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得到賠償,被告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侵權人段某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事故車輛在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車輛的使用性質及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均為保險規(guī)定的合法狀態(tài)。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由被告段某某承擔全部責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原告賈香蘭、王某某、賈香菊、孟蘭翠主張的各項損失,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的損失,被告段某某主張應由被告華農財保館陶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項下對原告直接進行賠付。被告華農財保館陶支公司雖主張被告段某某系飲酒駕車,依據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屬于免責情形,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段某某主張該免責條款未對其進行特別提示,依據格式條款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得到賠償,被告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被告趙金某與被告石淑賓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二者之間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故侵權人石淑賓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事故車輛在河北分公司投有機動車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車輛的使用性質及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均為保險規(guī)定的合法狀態(tài),河北分公司應在保險理賠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侵權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為本案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理應由被告河北分公司理賠。綜上所述,被告河北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國剛醫(yī)藥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得到賠償。此次交通事故經順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田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錄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田某某駕駛事故車輛在保定市分公司投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車輛的使用性質及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均為保險規(guī)定的合法狀態(tài),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被告責任明確,被告保定市分公司應在保險理賠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故被告保定市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直接給付原告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車輛損失費等各項費用。順平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張某錄此次傷殘程度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需二次手術費約5000元,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資質合法,被告保定市分公司當庭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不符合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高某駕駛機動車造成原告趙某某受傷,原告之經濟損失應由被告高某承擔。因被告高某駕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其賠償責任應由其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的機動車,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先有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法律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系必要合理的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供相關的合同約定,所以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綜上,原告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損失89657.5元未超出交強險限額,由被告泰山保險承擔。依照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得到賠償。此次交通事故經順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史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史某駕駛事故車輛在保定市分公司投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車輛的使用性質及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均為保險規(guī)定的合法狀態(tài),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被告責任明確,被告保定市分公司應在保險理賠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故被告保定市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直接給付原告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車輛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原告年齡已七十歲,主張誤工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順平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王某某此次傷殘程度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00日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得到賠償。此次交通事故經順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崔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崔某某駕駛事故車輛在保定市分公司投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2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車輛的使用性質及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均為保險規(guī)定的合法狀態(tài),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被告責任明確,被告保定市分公司應在保險理賠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故被告保定市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直接給付原告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原告主張醫(yī)療費劉某某與劉欣婷系同一人,有順平縣公安局安陽派出所、順平縣安陽鄉(xiāng)西安陽村村委會證明為證,票據中病歷復印費屬于間接損失,故予以剔除,原告醫(yī)療費為71971元。順平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劉某某此次傷殘程度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得到賠償。此次交通事故經順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張某某、侯某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某駕駛事故車輛在天津分公司投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車輛的使用性質及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均為保險規(guī)定的合法狀態(tài),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被告責任明確,被告天津分公司應在保險理賠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故被告天津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直接給付原告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車輛損失費等各項費用。根據原告實際住院情況及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說明本次事故受傷與左髖關節(jié)活動受限是間接因果關系,評定這次車禍所致外傷的參與度為30%,構成十級傷殘。綜上,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駕駛冀J×××××掛蒙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原告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賠償其損失。因被告李某某所駕駛的冀J×××××車輛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有機動車強制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并有不計免賠,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車主及掛靠公司賠償。