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條文注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受限制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實施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的實施應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或者征得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過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1)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純獲利益是指單純?nèi)〉脵嗬?、免除義務,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獲得利益時,不因其法律行為而在法律上負有任何義務。這樣的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2)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遵循“必需品規(guī)則”,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條件和與其在出售和交付時的實際需要相適應的物品,應以其經(jīng)濟能力、身份、地位、職業(yè)等各種情況為標準來判斷。法定代理人事先為其子女確定目的范圍,允許子女在該范圍內(nèi)處分財產(chǎn),是對未成年子女的事先授權,該子女在該授權范圍內(nèi)實施的處分行為有效,也屬于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