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北京翼龍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趙江以網(wǎng)絡個人借貸信息平臺簽訂的網(wǎng)絡借款電子借條合同內(nèi)容真實、合法有效,北京翼龍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借款60000.00元交付給趙江使用,實際履行借款義務,而趙江只按約定償還11個月本息后即不再按月還款,所欠本金及利息未按約定履行,其行為構成違約。北京翼龍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將該筆借款的債權轉(zhuǎn)讓給中鼎公司并簽訂了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同時以站內(nèi)信通知方式告知趙江,符合法律規(guī)定。趙江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的行為系違約行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的罰息、逾期催繳收費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逾期本金違約金,但總計不應超過年利率24%,超過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被告張某某、龐某某自愿為趙江的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在擔保函上簽字捺印,故原告中鼎公司有權要求被告張某某、龐某某在其擔保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給付義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因原、被告間存有債權債務關系,王某某給出《借據(jù)》作為憑證,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王某某向梁金某、梁某某共借款25萬元未還的事實成立。雙方未書面約定還款期限,二原告可隨時向王某某主張權利。王某某提出二原告存在詐騙行為,要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本案于庭審后移送公安機關,經(jīng)公安機關審查后,公安機關將案件退回本院,故本院依法繼續(xù)審理。二原告提出當時口頭約定月利率5%,但未舉示相應的證據(jù)證實,王某某不予認可;王某某主張原、被告約定借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因雙方未在《借據(jù)》上書面約定利息,現(xiàn)王某某有對自己不利的自認,故應按其承認的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杜紅軍在原告梁某處借款69000.00元,并給原告梁某出具了借據(jù),因此在原告梁某與被告杜紅軍之間形成了借款合同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杜紅軍只給付20000.00元借款,余下49000.00元借款一直未予給付的行為,已經(jīng)侵害原告梁某的合法權益,故原告梁某要求被告杜紅軍給付借款49000.00元的訴訟請求應該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梁某要求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利息主張,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guī)定,因原、被告并未明確約定利息,只對還款期限作出約定,故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計算利息。關于原告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起算時間如何確定的問題,因雙方明確約定借款49000.00元的給付時間為2017年8月8日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姜英某在原告黃某某處借款34200.00元,并給原告黃某某出具了欠條,因此在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姜英某之間形成了借款合同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原告要求被告姜英某還款的訴訟請求應該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姜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黃某某借款本金3420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5.00元減半收取328.00元,由被告姜英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范某某向原告焦新旺借款并出具了借據(jù),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被告范某某應履行還款義務,被告范某某拒不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范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申辯的權利,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對原告焦新旺要求被告范某某給付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焦新旺借款本金20000.00元。如果本項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楊某某向被告李洪某、齊某航主張權利,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據(jù)為證,合理合法,因借據(jù)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借款人有義務隨時返還借款,現(xiàn)原告就此款向二被告主張權利,本院應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洪某、齊某航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9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75.00元減半收取1088.00元由被告李洪某、齊某航負擔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劉某、孫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并出具了欠據(jù),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劉某、孫某某應履行還款義務,二被告拒不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劉某、孫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申辯的權利,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對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劉某、孫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7400.00元。