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條文注釋
本條明確了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享有的具體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人格權,涵蓋物質性和精神性權利。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體現(xiàn)其社會評價及組織屬性保護。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如侮辱、誹謗、非法使用肖像等,權利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救濟。本條旨在全面保護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案例分析
案例一:李某與燕某人格權糾紛
2016年2月12日,燕某非法闖入李某住宅,脫衣躺在其床上,被李某發(fā)現(xiàn)并驅逐,事件傳開后損害李某名譽。李某起訴要求燕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一審法院判令燕某賠禮道歉并賠償1000元。二審認定燕某行為具有主觀惡意,嚴重侵害李某人格尊嚴,改判賠償2萬元。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涉及名譽權保護。燕某非法侵入住宅并實施不當行為,嚴重損害李某的社會評價,構成名譽權侵害。二審綜合行為惡意及社會影響,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體現(xiàn)了對自然人名譽權的充分保護。
案例二:李某與陳某、羅某名譽權糾紛
李某因兒子培訓問題與蕾蕊公司發(fā)生糾紛,在微信群中使用侮辱性語言貶損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報警備案后,羅某(教學總監(jiān))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關于李某的消息,稱其破壞教學秩序并辱罵老師,設置僅李某可見。李某起訴稱羅某侵害名譽權,要求刪除信息并賠禮道歉。法院認定羅某信息未捏造事實,未公開傳播,未降低李某社會評價,不構成名譽權侵害;李某的侮辱信息未公開傳播,亦不構成對陳某名譽權侵害,駁回雙方訴求。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涉及名譽權認定。法院認定名譽權侵害需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羅某的信息未公開傳播,李某的侮辱信息亦未公開,均不構成名譽權侵害。該案強調名譽權保護需證明實際損害后果,平衡了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
案例三:姬某某與陳某某隱私權糾紛(2024)甘01民終4187號
姬某某向陳某某發(fā)送侮辱信息及陳某某丈夫裸照,嚴重侵害陳某某隱私權和人格尊嚴。一審認定姬某某侵犯隱私權,二審維持,判令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涉及隱私權和人格尊嚴保護。姬某某的行為超出正常交往界限,構成隱私權侵害。二審確認侵權事實,強調人格尊嚴保護,維護受害人權益。
案例四:鄒某清與鄒某二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2024)湘13民終596號
鄒某清與鄒某二發(fā)生爭執(zhí),鄒某清推倒鄒某二致其受傷。法院認定鄒某清過錯導致?lián)p害,判令賠償醫(yī)療費等損失,并考慮鄒某二自身過錯減輕責任。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涉及身體權、健康權保護。鄒某清行為侵害鄒某二身體健康,二審維持賠償判決,強調侵權責任和過錯減輕原則,平衡當事人權益。
案例五:河北祁新中藥顆粒飲片有限公司與楊波網(wǎng)絡侵權責任糾紛(2022)京04民終408號
河北祁新公司未經(jīng)同意使用楊波姓名、肖像宣傳產(chǎn)品,侵害其肖像權和姓名權。一審判令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二審維持。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涉及肖像權、姓名權保護。公司以營利目的使用楊波肖像,構成侵權。二審確認侵權事實,判令賠償,體現(xiàn)了對人格權商業(yè)化利用的規(guī)制。
案例六:林某與羅某某肖像權糾紛(2025)湘0321民初855號
羅某某未經(jīng)同意使用林某肖像宣傳漢服店,侵害其肖像權。法院判令刪除侵權鏈接、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涉及肖像權保護。羅XX以營利目的使用林X肖像,構成侵權。法院判令停止侵害并賠償,強調肖像權專屬性和對商業(yè)利用的限制。
案例七:蘭州某某銀行與馬某某名譽權糾紛(2023)甘01民終2570號
蘭州某某銀行將馬某某納入不良征信記錄,侵害其名譽權。一審判令刪除記錄并賠償損失,二審維持。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涉及名譽權保護。銀行不當征信行為損害馬某某社會評價,構成侵權。二審確認事實,判令賠償,體現(xiàn)了對名譽權及信用利益的保障。
案例八:葉某與成都某有限責任公司、李某姓名權糾紛(2024)川0108民初22382號
葉某被登記為某公司股東、監(jiān)事,未經(jīng)同意侵害其姓名權。法院判令撤銷登記信息,駁回其他訴求。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涉及姓名權保護。公司擅自使用葉某姓名登記,構成侵權。法院判令停止侵害,強調姓名權專屬性和對不當利用的禁止。
案例九:北票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孫某某一般人格權糾紛(2021)遼13民終3846號
信用社將孫某某納入不良征信記錄,侵害其人格尊嚴。一審判令刪除記錄并賠償,二審維持。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涉及一般人格權保護。信用社不當行為損害孫某某信用尊嚴,構成侵權。二審確認事實,判令賠償,體現(xiàn)了對人格尊嚴的全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