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1992年12月30日原被告雙方形成勞動關系,2017年12月25日因企業(yè)經營困難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截止2017年12月25日原告在被告處工作25年,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被告應向原告支付25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按照原、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但原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資,故按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480元計算,被告應支付原告經濟補償37000元。2017年5月3日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礦人社勞監(jiān)處字【2017】第01號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被告三日內支付拖欠原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工資12069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資,未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屬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guī)定情形,被告的行為已由行政部門處理,處理決定書已生效,故對原告索要拖欠工資25%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本院不再處理。《河北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對于原告與被告勞動關系成立的時間問題:本院依照被告申請依法調取的勞動合同書顯示雙方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原告認為雙方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為2009年,并稱2009年以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為被告補交保險而補簽,但未提供證據(jù);并且原告對2005年4月12日為被告設立的工資賬戶不能做出合理解釋,雖然否認,但并未提交證據(jù),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認定。被告稱實際的用工時間為2005年3月,正式入職時間為4月12日,根據(jù)被告提交工資卡記載的工資銀行流水(河北銀行儲蓄普通存折)顯示開戶時間為2005年4月12日,該存折的流水摘要部分顯示為工資,與原告提交的部分工資數(shù)額一致,工資卡賬戶是用工單位為錄用職工開戶設立發(fā)放工資的特定賬戶,結合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工資計發(fā)周期、原被告雙方陳述,本院認定被告的實際用工日為2005年4月12日。被告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7年5月以后,但未能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現(xiàn)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解除中止勞動關系登記表》足以認定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7年4月30日?!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欠繳社會保險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對原告要求判令原告無須為被告補繳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的社會保險的請求,本院不作處理。依據(jù)參保人員繳費信息核對表,被告賬戶建立時間與參保日期為2006年12月1日,原告單位與2007年1月開始為被告繳費,故本院認定被告于2006年12月1日開始在原告單位工作,雙方形成勞動關系。原告主張被告提供銀行卡流水不是被告工資卡,但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且被告提供銀行卡流水與其提供的工資表中載明的被告實發(fā)工資一致,工資表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的后果,故本院確認被告提供的銀行卡流水與工資表真實。2015年1月1日起雙方當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勞動關系形成時間,原告主張為2006年9月,被告主張為2009年,依據(jù)參保人員繳費信息核對表,原告賬戶建立時間與參保日期為2006年12月1日,被告單位2007年1月開始為原告繳費,故本院認定原告于2006年12月1日開始在被告單位工作并形成勞動關系。被告主張原告提供銀行卡流水不是原告工資卡,但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且原告提供銀行卡流水與其提供的工資表中載明的原告實發(fā)工資一致,工資表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的后果,故本院確認原告提供的銀行卡流水與工資表真實。2015年1月1日起雙方當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本案被告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繼續(xù)為原告發(fā)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故本院依法認定原被告2015年1月1日后存在勞動關系。截止2017年7月被告未為原告繳納2016年5個月、2017年5個月的社會保險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對于原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要經濟補償?shù)恼埱髴柚С帧R?017年6月原告向石某某市井陘礦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高海蜇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欠繳社會保險、欠發(fā)工資為由向被告提出辭職,未獲準許的主張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但被告稱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無故自動離職,2017年6月5日向原告發(fā)放通知,要求原告高某某到單位上班,原告未回單位上班,無故曠工,違反公司的制度,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芍嬗?017年5月11日離開公司,是以實際行動表示辭職的意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5月11日解除勞動關系。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原、被告雙方自2012年6月實際確定勞動關系,2017年5月11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為由辭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原、告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工作年限為四年零十一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5個月的工資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高海蜇于2017年5月11日以原告欠繳社會保險、欠發(fā)工資為由向原告提出辭職,未獲準許的主張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但原告稱被告于2017年5月11日無故自動離職,2017年6月5日向被告發(fā)放通知,要求被告高海哲到單位上班,被告未回單位上班,無故曠工,違反公司的制度,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芍桓嬗?017年5月11日離開公司,是以實際行動表示辭職的意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5月11日解除勞動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本案中,被告高海哲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提出辭職,與原告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高某某與被告石某某雙聯(lián)瑞爾化工有限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簽訂四份勞動合同書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15年1月1日起,原、被告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本案被告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繼續(xù)為原告發(fā)放工資,繳納養(yǎng)老保險,故本院依法認定原、被告之間在2015年1月1日起繼續(xù)存在勞動關系。2016年8月起,被告停止為原告繳納養(yǎng)老保險。