除了應當考察合同的內容外,還應當考察履行合同過程中所體現(xiàn)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勞動雇傭的形式普遍體現(xiàn)為兩種方式,一是勞動合同,二是勞務合同。二者存在共性,如勞動者向雇主提供勞動,并據其勞動獲得相應報酬,但二者也存在明顯區(qū)別,主要是勞務合同在合同簽訂時和簽訂后,合同主體始終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勞動合同的主體在簽訂合同時是平等的,雙方可以就合同內容進行平等協(xié)商,但合同簽訂后勞動者則要對用人單位產生人身從屬性,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并且,一般認為,勞動合同關系的本質特征為勞動合同主體雙方在地位上具有從屬性,具體表現(xiàn)為人格的從屬性和經濟的從屬性。可見,簽訂合同后,合同主體在履行合同中是否產生從屬性才是判斷兩種勞動雇傭合同的本質區(qū)別。具體到本案,首先,根據經過公證的微信溝通記錄,顯示出聶某某詢問林某某是否發(fā)放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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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68號: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訴馬某某競業(yè)限制糾紛案

2024-11-14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評論 0

審理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45728號民事判決:一、馬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雙倍返還2017年3月、4月競業(yè)限制補償金共計177892元;二、確認馬某某無需繼續(xù)履行對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的競業(yè)限制義務。判決后,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京01民終582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的審查   法律雖然允許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義務,但同時對雙方約定競業(yè)限制義務的內容作出了強制性規(guī)定,即以效力性規(guī)范的方式對競業(yè)限制義務所適用的人員范圍、競業(yè)領域、限制期限均作出明確限制,且要求競業(yè)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期在保護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同時,亦防止用人單位不當運用競業(yè)限制制度對勞動者的擇業(yè)自由權造成過度損害。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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