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由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鑒定費票據、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等證據及順平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所證實,且順平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公正,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由原告提供的其與丈夫二人的誤工證明、工資證明等證據及順平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所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順平縣統(tǒng)計局2014年統(tǒng)計年鑒證實原告居住地為順平縣城鎮(zhèn)地域范圍內,且其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原告要求按城鎮(zhèn)標準給付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主張合法,原告該兩項訴求的計算方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及合法的財產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及財產損害,應當獲得相應的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本案中車輛所有人滕富興未盡審查義務,將車輛出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張亞菲使用,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本案損害發(fā)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后果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應當獲得相應的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首先應由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人保保定市分公司在交強險的分項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的損失由人保保定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如仍有不足由被告順平氣象局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關于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的規(guī)定,參考原告提供的相關費用票據,原告的損失為:后期醫(yī)療費用9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90天=9000元。營養(yǎng)費按營養(yǎng)期60天,每天50元計算,為50元×60天=3000元。誤工費按月工資3200元計算90天,為3200元/30天×9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得到賠償。此次交通事故經順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武某某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鎖、吳佃宇無責任。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武某某駕駛事故車輛在保定中心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強險和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車輛的使用性質及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均為保險規(guī)定的合法狀態(tài),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被告責任明確,被告保定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理賠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故被告保定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三者險責任限額內直接給付原告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原告劉某鎖在順平縣醫(yī)院住院時間為2014年3月23日-2015年5月1日,共計404天,有順平縣醫(yī)院住院病案及河北醫(yī)院住院收費票據為證,證據充分合法,故原告劉某鎖實際住院天數按404天計算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得到賠償。此次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冀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趙彥子、冀宇凡、冀愛琴無責任。被告張某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冀FAK001在被告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萬,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保定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理賠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故被告保定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直接給付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費用。原告冀某某68周歲、原告趙彥子66周歲,均年事已高,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原告冀某某護理人員冀愛忠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為日15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被告覃淼剛負全部責任,原告高某無責任,被告覃淼剛在平安財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原告的損失應由平安財險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為79692.99元;鑒定費為196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33天=3300元;營養(yǎng)費為50元×33天=1650元;交通費本院酌定500元;公估費為300元;財產損失為2850元;因保定市第二醫(yī)院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高某身體各部位傷殘程度分別屬十級、十級”。故傷殘賠償指數按12%計算,原告系農村居民,原告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對此原告負有舉證責任?,F(xiàn)原告雖提供了居住城鎮(zhèn)的證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被告孫某負全部責任,原告袁某某無責任。被告孫某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300000元,故應由人保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為52328.1元,其中人保公司墊付10000元;被告孫某墊付4000元,應予以扣除,為38328.1元;診斷證明中寫明“手術后避免右下肢負重3個月”,故誤工費為3480元÷30天×130天(門診+住院+出院后三個月)=15080元;出院診斷證明中寫明“院外1人陪護”,故護理費為3480元÷30天×130天(門診+住院+出院后三個月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被告郭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郭某某在保定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所以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保定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付,再由保定分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的醫(yī)療費為787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47+47)天=9400元;營養(yǎng)費為50元×75天(60-90天)=3750元;誤工費為3200元÷30天×140天(90-180天)=14933元;護理費為(1000元+8400元+10000元)+3400元÷30天×47天=24727元;殘疾賠償金26152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應先由責任方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損失超出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的,由責任方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責任方承擔。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人民財保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損失由被告人民財保在交強制責任限額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擔。原告各項損失按照河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46516.53元,有正式票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主張應當扣除10%,沒有依據,不予采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2600元,系護理人員趙庶(原告兒子)的誤工損失,二被告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大童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趙某的收入減少證明、工資收入證明、三個月的工資單,證明趙某的月均工資收入為3227元,故對原告主張的護理人員趙某的月工資3300元不予認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行唐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淶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并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應負次要責任,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李某系肇事車輛冀FJXX**、冀FGY**掛的車主及肇事司機,應對因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被告李某為肇事車輛主車冀FJ98**在被告行唐營銷服務部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行唐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7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付。被告李某在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0000元,待原告得到足額賠付后應予返還。對于被告行唐營銷服務部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的辯解意見,因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免賠主張,且該兩項費用系查明本案實際情況所產生的必須費用,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等。