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017年1月,原告因被告公司欠發(fā)工資、欠繳社會保險,離開被告雙聯(lián)瑞爾公司,故原被告勞動關系可于2017年1月1日解除。關于原告請求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原、被告雙方自2008年1月1日起確定勞動關系,2017年1月1日解除勞動關系,原、被告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工作年限為九年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1、關于經濟補償金一事,在原告提交的解除勞動關系告知書中寫的很明確,是因自身傷情,無法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為由自愿提出解除的,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領取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故對原告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庭審中稱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2、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年休假是國家規(guī)定的職工休假制度,用人單位應當按年度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故對原告此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辯稱的原告自2016年3月份開始未有上班,不應有年休假的理由,雖從原告的銀行存折上顯示,自2016年3月份起,原告未領取過工資,但根據(jù)原告的工作性質,不能證明其沒有上班,故其辯稱理由,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3、關于仲裁時效問題,根據(jù)仲裁法的相關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上述六組證據(jù)真實、合法、有效,均予以采信。原告稱與東美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在受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下所簽訂,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實,對其質證意見不予采納,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各項參保證明中的參保單位是法院,但上述證據(jù)中均列明了參保單位是安濟公司和東美旺公司,故對原告的質證意見不予采納。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陳述一致并認可的事實有:1、原告劉某某開始在趙某人民法院工作的時間為1992年1月份。2、1992年1月份至2008年3月1日,被告從未給原告繳納過任何保險費。3、原告劉某某從未向被告主張要求為其繳納各項保險費并支付差額工資,在2017年7月20日之前也未就上述事項申請過勞動仲裁。根據(jù)以上有效證據(jù)和原、被告庭審中陳述一致并認可的事實,本院確認以下事實: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人民法院勞動爭議糾紛案,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趙某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趙某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原告劉某某送達,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前即在法定期限內向趙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劉某某于1992年1月份開始受聘于被告趙某人民法院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魏某某與被告神鋒公司自1990年8月起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雖未簽訂勞動合同書,但被告神鋒公司一直為原告魏某某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至2003年12月31日。應視為該期間原被告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自2004年1月1日被告神鋒公司未向養(yǎng)老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相關費用,原告魏某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已經受到侵害,其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2015年5月15日包括原告魏某某在內的被告神鋒公司職工因養(yǎng)老金等事宜和被告神鋒公司洽談并向被告神鋒公司主管機關石某某市欒城區(qū)工業(yè)和信息化局請求權利救濟,石某某市欒城區(qū)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受理后于2015年6月15日給予原告魏某某答復意見書并說明了反映事項的解決處理方案。如果原告魏某某對答復意見書存在異議,其對被告神鋒公司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的起算時間為2015年6月16日。2017年10月31日原告魏某某向石某某市欒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超過一年,且沒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申請仲裁期間存在法定的中止或中斷的情形,故對原告魏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魏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邢某某與被告神鋒公司自1986年3月起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雖未簽訂勞動合同書,但被告神鋒公司一直為原告邢某某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至2004年12月。應視為該期間原被告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自2005年1月1日起被告神鋒公司未向養(yǎng)老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相關費用,原告邢某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已經受到侵害,其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2015年5月15日包括原告邢某某在內的被告神鋒公司職工因養(yǎng)老金等事宜和被告神鋒公司洽談并向被告神鋒公司主管機關石某某市欒城區(qū)工業(yè)和信息化局請求權利救濟,石某某市欒城區(qū)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受理后于2015年6月15日給予原告邢某某答復意見書并說明了反映事項的解決處理方案。如果原告邢某某對答復意見書存在異議,其對被告神鋒公司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的起算時間為2015年6月16日。2017年10月31日原告邢某某向石某某市欒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超過一年,且沒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申請仲裁期間存在法定的中止或中斷的情形,故對原告邢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邢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邢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檀某某與被告神鋒公司自1989年6月起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雖未簽訂勞動合同書,但被告神鋒公司一直為原告檀某某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至2003年6月。應視為該期間原被告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自2003年7月1日被告神鋒公司未向養(yǎng)老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相關費用,原告檀某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已經受到侵害,其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2015年5月15日包括原告檀某某在內的被告神鋒公司職工因養(yǎng)老金等事宜和被告神鋒公司洽談并向被告神鋒公司主管機關石某某市欒城區(qū)工業(yè)和信息化局請求權利救濟,石某某市欒城區(qū)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受理后于2015年6月15日給予原告檀某某答復意見書并說明了反映事項的解決處理方案。如果原告檀某某對答復意見書存在異議,其對被告神鋒公司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的起算時間為2015年6月16日。