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東省冠縣,漢族,初中文化,臨清市順通客運有限公司職工,住冠縣辛集鄉(xiāng)邊莊478號。2011年8月16日、2017年10月27日、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別被取保候審。
閱讀更多...公訴機關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東省臨清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臨清市松林鎮(zhèn)西尚村147號。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臨清市看守所。辯護人李以柱,山東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法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發(fā)后到交警部門投案,屬自首,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對受害人親屬進行了賠償,得到受害人親屬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法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法駕駛機動車輛,致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對被害人的近親屬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楊某犯罪后能撥打報警及急救電話并在肇事現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一方的損失,故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楊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駕車肇事,致一人重傷,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薛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予從重處罰。薛某某對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XX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應在承保險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丁XX現在醫(yī)院住院治療,后續(xù)治療所發(fā)生的費用尚不能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醫(yī)療費按照現在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確定,其他后續(xù)治療費,丁XX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根據薛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紀律,接受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確有悔改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王某某準予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常成審判員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而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被害人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被告人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取得了諒解,應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經山東省聊城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社區(qū)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庭前調查被告人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適用緩刑。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罪犯馮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本院準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馮某某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刑期至2021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方 紅 審 判 員 何立龍 審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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