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稱其與焦某2為同居關系,焦某2在證券公司名下的股票和現(xiàn)金系雙方的共同投資,財產為混同狀況,但被告對屬焦某2名下的股票及現(xiàn)金為兩人共同所有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故該財產應屬焦某2個人財產,被告對之無處分的權利,原告作為焦某2唯一繼承人,對該部分遺產享有繼承權,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對于被告擅自將焦某2證券賬戶內轉出至交通銀行賬戶,后又重新轉回證券賬戶繼續(xù)炒股的30萬元,因公證機關于2015年12月7日對該證券賬戶內尚余的股票數(shù)額和現(xiàn)金金額出具了書面公證,公證書系原告取得焦某2遺產的合法權證,具有法律效力,故當天股票的收盤價應為該證券賬戶內尚余股票的實際價值,原告以此標準向被告主張30萬元損失部分的權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支持;被告提出在從焦某2證券賬戶轉入存管銀行賬戶中的670,200元,其實際只取走668,896元,差額部分用于歸還焦某2生前信用卡欠款,但焦某2交通銀行賬戶明細顯示,原告訴請金額是依被告實際取現(xiàn)金額主張,其中未包括被告所稱的轉賬還款等費用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場地租賃續(xù)約合同已到期終止,被告已無繼續(xù)使用土地的合同及法律依據(jù),理應返還土地,同理,作為實際使用人的第三人亦應遷出。被告辯稱第三人已依約提出續(xù)租申請,且原告也收取了第三人支付的租金,故合同繼續(xù)有效,無合同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陳述其已按約提交續(xù)租申請,原告理應續(xù)租,無合同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亦不予采信。 合同到期后,被告還應支付合同到期后的土地使用費。對于相應的土地使用費標準,原告要求按同類同地區(qū)法院處理情況(每日每平米人民幣0.39元)支付,遭被告否認,本院認為,原告要求按每日每平米人民幣0.39元的標準支付使用費,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尚未簽訂買賣合同,該請求沒有合同基礎,本院不予支持,現(xiàn)被告自愿補償原告173,000元,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判決:一、解除原告施某某與被告顧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簽訂的《協(xié)議》;二、被告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施某某轉讓費人民幣127,000元;三、被告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原告施某某人民幣173,000元;四、駁回原告施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后又撤回上訴?,F(xiàn)原告以安置房購買權轉讓合同糾紛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經向上述動遷安置房所在區(qū)域從事房地產中介的上??甸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詢價,該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出具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陳長城、萬某公司所訂《參建協(xié)議書》的實質是商品房預售合同。陳長城購買的是分隔后的商鋪,而萬某公司取得的是塘沽路XXX號各層整層的預售許可證,并未獲得將整層分割為各獨立商鋪出售的許可。因此,雙方所訂《參建協(xié)議書》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萬某公司同意返還參建款22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至于翟存林出具的315,000元收據(jù),陳長城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明系翟存林為萬某公司收取的參建款,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陳長城要求萬某公司返還參建款315,000元的主張,本院難以支持。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動遷房買賣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因涉案房屋已由生效判決判歸案外人所有,致買賣合同已無法實際履行。故梁某訴請要求以庭審之日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梢?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F(xiàn)梁某主張李某某方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首先主體問題。根據(jù)《動遷房買賣合同》可以證實該合同的相對方系李某某與李某某,呂某某只是作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李某某一欄處代為簽字,其非合同相對人。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嚴某、晉某、嘉帆公司就系爭房屋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及《房地產買賣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現(xiàn)嚴某要求確認上述兩份合同于2018年10月12日庭審之日解除,晉某、嘉帆公司對此均表示同意,故本院確認《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及《房地產買賣合同》均于2018年10月12日解除?! 【秃贤獬脑颍瑖滥撤Q系因晉某未將系爭房屋上的抵押、查封及時解除導致無法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故晉某違約;晉某則表示嚴某未按時交付定金至50萬元,故嚴某違約。對此,本院認為,根據(jù)《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的約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就涉案房屋買賣事宜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效力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本應嚴格按約履行。但被告對涉案房屋并無處分權,已生效民事判決書判決原、被告共同辦理涉案房屋產權恢復登記手續(xù),導致原告的房屋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據(jù)此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鑒于原告系通過起訴方式要求解除合同,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告公告送達本案應訴材料,故本院確認原、被告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XXXXXXX)于2019年5月21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陸某某與孫某某就系爭房屋達成產權轉讓意向并簽訂了《動遷房預售預購合同》,履行了付款等合同義務,買賣合同真實有效,雙方均應當恪守履行?,F(xiàn)孫某某自述系爭房屋已經可以辦理入住手續(xù),但由于孫某某的原因造成系爭房屋存在司法查封,權利轉移受到限制,且被拆遷人之一葛連英不同意將房屋出售,孫某某亦無力支付進戶差價款辦理入住手續(xù),即孫某某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原告據(jù)此要求解除《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孫某某亦同意解除,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已經支付的購房款85萬元,孫某某應當予以返還?,F(xiàn)原告根據(jù)合同的約定,要求按房屋轉讓總價的一倍主張違約金101萬元,考慮系爭房屋目前的市場價值、原告已付房款的利息損失等,本院認為約定的違約金并未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故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另行主張的律師費,本院認為違約金已經能夠彌補該損失,故本院不再予以支持?!