如果本項判決指定的期間未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交付錢款之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據(jù)予以證實,故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借條中明確約定還款時間,被告卻未按約定還款,現(xiàn)原告就此借款主張權利,應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借款時有約定,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亦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莊某某、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董某某借款本金150000.00元;二、被告莊某某、趙某給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為基數(shù)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楊某某向被告李洪某、齊某航主張權利,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據(jù)為證,合理合法,因借據(jù)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借款人有義務隨時返還借款,現(xiàn)原告就此款向二被告主張權利,本院應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洪某、齊某航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9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75.00元減半收取1088.00元由被告李洪某、齊某航負擔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鞠某某丈夫李慶俊病故前在原告處借款的事實存在,該借款系鞠某某與李慶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鞠某某應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原告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應履行給付義務。關于原告請求的利息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鞠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款3600元,共計3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40元,減半收取320元,由被告鞠某某承擔,與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告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王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可認定原告王某某舉示的欠據(jù)內(nèi)容為被告本人書寫,借款人為被告本人簽名,欠據(jù)內(nèi)容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是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欠據(jù)的出具日期為2010年12月16日,被告在欠據(jù)中寫明為“2008年5月份借”,該行為應視為被告在2008年5月份在原告處借款行為的書面確認。借款的具體日期按2008年5月1日,還款日期按2010年12月31日,計算后利息正為2400元整,與欠據(jù)內(nèi)容相一致,故可認定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自2008年5月1日成立,還款日期為2010年12月31日。被告取得借款后,應按約定日期償還借款本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5000元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jù)最高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閆立國、馮某主張馮超和被告王某某曾因購買樓房和樓房裝修向原告借款10萬元。被告王某某承認向原告借款2萬元,主張7萬元是原告用來償還曾向王某某的借款,另1萬元是原告作為其上樓給付的禮金。因王某某承認收到原告閆立國匯款7萬元的事實,且原告提供的二位證人證實了馮超向閆立國借款的事實,被告王某某雖然主張7萬元匯款原告償還自己的借款,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所以被告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張1萬元是原告給付的禮金,1萬元與2萬元借款于2012年12月原告一并匯款給被告。原告馮某不予認可,主張是馮超要買電視機向其借款1萬元。本院認為,當時被告的樓房尚在裝修階段,沒有正式入住,原告作為親屬即使在被告上樓時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禮金,也不可能在裝修階段就給付,被告主張原告給付1萬元禮金與生活常理不符,且未有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認定1萬元是借款。被告王某某主張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二年。因原告與被告系親屬關系,借款時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因為馮超生病期間有債務,在馮超去世后原告馮某的父母與被告王某某及馮某某一居生活,所以原告在此期間并沒有要求被告王某某還款符合情理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楊海民與鄒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借款事實成立。雙方明確約定借款期限,鄒某某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被告鄒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給付原告楊海民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鄒某某負擔。與上款一并給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白某某在同居期間產(chǎn)生經(jīng)濟往來,雙方在分手結(jié)算時,被告白某某欠原告趙某某14000元,并由被告白某某出具兩張7000元合計14000元的欠據(jù)。其雙方結(jié)算,并出具欠據(jù)的行為系雙方真實情愿的表示,其清算結(jié)果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白某某應當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告白某某在公安局詢問筆錄中自述,欠原告趙某某14000元,已還款8000元,尚欠6000元。因此原告趙某某要求被告白某某給付欠款6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原告趙某某要求被告商某某共同償還欠款人民幣6000元的訴訟請求,原告趙某某無證據(jù)證明被告商某某應當共同償還欠款。因此原告趙某某要求商某某共同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百零六條、二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白某某給付原告趙某某借款6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二、駁回原告趙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告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被告韓大某、李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原告舉示的《借款合同》中有借款人韓大某本人的簽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應視為是原告寧松林與被告韓大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可認定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取得借款后,應按約定日期償還借款本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韓大某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被告韓大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借款事實成立。