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李某的車輛與凌海物流公司系掛靠關系,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凌海物流有限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在本案中,保險公司不存在免賠的情況,且保險公司可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足額賠償原告人的賠償金,因此在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凌海物流有限公司可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關于賠償數(shù)額的認定,被害人司某1雖在城鎮(zhèn)連續(xù)工作已超過一年,有固定收入,但是因其是農業(yè)戶口,并且居住地在農村,依法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關于賠償數(shù)額的認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2018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為12950元年×20年=259000元;喪葬費為30725.50元,合計289725.50元。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支付施救費、尋找事故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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