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條文注釋
非法人組織承擔的責任是無限連帶責任,與法人承擔的有限責任不同,這是非法人組織與法人的根本性區(qū)別之一。無限責任是投資人或者設立人在非法人組織的債務超過了非法人組織擁有的財產(chǎn)時,出資人或者設立人不僅應接受出資損失的事實,以非法人組織的財產(chǎn)清償債務,還應當以自己的全部其他財產(chǎn)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承擔非法人組織債務的主體是出資人或者設立人。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所有的出資人或者設立人都承擔無限責任。出資人或者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