2017年10月31日原告檀某某向石某某市欒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超過一年,且沒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申請仲裁期間存在法定的中止或中斷的情形,故對原告檀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檀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檀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國家建立基本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yè)、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征收及調處社會保險金糾紛應由政府機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予以解決,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以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以“被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上班時長期接觸有毒有害原料、超負荷工作,身體不適等原因”為由,口頭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以支持其要求被告給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原告?zhèn)€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主張被告曹某某向社會保險機構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的理賠手續(xù),原告予以協(xié)助,針對該項訴求,被告曹某某認可,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主張不支付被告雙倍工資,出具了勞動合同一份,針對該項證據(jù),被告曹某某方認為該合同是偽造的,自己并沒有簽名也沒有摁手印,原告方又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主張,對于原告主張不向被告支付雙倍工資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原告山東黃金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協(xié)助被告曹某某向社會保險機構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的理賠手續(xù)。二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井陘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履行完畢,該裁決書駁回了原告關于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原告現(xiàn)再行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原告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基本生活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經濟損失賠償金的主張,屬原、被告間的勞動爭議,未經仲裁前置程序,不能向法院直接起訴,予以駁回。被告收取原告的風險金4000元,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應予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河北常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返還給原告吳某某風險金4000元。二、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在原告處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該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被告應履行崗位職責,原告應按時、足額發(fā)放勞動報酬。依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制定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jù)”;第四條規(guī)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被告要求原告補發(fā)的績效獎金為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屬勞動報酬爭議范疇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認可原告從2007年開始在被告處工作,但因原告在2012年10月15日已達到退休年齡,已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雙方的關系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關系,原告主張十年的加班費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且現(xiàn)今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和加班費也已經超過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又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訴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法定義務,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根據(jù)行政法規(guī)追究其責任,并進行強制征繳,因此,社會保險關系屬于繳納和征繳的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關系,不屬于民事調整的范圍,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社會保險費65015.68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在原告離職時,經原被告協(xié)商,原告不在被告處工作,被告給了原告2000元補償金,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鹿某潤澤門診部沒有為被告陰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被告陰某某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原告鹿某潤澤門診部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告鹿某潤澤門診部未提供考勤記錄及有關被告陰某某離職時間的證明,參照被告陰某某2016年3月15日領取2016年1月9日到2月8日工資1882元的事實,本院對被告陰某某離職時間認定為2016年3月15日。故原告鹿某潤澤門診部應當支付被告陰某某2016年2月9日到3月15日工資2070元,經濟補償金935元。被告陰某某未提供加班的證據(jù)且其簽字的工資明細中沒有加班事項,故本院對被告陰某某主張的加班費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鹿某區(qū)潤澤門診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被告陰某某2016年2月9日至3月15日工資2070元。原告鹿某區(qū)潤澤門診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被告陰某某經濟補償金935元。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5元,由原告鹿某區(qū)潤澤門診部負擔。如不服本判決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被告到原告處工作,原告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9月,原、被告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雙方就相關事宜發(fā)生糾紛后,被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原、被告經協(xié)商一致達成協(xié)議,雙方協(xié)商自愿解除勞動關系,原告應當依法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故對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工資數(shù)額,依據(jù)被告支取的2015年1月-2015年9月17日的工資,應為22148元÷9.5個月=2331.37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條 ?