淶源縣公安交警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被告劉宏偉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通行時,未停車讓行,認定其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故被告劉宏偉應承擔原告因本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責任,其駕駛的冀F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淶源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險,原告的各項損失由被告人保淶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淶源支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7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原告郭某某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1、醫(yī)療費,根據淶源縣醫(y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結合診斷證明、費用清單確定為61514.77元、二次手術費1800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郭冬冬與被告李志峰、銀聯(lián)運輸、平安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淶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郭冬冬與被告李志峰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張某某、孔某某無責任,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中,被告銀聯(lián)運輸系冀G×××××、冀G×××××車的登記車主,被告李志峰系直接侵權人,因二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任何證據,致使本院無法查清冀G×××××、冀G×××××車的權屬及二被告之間的關系,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故被告李志峰、銀聯(lián)運輸應對本次事故給原告郭冬冬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又因冀G×××××、冀G×××××車在被告平安財險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約定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因此,原告主張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應由被告平安財險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趙某與被告魏某某、恒牛礦業(yè)、李小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淶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趙某、被告魏某某均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冀F×××××號車輛的行駛證登記車主為李某某,根據淶源縣交通警察大隊詢問筆錄以及被告魏某某、李小征的當庭陳述,能夠證實張海平生前將冀F×××××號車以抵賬形式抵給了被告魏某某,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故被告魏某某作為該車的實際控制者與使用人,且具有合法的駕駛資質,其應對原告趙某因本次事故的各項損失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恒牛礦業(yè)、李小征既非冀F×××××號車的所有人,又非直接侵權人,與本案事故的發(fā)生無關,在本案中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未給冀F×××××號車投保保險,原告主張由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等。淶源縣公安交警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被告岳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以被告席某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時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認定原告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席某負次要責任,門某某無責任。故被告席某應承擔原告因本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責任,其駕駛的冀FL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壽保險保定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原告的各項損失由被告人壽保險保定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保定公司承保門某某所駕車輛冀FX**號的交強險,門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中華聯(lián)合保險保定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責任。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壽保險保定公司在第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0%,由原告自負7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8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原告岳某某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傷殘的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淶源縣公安交警大隊以被告郭某某駕駛未注冊登記的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違反警告標線指示,載人超過核定人數;以被告劉艮奎駕駛未經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對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艮奎負次要責任,劉宇和原告婁某某無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郭某某、劉艮奎應承擔原告婁某某因本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責任,被告郭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其監(jiān)護人郭某補承擔。郭某某所駕駛的摩托車系郭某補所有,被告郭某補對其所有的摩托車疏于管理,應承擔被告郭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被告劉艮奎駕駛的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原告要求被告劉艮奎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無證據證實被告劉艮奎系被告天天快遞、冀飛速遞的員工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造成傷殘的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淶源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本院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書予以確認。被告王某某應承擔原告徐某某因本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責任,其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壽財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人壽財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應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壽財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7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原告徐某某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1.醫(yī)療費,根據淶源縣醫(yī)院、淶源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結合診斷證明、病歷、費用清單確定為13389.9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造成傷殘的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淶源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賈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被告杜某某承擔次要責任。被告杜某某、賈某某應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原告張某某因本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責任,被告賈某某系被告王福龍雇傭司機,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原告身體損害,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被告王福龍承擔。被告賈某某、杜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均投保了交強險,原告張某某因本次事故的各項損失應由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保險限額內承擔,除交強險賠付外的損失由被告王福龍賠償70%、被告杜某某賠償1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原告張某某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1.醫(yī)療費,根據淶源縣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結合診斷證明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張鋒利與被告董某某、聯(lián)合財險公司、范玉標、人保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淶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事故責任書認定何智勇負事故主要責任,范玉標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鋒利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币罁鲜鲆?guī)定,應由事故車輛所有人董某某及范玉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等。保定市徐水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王某某應承擔原告因本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責任。