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條 【禁止權利濫用】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 【禁止權利濫用】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條文注釋
權利人行使權利是自己的自由,但超出必要限度行使權利,就是濫用權利。法律一方面鼓勵權利人行使民事權利,獲得民事利益;但另一方面禁止權利濫用,為權利的行使劃清具體邊界,防止因行使權利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民事權益。
權利濫用是指民事權利主體在外表上雖屬于行使權利,但在實際上是背離權利本質或超越權利界限的違法行為。其特征是:(1)權利濫用具有行使權利的表征或與行使權利有關,這是權利濫用的形式特征;(2)權利濫用是違背權利本旨或超越權利正當界限的行為,這是權利濫用的實質特征;(3)權利濫用是一種違法行為,這是權利濫用的法律特征。法律對權利濫用行為予以否認,或者限制其效力的原則,就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