張某某借款20萬元,已償還3萬元,尚欠17萬元。鄧某亮要求張某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請求,依法應當支持,張某某亦認可其具體請求。雙方約定的利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張某某應按約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給付原告鄧某亮借款本金17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以20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雙方約定的月利率20‰計算,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計12000元;2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告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原告舉示的借款合同具有合法性、真實性,且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可以證明被告在原告處借款100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被告取得借款后,應按約定日期償還借款本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月利率2%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給付借款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告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原告舉示的借款合同具有合法性、真實性,且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可以證明被告在原告處借款400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被告取得借款后,應按約定日期償還借款本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月利率2%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給付借款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借款事實存在。被告未按約定日期償還借款及利息,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月利率2%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給付借款利息及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一、被告黑龍江依某奈倫淀粉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給付原告端木令江借款本息51800元及利息6216元,合計58016元;二、被告黑龍江依某奈倫淀粉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給付原告端木令江借款逾期利息(以前項所述本金518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呂某蘋向原告劉某借款用由其與被告韓某某共同經(jīng)營的拜泉縣新生鄉(xiāng)春波豆業(yè)收糧,并出具了借據(jù),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被告韓某某對該借款認可,被告呂某蘋、韓某某應共同對該借款承擔還款責任,拒不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原、被告雙方對利息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呂某蘋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申辯的權利,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對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某蘋、韓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0800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呂某蘋向原告劉某文借款用由其與被告韓某某共同經(jīng)營的拜泉縣新生鄉(xiāng)春波豆業(yè)收糧,并出具了欠據(jù),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被告韓某某對該借款認可,被告呂某蘋、韓某某應共同對該借款承擔還款責任,拒不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原、被告雙方對利息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呂成家自愿對該借款提供擔保,雙方對保證方式無約定,被告呂成家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呂某蘋、呂成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申辯的權利,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對原告劉某文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姚某某承認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對與王鳳芝共同生活期間所欠原告王某某債務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姚玉住應對該欠款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姚某某拒不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綜上所述,對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欠款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00元,減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姚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借貸法律事實清楚,經(jīng)被告高大有自認,原告鞠某某提交的借據(jù)真實有效,且并無證據(jù)表明雙方約定利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被告高大有亦未就其抗辯內(nèi)容向法庭提供證據(jù),故該借貸法律關系合法有效,依法應當受到保護,被告高大有理應如期償還欠款本金及利息,故對原告鞠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大有于本判決生效后給付原告鞠某某欠款本息合計人民幣115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吳某某、劉某某向原告程財借款出具了借據(jù)并簽字,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原告程財向被告吳某某、劉某某主張還款,被告吳某某、劉某某應履行還款責任,現(xiàn)被告吳某某、劉某某拒不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吳某某、劉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申辯的權利,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對原告程財?shù)脑V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某、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程財欠款本金50000.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被告周某某的住址有誤。