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七十五條 【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條文注釋
本條規(guī)定了法人設立過程中民事行為法律后果的承擔規(guī)則。設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僅限于為設立目的從事必要行為,其行為后果在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承受。若法人未成立,設立人承擔后果,多個設立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若設立人以自己名義從事設立相關活動,第三人可選擇向法人或設立人主張責任。本條旨在保護交易相對人利益,平衡設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確保交易安全。
案例分析
案例一:甘某公司與孔某、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2025)甘0702民初396號
嘉佰鴻途裝飾公司與孔某、徐某簽訂裝飾裝修合同,約定裝修工程款153000元。孔某、徐某未支付83000元裝修款及7650元違約金。法院認定二人以設立人身份簽訂合同,判決其共同支付欠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七十五條,體現(xiàn)設立人連帶責任規(guī)則??啄?、徐某作為設立人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未明確成立,法院判令二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護了原告的債權,符合第三人選擇權的規(guī)定。
案例二:高某等與某某公司、李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2025)滬0106民初10570號
高某1、高某2與某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每月23000元。某某公司拖欠租金,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個人名義承諾還款。法院確認合同解除,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欠款,李某作為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七十五條,突出第三人對法人或設立人選擇追責的權利。李某以個人名義參與租賃合同活動,法院判令其與某某公司對租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體現(xiàn)了設立人責任及債權人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