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受損的責任承擔】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受損的責任承擔】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條文注釋
該條是關于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受賠償或補償?shù)囊?guī)定。本條與前述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相關聯(lián),限于其中見義勇為者。本條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通過確立侵權人的責任和受益人補償義務的后果,強化對見義勇為者的利益保護,從而鼓勵人們實施此種行為,弘揚良好的道德風尚。
在見義勇為的情形下,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人,是否可以直接從受益人那里獲得補償,一直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只能從侵權人那里獲得賠償;另一種觀點認為,除了侵權人應當賠償,在沒有侵權人或者沒有人應該負責時,受益人應該基于公平原則補償。本條選擇了第二種方案,但是在有侵權人時,雖然應由侵權人賠償,但也尊重受益人自愿,可以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