原告不能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經(jīng)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并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二)項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被告周某某的住址有誤。原告不能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經(jīng)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并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jù)。 依照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告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被告管濤經(jīng)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原告吳桂榮舉示的《欠條》中有借款人管濤的簽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應視為是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可認定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取得借款后,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15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款到期未給付原告借款本金,已違反雙方的約定。原告主張在2015年1月已向被告主張還款權利,但未向本庭舉示相關證據(jù)證實,原告對其已向被告催告還款的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 ?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王英武與趙某某、王海成借貸關系成立,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借款事實清楚。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王英武可隨時向趙某某、王海成主張權利。二被告共同向王英武借款,故應共同償還借款。原告自認二被告已償還借款本金7萬元,故認定二被告已還款7萬元的事實。雙方明確約定了利率,并且該利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經(jīng)計算至2015年5月15日,以15萬元為本金,計得利息為2.1萬元,原告自認為2萬元,故以原告的要求為準。依照雙方約定,二被告應當支付2015年5月15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故原告主張二被告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以后的利息的請求應予支持;雙方對利率約定明確,故以8萬元為本金,以月利率2%計算支付2015年5月15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告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被告管某經(jīng)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原告吳某某舉示的《借條》中有借款人管某的簽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應視為是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可認定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取得借款后,應按約定日期償還借款本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款到期未給付借款本金,已違反雙方的約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 ?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告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原告舉示的欠條具有合法性、真實性,且與待證事實存在關聯(lián),與本院依職權調(diào)取的被告的調(diào)查筆錄相印證,可以證明2013年1月26日,被告在原告處借款78000元。被告取得借款后,未按約定日期償還借款本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78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jù)法院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原、被告未約定借款期間利息,應視為不支付利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給付借款之日至到期之日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律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借款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由被告劉某某擔保,并出具借據(jù),借據(j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金60,0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該筆欠款的利息因借據(jù)上未約定利息,且原告未提出證據(jù)證實該主張,本院對利息請求不予支持。被告李某不到庭不影響本院依法裁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異議成立,理由為:被告訥河市興旺鄂溫克族鄉(xiāng)團結(jié)村村民委員會向本院提供了反駁證據(jù),反駁證據(jù)為該村保存的賬目。賬目能夠真實客觀反應該集體組織的債權、債務關系,證明的問題真實可信。由此被告所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對原告王某某所提供證據(jù)部分采信。原告王某某對被告訥河市興旺鄂溫克族鄉(xiāng)團結(jié)村村民委員會所提供證據(jù)持有異議,認為應該以其所提供證據(jù)為準。本院認為異議不成立,理由與認證原告王某某所提供證據(jù)相同。對被告訥河市興旺鄂溫克族鄉(xiāng)團結(jié)村村民委員會所提供證據(jù)予以采信。經(jīng)過對證據(jù)的質(zhì)證、認證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被告訥河市興旺鄂溫克族鄉(xiāng)團結(jié)村村民委員會向原告王某某抬款20,000.00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訥河市興旺鄂溫克族鄉(xiāng)團結(jié)村村民委員會欠原告本金20,000.00元、利息47,100.00元,本息合計67,100.