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原告稱2000年2月15日到被告處工作,未提供相關的證據(jù)證明,賈某、張某未到庭作證,劉某甲、劉某乙的證明不能證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且《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才開始實行,之前的勞動行為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截止2015年7月31日,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工作期間的所有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痹桓媸欠裼喠婧贤约笆欠窠獬贤请p方自愿行為,被告因經濟效益不好裁減雇工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故王某某要求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13153元,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故王某某要求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6000元/月2月=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兩項合計25153元,扣除王某某持有公司采購備用金2000元,奧某房地產公司最后支付王某某23153元。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對王某某要求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要求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社會保險補償金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本院不予支持。奧某房地產公司要求王某某進行工作交接,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應另行訴訟解決。依照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合同系有效合同,被告在合同履行中違反了雙方約定,私自接受客戶的現(xiàn)金,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對原告提供的錄音錄像真實性無異議,已構成解除合同條件。被告稱系合成錄音,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不應支付被告代通知金2579元和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7737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94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后,原告不再支付被告代通知金2579元和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7737元。本案訴訟費5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封春花 書記員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2012年8月份,原告與成誠房地產公司簽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承建成誠房地產公司開發(fā)的國際花園總部項目1、2、4號樓的土建、主體結構的施工,后原告將工程中插筋工作分包給了甄奇朋,原告的項目負責人趙燕濤與甄奇朋簽定了《勞務施工合同》,甄奇朋雇傭邢雙某、邢躍進(邢雙某之父)等人從事插筋的勞務,甄奇朋與被告邢雙某之間即形成了雇傭關系,被告邢雙某的相關權利亦應當向甄奇朋主張,在甄奇朋已從原告處支取插筋工工資53000元的情況下,被告再要求原告支付工資、拖欠工資的雙倍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j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邢雙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耍瑧暈閷υ嬷鲝埖恼J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提交的銀行卡交易單等顯示被告為其支付工資,故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銀行單顯示轉入工資期限為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2月5日,故雙方勞動關系期間應認定為2012年9月初至2013年2月底。原告認為2012年4月17日參加工作、拖欠2013年1月與2月的工資等,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故被告應支付原告5個月的兩倍工資即再付2050元/月×5月為10250元。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故被告應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2050元。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國家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一種強制性行政義務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認可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內,原告主張被告羅某某系違反校規(guī),被學校辭退,但原告提供的離職交接表并非被告本人簽字確認,并且,原告也沒有提供該學校的校規(guī)及被告違反校規(guī)的證據(jù)證實其說法,因此,對于原告主張的被告違反校規(guī)的說法,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無故辭退被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由于被告羅某某在原告處工作一年半以上,而2013年至2015年8月的工資均低于當年的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因此,經濟補償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2個月為2993.34元,賠償金為5986.68元。關于被告要求原告補繳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應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進行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對此本案不予處理。依據(jù)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動,從被告處領取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5年3月9日,被告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雖經原告同意,亦應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4000元,扣除已經支付的913元,仍需支付3087元。關于原告主張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社保費用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之規(guī)定,原告的該主張不屬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本院不予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未休2013年年休假,原告同意給付被告2013年帶薪年休假工資441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認可被告自入職后每月公休6天,月工資1400元包含了超時加班費,出具了原告制作的被告工資清單,被告不認可工資表各項分項,且無被告簽名,2013年12月份主管部門才批準原告的綜合計時工時制,原告亦未提交勞動合同予以證實,故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原告每月安排被告休息6天,且未倒休,原告應依法支付被告加班費7631元(1596元/月除以21.75天/月乘以2倍乘以52天)。原告稱曾兩次給被告打電話,通知原告上班,原告僅提供與被告兩次通話記錄,關于通話內容未舉證,故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礦工為由于2013年12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原告未列舉出被告有曠工和無故不上班的事實,故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原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原告未提交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故對證人張雪翠、呂迪的證人證言不予采信。被告所提交的考勤表證實在原告工地工作至2013年5月18日,對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考勤表顯示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8日在原告工地工作共計78天,被告日工資為300元,工資共計23400元,扣除原告已經支付的工資7100元,原告應再支付被告工資16300元。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guī)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故對被告主張原告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8日期間未支付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勞動部關于印發(fā)《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所提交的2013年6月3日工會情況說明,無法證實原告在解除與被告勞動關系時已經事先征求了工會的意見,本院對原告所提交的原告本單位工會情況說明不予采信,應視為原告沒有事先征求工會意見。