秳舆w房責任擔保書》中已經明確如果孫某某未按時交房及過戶與陸某某,毛志明承擔連帶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已由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無效,合同無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依據(jù)買賣合同所取得的購房款理應返還原告,被告占用原告購房款無任何依據(jù),理應支付原告相應利息損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棄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之行為,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葉正平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邦眾汽車租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王某某、萬某公司所訂《參建協(xié)議書》的實質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王某某購買的是分隔后的商鋪,而萬某公司取得的是塘沽路XXX號各層整層的預售許可證,并未獲得將整層分割為各獨立商鋪出售的許可。因此,雙方所訂《參建協(xié)議書》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萬某公司同意返還參建款406,250元,本院予以確認。至于翟存林出具的375,000元收款收據(jù),王某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明系翟存林為萬某公司收取的參建款,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王某某要求萬某公司返還參建款375,000元的主張,本院難以支持。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房地產估價報告系由第三方中立機構出具,客觀公允,本院予以采納?! 「鶕?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25日,原、被告通過上海金黔房地產經紀事務所公司居間介紹,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賢區(qū)海馬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房屋實際總價550,000元,雙方交易稅費由原告承擔;原、被告雙方應于2016年12月20日前,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xù);被告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騰出房屋并通知原告進行驗收交接;被告未按上述約定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原告,應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原告已付款日萬分之五計算,逾期超過七日后被告仍未交付的,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七日的違約金外,原告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原告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被告,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價款的20%。合同簽訂后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房屋買賣(借款)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與法不悖,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庭審中,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訴請沒有異議,并同意返還原告購房款,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關于違約金,被告未按約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權利限制,導致房屋交易無法進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院綜合考慮合同履約情況、被告過錯程度及購房款金額,酌情調整違約金為13萬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陳亞某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署《房屋買賣合同》雖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但因所轉讓的涉案房屋無建房審批報告,亦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故該房屋應屬非法建筑物,依法不得轉讓,故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1,000,000元的訴請,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為基數(shù)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院認為,第一,已經生效的(2016)滬0115民初55441號民事判決書、(2016)滬01民終1321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被告就系爭房屋于2016年1月17日簽訂的《合同》依法屬有效,原告已支付房款530,000元。另外,原告多次向被告代理人孫某1通過發(fā)送短信等形式要求按約支付后續(xù)房款。本院認為,依據(jù)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原告不能及時履行合同義務支付相應房款是由于被告的代理人不愿收取,該責任不能歸責于原告。原告在提起合同履行之訴中表示隨時可以支付剩余房款,并在審理過程中向本院交納了房款1,055,000元,至此,原告已履行了支付全部房款的義務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首先,關于《營業(yè)房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的性質和效力問題。雖然當事人對此持有不同意見,但本院認為該協(xié)議性質為房屋買賣合同。理由如下:一則,協(xié)議中并無“租賃”的字樣。二則,協(xié)議約定若在2037年1月18日前出現(xiàn)約定情形導致無法履行或終止的,則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與營業(yè)房和配套用房相關的補償歸原告所有,已收取的轉讓費不予退還。若在2037年1月19日以后出現(xiàn)前述情形,則不予補償,已收取的轉讓費不予退還。此情與房屋租賃合同的特征不吻合。三則,雙方實際履約中采用的“包租”經營模式亦與租賃特征不符。另外,系爭合同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無效情形。雖然案涉房屋所占土地系劃撥的農業(yè)服務用地,但該房屋系合法建造,并無相關法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雙方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繼續(xù)履行各自義務,現(xiàn)系爭房屋已因其他案件被司法查封,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根據(j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約承擔違約責任。因原告起訴前未向被告送達過解除合同通知,本院起訴狀副本可視為解除通知,本案合同于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即2018年12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應退還原告已付房款并按約承擔違約金?! £P于已付房款,雖然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據(jù),收據(jù)中載明被告確認收到原告70萬元,但合同中約定付款方式為轉賬,原告又未舉證證明剩余10萬元的來源和交付過程,故本院僅能確認原告支付了60萬元房款,被告應予以退還。關于解除合同違約金,原告主張的22萬元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確認?! ”桓娼洷驹汉戏▊鲉荆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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