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白某某向原告龐某借款并出具欠據(jù),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辯稱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全部還清,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故被告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原告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560.00元(自2014年1月5日起按月利1.2分計算至2015年2月4日),共計11,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唐某某、徐某某有義務對原告侯某某進行清償借款本息,但原告侯某某請求利息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四倍應予調(diào)整,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唐某某、徐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當視為對原告侯某某訴請的默認及對質(zhì)證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由被告唐某某、徐某某償還原告侯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11250.00元(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月3日、300,000.00元X0.025元X1.5月),本息合計311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姜柏某有義務對原告寧某某清償借款本息;被告姜柏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由被告姜柏某償還原告寧某某借款89,700.00元(本金60,000.00元、利息29,700.00元,本息合計89,7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在原告處借款69,000.00元,并出具借據(jù)一份,雙方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應依照約定履行償還借款本金69,000.00元的義務。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利息,但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雙方有此約定,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對原告的利息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薛文波借款本金69,000.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14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徐某某與王某某的借貸關系真實存在,雙方寫有“借據(jù)”,借據(jù)上借款人處有王某某的簽名及捺印,徐某某已將借款交付王某某,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jīng)屆滿,王某某應該履行還款義務。王某某已向徐某某支付了兩筆借款的全部利息。本案徐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借款發(fā)生在王某某與丁換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雖然丁換上訴稱其對借款并不知情、借款發(fā)生在其與王某某分居期間、王某某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與王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無證據(jù)證實第三人知道該約定;亦未證明徐某某與王某某明確約定本案借款為王某某個人債務,因此本案借款應當按照王某某與丁換的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王某某與丁換對本案借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孫某與王某某的借貸關系真實存在,雙方寫有“借據(jù)”,借據(jù)上借款人處有王某某的簽名及捺印,孫某已將借款交付王某某,王某某應該履行還款義務。雙方雖未約定借款期限,但王某某明確表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建議孫某提起民事訴訟,孫某訴至原審法院要求王某某還款,其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王某某自向?qū)O某借款之日起至2013年3月每個月均向?qū)O某償還了利息。本案孫某與王某某之間的借款發(fā)生在王某某與丁換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雖然丁換上訴稱其對借款并不知情、借款發(fā)生在其與王某某分居期間、王某某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與王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無證據(jù)證實第三人知道該約定;亦未證明孫某與王某某明確約定本案借款為王某某個人債務,因此本案借款應當按照王某某與丁換的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王某某與丁換對本案借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李某某與王某某的借貸關系真實存在,雙方寫有“借據(jù)”,借據(jù)上借款人處有王某某的簽名及捺印,李某某已將借款交付王某某,王某某應該履行還款義務。雙方雖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但王某某明確表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建議李某某提起民事訴訟,李某某訴至原審法院要求王某某還款,其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在原審訴訟前,債務人王某某已償還債權人李某某五筆各10,600.00元,總計53,000.00元,根據(jù)每月償還的數(shù)額及固定時間應視為利息,因為依據(jù)交易習慣,民間借貸通常是先還利息后還本金;雙方在借據(jù)上雖未明確約定利息,但李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借款金額為530,000.00元,如此大數(shù)額的民間借貸,按照交易習慣應該約定利息;并且李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借款寫有借據(jù),如果王某某已償還李某某的53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盧某取得的債權是盧勝利轉(zhuǎn)讓來的,該債權的形成是陳某某、楊某某在2003年4月1日向盧勝利借款形成的,有陳某某、楊某某當時出具的借據(jù)為證。當盧某拿著該借據(jù)向陳某某、楊某某主張權利時,陳某某、楊某某給盧某出具了10,000.00元借據(jù),約定了利息,并將最初的借據(jù)還給了陳某某、楊某某,至此,盧某與陳某某、楊某某重新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二審審理期間,陳某某、楊某某認為保證書是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出具的,保證書出具的時間是2013年2月9日,借據(jù)出具的時間是2012年9月24日,在2012年11月29日,陳某某、楊某某曾還款3,000.00元,而雙河公安局第六派出所接警證明時間是2013年2月18日(是在出具保證書后第九天報的警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劉海某為關愛山購買機票,同意關愛山于工作了5個月時返回國內(nèi),應視為雙方變更了原口頭勞務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在變更期限的同時,雙方對原口頭勞務合同的其他條款未做變更,即原口頭勞務合同的其他條款依然有效,故往返費用仍應由劉海某、欒某某負擔。劉海某、欒某某主張關愛山向其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因本案調(diào)整的是勞務糾紛,而劉海某、欒某某的主張是民間借貸糾紛,故在本案中不與調(diào)整。綜上,依照庭審中劉海某、欒某某認可的每月平均給付4,118.00元的工資標準,關愛山請求5個月共給付20,000.00元勞務費并無不當,應當?shù)玫街С?。故原審法院依?