原告向被告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地址是合同約定的地址,該地址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原告事先沒有征求工會意見,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過程存在程序性違法。對原告要求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在改制已經支付了被告改制經濟補償金,對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應從原告改制之后的工齡開始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被告的經濟補償金從2007年計算至2013年3月共計6年3個月,即(月工資1300元×6個月+半個月工資750元)×2二倍=17100元。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之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xù)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后果問題?!秳趧雍贤a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并實際履行幾年,明顯能夠確認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是自愿行為。被告稱簽訂補充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能認定。綜上幾點,補充協(xié)議的真實性不可否認,亦應認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議約定被告自愿參加農村新型養(yǎng)老保險,承諾放棄主張社保權利,單位將應交社會保險以補貼方式發(fā)放與被告。據(jù)協(xié)議而言,是被告自身不愿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完全歸責于原告,原告不具有主觀過錯和主觀惡意。被告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符合立法本意。該情形不能歸類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后果問題?!秳趧雍贤a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并實際履行幾年,明顯能夠確認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是自愿行為。被告稱簽訂補充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能認定。綜上幾點,補充協(xié)議的真實性不可否認,亦應認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議約定被告自愿參加農村新型養(yǎng)老保險,承諾放棄主張社保權利,單位將應交社會保險以補貼方式發(fā)放與被告。據(jù)協(xié)議而言,是被告自身不愿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完全歸責于原告,原告不具有主觀過錯和主觀惡意。被告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符合立法本意。該情形不能歸類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后果問題?!秳趧雍贤a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并實際履行幾年,明顯能夠確認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是自愿行為。被告稱簽訂補充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能認定。綜上幾點,補充協(xié)議的真實性不可否認,亦應認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議約定被告自愿參加農村新型養(yǎng)老保險,承諾放棄主張社保權利,單位將應交社會保險以補貼方式發(fā)放與被告。據(jù)協(xié)議而言,是被告自身不愿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完全歸責于原告,原告不具有主觀過錯和主觀惡意。被告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符合立法本意。該情形不能歸類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就解除勞動合同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就本案原告因被告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和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支付經濟賠償金。因勞動者自身原因致使社會保險費不能繳納等,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在簽訂時原告有權知道合同內容,原告稱,是被告不讓看協(xié)議內容,匆匆簽的字,被告說是給我們漲工齡工資,欺騙了我們。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意識到簽署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后果,已經簽署就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并應承擔相應的后果。另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簽署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該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表明了原被告的真實意思?,F(xiàn)原告以被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原告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關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原告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和事實。本案中被告僅以電話錄音作為證據(jù),認為原告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但原告對此否認并作出解釋,單就錄音內容而言,錄音未明確體現(xiàn)辭退、解除勞動關系等內容,因此原告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原告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和事實。故此,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賠償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石某某鴻業(yè)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郭某某經濟賠償金。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國軍 書記員: 劉耀飛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后果問題?!秳趧雍贤a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并實際履行幾年,明顯能夠確認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是自愿行為。被告稱簽訂補充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能認定。綜上幾點,補充協(xié)議的真實性不可否認,亦應認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議約定被告自愿參加農村新型養(yǎng)老保險,承諾放棄主張社保權利,單位將應交社會保險以補貼方式發(fā)放與被告。據(jù)協(xié)議而言,是被告自身不愿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完全歸責于原告,原告不具有主觀過錯和主觀惡意。被告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符合立法本意。該情形不能歸類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后果問題?!秳趧雍贤a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并實際履行幾年,明顯能夠確認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是自愿行為。被告稱簽訂補充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能認定。綜上幾點,補充協(xié)議的真實性不可否認,亦應認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議約定被告自愿參加農村新型養(yǎng)老保險,承諾放棄主張社保權利,單位將應交社會保險以補貼方式發(fā)放與被告。據(jù)協(xié)議而言,是被告自身不愿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完全歸責于原告,原告不具有主觀過錯和主觀惡意。被告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符合立法本意。該情形不能歸類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后果問題。