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系自首,已經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予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一款、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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