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第六十條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岳××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借款憑據(jù)與李世偉的證言能夠形成證據(jù)鏈條、相互佐證,朱××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也曾承認向岳××借款1,000,000.00元,因此,岳××借給×砂石有限責任公司1,000,00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砂石有限責任公司稱該借款憑據(jù)為偽造的這一主張沒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朱××主張張××的妻子徐麗華多次給李世偉匯款償還岳××的借款,還有李世偉與張××在2011年11月10日簽訂協(xié)議,將價值809,600.00元的砂石賣掉也償還了岳××的借款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張秀蘭持有劉某某給其出具的欠據(jù),證實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劉某某沒有確實充分證據(jù)否定與張秀蘭存在此筆債務關系,同時,劉某某上訴主張為需由張秀蘭找回劉某某原來的老伴,此主張不屬于張秀蘭應負的法定或約定義務,不能成為劉某某合法的抗辯事由,因此對于劉某某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世明 代理審判員 董 銘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曹某與張某對本案中15萬元借款事實存在均無異議,張某在一審中提交了兩份銀行存款憑條,分別為2013年9月10日徐留玉向劉淑賢賬戶匯款10萬元及2013年9月22日徐留玉向曹某賬戶現(xiàn)金存款5.6萬元,用以證實本案張某在曹某處借款15萬元已經(jīng)全部償還完畢。針對該兩份證據(jù),曹某主張這兩筆款項是償還徐留玉以富嘉誠公司名義向玉彬公司借款500萬元的利息款中包含的一部分,并提供了相應借款合同、借款憑證及銀行轉(zhuǎn)款憑證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對于上述曹某提交的證據(jù),本院認為,以上證據(jù)證明徐留玉與曹某在本案之外另有經(jīng)濟往來,張某提供的徐留玉給曹某母親及曹某的匯款單、存款單,不能證實張某已向曹某償還本案中的借款。曹某提交的證據(jù)證實曹某關于本案訴訟請求的真實性、合理性;同時從曹某提供的2013年10月12日張某通過其本人賬戶繼續(xù)向曹某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匯款1750元的證據(jù),證明本案15萬元借款并未在2013年9月22日償還完畢,否則張某不會在其后再次償還利息。張某認可該匯款人是其本人賬戶及匯款事實,但主張該款是償還張某向曹某另一筆10萬元借款的利息,對此本院認為,如張某于2013年9月18日經(jīng)徐留玉既已償還了向曹某所借的另外一筆10萬元借款,則2013年10月12日此筆10萬元借款就不應繼續(xù)支付利息,張某的主張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張某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楊國信在本院審理期間于2013年年11月4日所作的調(diào)查筆錄稱,其與楊某某之間經(jīng)常有借款還款,徐淑杰是公司會計,借錢手續(xù)都是徐淑杰辦的。跟楊某某該筆借款時,徐淑杰與楊某某根本不認識,楊某某不可能借給不認識人20萬元。經(jīng)查該調(diào)查筆錄所證實的問題前后矛盾,并結(jié)合原審中的相關證據(jù),該調(diào)查筆錄所證實的相關問題缺乏客觀性,不予采信。在本院再審庭審中,經(jīng)法庭調(diào)查,徐淑杰主張該爭議的20萬元,是春某公司借款,不是其個人借款,并在原審及申請再審時提供了春某公司的相關財務賬。因徐淑杰提供的春某公司財務賬不規(guī)范,為查明事實,法庭責令春某公司提供2009年1月記賬憑單簿,春某公司提供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2月30日記賬憑單簿一冊,該記賬憑單簿中第72號記賬憑證記賬時間為2009年1月16日,收到宏興開發(fā)公司現(xiàn)金20元,后附0004636(原始)記賬憑證,該憑證記載“今收到宏興開發(fā)公司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備注借款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上訴人魏某某向被上訴人蘇某某主張借款,雖提供借據(jù),但借據(jù)未能證明被上訴人蘇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形成借貸關系,上訴人蘇某某也否認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存在借款的事實,上訴人魏某某的訴請與被上訴人蘇某某無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上訴人不具備向被上訴人蘇某某主張權利的主體資格,原審裁定駁回上訴人魏某某起訴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魏某某主張履行了擔保責任,有權向借款人行使追償權,因該上訴理由超過了本案原審的訴請范圍,本院不予審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邢桂榮 審判員 張國棟 審判員 宋艷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吳國杰、李某向姜某某借款,并為其出具借據(jù)的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姜某某依據(jù)180萬元借據(jù)向其主張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吳國杰、李某上訴提出借款180萬元是在原借款本金100萬元基礎上形成的,另80萬元均是高額利息的上訴理由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實;其又提出180萬元借據(jù)是在姜某某脅迫下出具的事實,即沒有其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事實又沒有其申請撤銷該民事行為的證據(jù);吳國杰、李某上訴提出已償還姜某某67萬元借款,對此事實只有吳國杰提供的記賬簿證實,該記賬簿是吳國杰的單方行為,姜某某不予認可,又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借據(jù)上雖沒有約定利息,但吳國杰對自借款開始按月息2.5分支付利息的事實未有異議,且雙方所簽訂的房產(chǎn)和水稻加工生產(chǎn)設備買賣合同第七條亦有3%違約金的約定,原審法院判決支持姜某某的利息請求并無不當。綜上,吳國杰、李某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田某利借款給原告出具欠據(jù)并約定利息,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被告石某某應負償還義務。關于借款合同中利息與違約金的同時約定,本院依照原告在起訴狀的月利率20‰予以支持。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給付原告田某利借款本金90,000元,并以所述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0‰,自2013年9月29日始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向原告田某利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石某某向原告借款,并為原告出具一張欠據(jù),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石某某對此款應負償還義務。保證人在保證方式上沒有明確約定,故屬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王某某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給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所述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3年5月25日始至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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