《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并實際履行幾年,明顯能夠確認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是自愿行為。被告稱簽訂補充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能認定。綜上幾點,補充協(xié)議的真實性不可否認,亦應認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議約定被告自愿參加農村新型養(yǎng)老保險,承諾放棄主張社保權利,單位將應交社會保險以補貼方式發(fā)放與被告。據(jù)協(xié)議而言,是被告自身不愿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完全歸責于原告,原告不具有主觀過錯和主觀惡意。被告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符合立法本意。該情形不能歸類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后果問題?!秳趧雍贤a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并實際履行幾年,明顯能夠確認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是自愿行為。被告稱簽訂補充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能認定。綜上幾點,補充協(xié)議的真實性不可否認,亦應認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議約定被告自愿參加農村新型養(yǎng)老保險,承諾放棄主張社保權利,單位將應交社會保險以補貼方式發(fā)放與被告。據(jù)協(xié)議而言,是被告自身不愿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完全歸責于原告,原告不具有主觀過錯和主觀惡意。被告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符合立法本意。該情形不能歸類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后果問題?!秳趧雍贤a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并實際履行幾年,明顯能夠確認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是自愿行為。被告稱簽訂補充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能認定。綜上幾點,補充協(xié)議的真實性不可否認,亦應認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議約定被告自愿參加農村新型養(yǎng)老保險,承諾放棄主張社保權利,單位將應交社會保險以補貼方式發(fā)放與被告。據(jù)協(xié)議而言,是被告自身不愿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完全歸責于原告,原告不具有主觀過錯和主觀惡意。被告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符合立法本意。該情形不能歸類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一、關于勞動關系解除,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已向被告公司申請辭職,并于2017年6月份不繼續(xù)在被告公司工作,故因原告申請辭職雙方于2017年6月份已經解除了之間的勞動關系。二、關于社會保險繳納(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住房公積金),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guī)定的關于社會保險損失賠償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征繳系勞動行政部門及稅務部門主管問題,社會保險繳納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故本院對原、被告社會保險繳納爭議不予處理。三、關于經濟補償,原被告雙方已于2017年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原告自愿辭職,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支付經濟補償?shù)臈l件,故本院依法對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四、關于加班工資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一、關于勞動關系解除,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已向被告公司申請于2016年7月31日因家中有事離職,并于2016年8月份不繼續(xù)在被告公司工作,故因原告申請離職于2016年雙方已經解除了之間的勞動關系。二、關于社會保險繳納(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住房公積金),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guī)定的關于社會保險損失賠償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征繳系勞動行政部門及稅務部門主管問題,社會保險繳納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故本院對原、被告社會保險繳納爭議不予處理。三、關于經濟補償,原被告雙方已于2016年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原告自愿離職,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支付經濟補償?shù)臈l件,故本院依法對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法院對于勞動爭議案件應結合雙方當事人在勞動仲裁階段的仲裁請求及爭議進行全面審理。本案中被告鴻業(yè)公司與鴻贊公司系同屬鴻銳集團的子公司,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關于原告離職與入職的相關手續(xù),故本院認為原告在二公司間的工作變動屬于公司內部調動。另外,被告為原告交納養(yǎng)老保險時雙方訂立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應放棄其它權利主張,因該協(xié)議與法相悖且顯示公平,應認定無效。一、社會保險繳納,原告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規(guī)定的關于社會保險損失賠償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征繳系勞動行政部門及稅務部門主管問題,社會保險繳納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本院對原、被告社會保險繳納爭議不予處理。此案調解無效,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六條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原告李某某自2007年7月起開始到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處工作,接受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發(fā)放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李某某付出勞動,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理應及時足額向其發(fā)放工資。因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應當有發(fā)放工人工資和考勤的證據(jù),但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故對拖欠原告李某某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的工資按每月3600元計算,共計9個月即32400元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依據(jù)《河北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無證據(jù)顯示原告李某某離職是其本人造成的,故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應當向原告李某某支付生活費,2014年12月1日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為1480元、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為1650元,依據(jù)上述標準計算,原告李某某的生活費為46664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勞動關系尚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原告高某某付出勞動,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理應及時足額向其發(fā)放工資。