被告張國穩(wěn)已于2016年11月25日將冀F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賣給被告王某某,且原告無其他證據證實張國穩(wěn)在本次事故中具有過錯,要求被告張國穩(wěn)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車輛系非運營車輛,原告鄭某某應當知道乘坐該車具有風險仍然乘坐,對造成自身損害具有一定過錯,應減輕被告王某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8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原告鄭某某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1、醫(yī)療費,根據保定市第一中心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結合診斷證明、費用清單確定為73245.94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2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王秀某與被告張某某、人保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淶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勘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秀某無責任,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張某某作為該車的車主及直接侵權人,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又因冀FPXX**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約定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張某某賠償。庭審中,被告人保財險對原告提交的鑒定意見書不認可,提出重新鑒定,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本次鑒定中存在需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且該鑒定意見書系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該機構及其人員均具備合法的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客觀真實,故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予以采信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索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張某某、淶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淶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勘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索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負同等責任,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作為事故車輛冀FXKXXX的實際使用人,其具有合法的駕駛資質,故被告張某某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對本次交通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又因冀FXKXXX號車在被告淶源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約定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淶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因此,原告應獲賠項目及數額為:1、醫(yī)療費用:(1)根據被告王某某、張某某提交的淶源縣醫(yī)院的票據,為3303.3元;(2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造成傷殘的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淶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趙某駕車通過村莊時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王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認定被告趙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乙無責任。故被告趙某應承擔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責任。事故車輛在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事故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保險限額內賠償,除交強險賠付外的損失由被告趙某賠償7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原告王某某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1、醫(yī)療費,根據淶源縣醫(yī)院的醫(yī)療費票據,結合診斷證明書、病歷、費用清單確定為24054.4元;2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淶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無異議,本庭予以確認,原告韓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應當按照事故認定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共同從事貨物運輸,本次事故給三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二人連帶賠償。因李某某所駕事故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三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按照50%的責任比例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原告韓某某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及診斷證明確定為124287.7元。2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造成傷殘的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淶源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陳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賈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結合案件事實,本院確定原告賈某某承擔本次事故30%責任,被告陳某某承擔本次事故70%責任。被告陳某某應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原告賈某某因本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責任,其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壽財險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因此,原告賈某某因本次事故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人壽財險在交強險各分項保險限額內賠償,除交強險賠付外的損失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賠償7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原告賈某某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1.醫(yī)療費,根據淶源縣醫(yī)院、淶源縣中醫(yī)院、河北大學附屬醫(yī)院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過程及事故責任過錯程度如何確定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結合淶源縣交警隊交通事故證明認定事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被告秦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在發(fā)現(xiàn)左轉三輪車時應當采取剎車制動措施,避免撞到三輪車。但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事實,事故發(fā)生時被告為避免與三輪車相撞,雖然采取了向右避讓并緊急制動措施,但該車并沒有停下來而是駛入了非機動車道,在賈某甲即將駛入非機動車道時,發(fā)現(xiàn)右側大車通過,向左避讓發(fā)生事故。三輪車駕駛人賈某甲在通過該交叉路口左轉時未讓直行車輛先通過,對本次事故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秦某某駕駛機動車通過該交叉路口未盡到減速慢行義務,以致避讓駛入非機動車道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龍喜財與被張松林、君宇公司、張某、河間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淶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松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龍喜財無責任,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張某系肇事車輛冀JSXXXX、冀JZGXX掛號重型半掛車的實際車主,被告張松林系被告張某的雇傭司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被告張某作為實際車主應對因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又因被告張某為冀JSXXXX號車在被告河間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并約定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河間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張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50000元,待原告得到足額賠償后予以返還。故原告龍喜財所獲賠償項目:1、醫(yī)療費:(1)、原告龍喜財在淶源縣醫(yī)院和保定市第一中心醫(yī)院院前急救及兩次住院共產生醫(yī)療費69511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作為乘客,經承運人許可乘坐冀FFXXXX號客車,其與該客車的承運人之間即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因該車的行駛證登記車主、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被告宏太公交,且被告宏太公交具有作為承運人的資質,故可認定被告宏太公交為本案的承運人。被告宏太公交負有將原告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的義務,現(xiàn)該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損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的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宏太公交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被告劉某升自認其系被告宏太公交的雇傭司機,結合事故發(fā)生時被告劉某升系冀FFXXXX號車的駕駛員,且該車的所有權人系被告宏太公交,被告宏太公交又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劉某升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系,故綜合認定被告劉某升系被告宏太公交的雇傭司機。