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條 【脅迫】
第一百五十條 【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條文注釋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來發(fā)生的禍害或者實施不法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以心理上的恐嚇或者直接造成損害,迫使對方當事人與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脅迫行為的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有實施威脅的行為。在以恐嚇為手段的脅迫行為中,行為人威脅的事實是將來發(fā)生的禍害,包括涉及生命、身體、健康、財產(chǎn)、名譽、自由等方面所要受到的嚴重損害。在以不法行為為手段的脅迫行為中,使相對人感受恐怖的行為人直接實施的不法行為已經(jīng)或者正在對相對人產(chǎn)生人身的或者財產(chǎn)的損害。(2)行為人實施脅迫行為出于故意。脅迫的故意是通過威脅使相對人與其訂立民事法律行為。(3)相對人因受到脅迫而實施訂立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相對人由于在心理上或者人身上受到威脅,因而不得不與行為人訂立民事法律行為。
脅迫行為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對該民事法律行為享有撤銷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甲與蔡某甲等運輸合同糾紛(2024)魯15民終2963號
王某甲以跳樓威脅,迫使蔡某甲簽訂欠據(jù)欠款50萬元。蔡某甲訴請撤銷欠據(jù)。一審、二審認定脅迫,判令撤銷。
本院認為(經(jīng)典部分):本院認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一方以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實施行為,受脅迫方可請求撤銷。本案中,王某甲以跳樓要挾蔡某甲簽欠據(jù),該行為使蔡某甲處于心理恐嚇,違背真實意思簽訂,構成脅迫。欠據(jù)無效,法院支持撤銷。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確認以跳樓威脅為脅迫。法院判令撤銷,強調(diào)脅迫需心理恐嚇和違背真實意思。
案例二:李某、崔某某等保證合同糾紛(2025)瓊民再2號
羊某某與李某簽訂擔保協(xié)議,李某訴請撤銷。一審駁回,二審維持,高院再審改判撤銷。
本院認為(經(jīng)典部分):本院認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一方脅迫可撤銷。本案中,羊某某毆打并非法限制何某某人身自由直至次日甲殼蟲會所簽訂《擔保協(xié)議》《還款計劃書》,故崔某某關于甲殼蟲會所系受到脅迫才與羊某某簽訂《擔保協(xié)議》《還款計劃書》的再審理由成立。??谥性赫J定《擔保協(xié)議》《還款計劃書》在簽訂時不存在脅迫情形的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撤銷《擔保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