因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應當有發(fā)放工人工資和考勤的證據(jù),但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故對拖欠原告高某某2014年6月至11月的工資按每月3000元計算,共計6個月即18000元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依據(jù)《河北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無證據(jù)顯示原告高某某離職是其本人造成,故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應當向原告高某某支付生活費,2014年12月1日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為1480元、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為1650元,依據(jù)上述標準計算,原告高某某的生活費為50216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原告高天龍自2008年3月起開始到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處工作,接受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向原告高天龍發(fā)放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高天龍付出勞動,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理應及時足額向其發(fā)放工資。因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應當有發(fā)放工人工資和考勤的證據(jù),但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故對拖欠原告高天龍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的工資按每月3000元計算,共計3個月即9000元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依據(jù)《河北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無證據(jù)顯示原告高天龍離職是其本人造成的,故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原因造成應當向原告高天龍支付生活費,因原告高天龍自2015年3月起被放長假離開公司,故生活費應自2015年3月起開始發(fā)放。2014年12月1日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為1480元、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為1650元,依據(jù)上述標準計算,原告高天龍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的生活費為46664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原告趙增生自2008年2月起開始到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處工作,接受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向原告趙增生發(fā)放工資,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趙增生付出勞動,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理應及時足額向其發(fā)放工資。原告趙增生2014年7月、8月共計工作40天,每天工資130元,路途工資每天80元,依據(jù)上述標準計算,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應當支付原告趙增生2014年7月、8月工資共計5520元。依據(jù)《河北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無證據(jù)顯示原告離職是其本人造成的,故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應當向原告趙增生支付生活費,2012年12月1日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為1320元、2014年12月1日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為1480元、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為1650元,依據(jù)上述標準計算,原告趙增生的生活費為53384元。根據(jù)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原告李某某自2007年7月起開始到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處工作,接受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發(fā)放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李某某付出勞動,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理應及時足額向其發(fā)放工資。因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應當有發(fā)放工人工資和考勤的證據(jù),但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故對拖欠原告李某某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的工資按每月3600元計算,共計9個月即32400元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依據(jù)《河北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無證據(jù)顯示原告李某某是其本人造成的,故被告石某某天同輕工機械有限公司應當向原告李某某支付生活費,2014年12月1日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為1480元、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為1650元,依據(jù)上述標準計算,原告李某某的生活費為46664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盧建文主張的補發(fā)生活費及經濟補償金等訴訟請求,均系因被告河北威遠集團有限公司在政府主導下改制過程中產生的,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其不屬于法院審理范圍,故對其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盧建文主張被告河北威遠集團有限公司尚欠其部分工資、取暖費及風險抵押金問題,因其提交的工資發(fā)放情況表中無被告河北威遠集團有限公司公章,且該表記載的公司名稱與被告名稱明顯不一致,被告河北威遠集團有限公司對此證據(jù)的真實性亦不認可,故原告盧建文的主張沒有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認定。綜上,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盧建文的訴訟請求。訴訟費20元,由原告盧建文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劍代理審判員 李璟代理審判員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根據(jù)原告在庭審中所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恒捷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河北恒捷管業(yè)有限公司勞動關系、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7200元和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金144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資的問題應待原告有證據(jù)后另案解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解除與被告河北恒捷管業(yè)有限公司勞動關系、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7200元和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金14400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預交上訴費1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帳號:62×××47),如逾期不足額交上訴費的,本院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是有聯(lián)系的,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就是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計算。1998年10月8日,原告張某從被告處取走自己的檔案離開單位,并被單位停發(fā)了工資,此時,如張某認為勞動關系未解除,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該時間應為仲裁時效起算之時,但其直到2018年長達近二十年才申請仲裁,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故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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