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應視為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請被告人張某某承擔死亡賠償金人民幣351663元和喪葬費人民幣23659.9元,合計人民幣375322.9元。按主次責任劃分,被告人張某某應承擔80%的責任。由于被告人已支付被害人人民幣24000元,應當從被告人張某某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應按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標準計算。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請核定如下:(11844×13+23659.9-24000)×80%=140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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