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9
塵埃
本院認為,張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從犯、認罪認罰、坦白、退贓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
岳陽市君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