根據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劉某升對事故發(fā)生的陳述,被告劉某升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且該事故是在其履行職務過程中發(fā)生的,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被告劉某升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又因被告宏太公交為冀FFXXXX號中型客車在被告淶源支公司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杜建軍與被告元某運輸公司、李某某、岳威力、民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淶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及乘車人無責任。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乘車人原告杜建軍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淶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所作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均無異議,被告張某某應當按照事故認定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被告張某某所駕事故車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內賠償,剩余部分由雇主冀成某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原告宋文獻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1、醫(yī)療費,根據淶源縣醫(yī)院、二五二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結合診斷證明及病歷確定為74072.96元,其中被告冀成某墊付488.06元;原告提交的外購藥收據并非正規(guī)票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龍某利與被告岳志強、張某、金晨商貿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淶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岳志強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龍某利負次要責任,雙方對事故劃分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岳志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承擔70%,原告龍某利負次要責任,應承擔30%較為公平合理。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損失等,造成傷殘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被告張某某無證駕駛無牌照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速,與鄔某某駕駛的自行車后載原告邸志強相撞,淶源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張某某應對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遭受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2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原告邸志強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確定為62171.31元,其中原告支付28106.6元,被告支付34064.71元,淶源縣某衛(wèi)生所分別于2013年1月6日、2013年2月21日出具的金額共計為964元的兩張收據,非正規(guī)收費憑證,且原告無診斷證明及病歷證實該964元費用與治療原告的傷情有關,故本院不予確認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齊磊磊與被告李晨光、劉某某、保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淶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秦某應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齊磊磊無責任。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馬某某、被告人保淶源支公司、被告人壽淶源支公司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事故發(fā)生時,原告王某11歲,被告馬某某12歲,二人均就讀于淶源縣第一小學,均系未成年兒童,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 ?第一款 ?規(guī)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原因;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上述規(guī)定,被告馬某某系造成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李淑英與被告董某某、辛某某、被告平安保險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淶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第3-0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淑英無責任,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謝雙元與被告劉秀娟、劉某某、人壽保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淶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淶公交認字(2013)第500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秀娟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謝雙元無責任,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張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闕某某、被告人壽保定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河北省淶源縣交警大隊作出的第3—124號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闕某某負次要責任,二原告無責任。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賠償義務人應予以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二)項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該條第二款 ?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原告方證人周某丙、張某某雖未看到被告孫連鎖駕車行駛過程中與原告發(fā)生碰撞的經過,但被告孫連鎖主張其在停車后,原告撞其車輛受傷,被告孫連鎖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亦無證據證實本次事故是由原告故意造成,因此,被告孫連鎖不能免除本次事故的責任,且《交通事故處理程度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及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等。被告李某占駕駛機動車在彎道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應依淶源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所駕駛的冀FXXX號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占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原告尹某某應獲得的賠償權利項目及數額為: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yī)療費為13722.78元(其中原告支付3022.78元,被告李某占墊付107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被告張某、梁某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設中心線的道路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均未減速靠右行駛,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受傷,應依淶源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承擔本次事故的主、次責任,賠償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被告張某系被告王某雇用的駕駛員,被告張某應承擔的主要賠償責任,應由被告王某承擔。被告梁某某所駕駛的普通中型客車的登記車主雖為被告路某公司,但實際所有人為被告梁某某,因此,被告路某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淶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的各項損失應先由被告淶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賠償70%,由被告梁某某賠償3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原告李某應獲得的賠償權利項目及數額為:1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此事故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予以確認。原告訴求本院分別認定如下:醫(yī)療費31591.44元有票據證實,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1600元、評估費200元有票據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680元原告提交正式票據,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240元/天+150元/天)×150天=58500元原告提交診斷證明需2人護理,但護理人員誤工證明證據不足,本院按服務業(yè)標準支持護理費(102元/天+102元/天)×150天=30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0元、傷殘賠償金25762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此事故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予以確認。原、被告爭議訴求本院分別認定如下: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均有證據證實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制造業(yè)標準主張誤工費及護理費未提交證據證實,被告亦認可按批發(fā)零售業(yè)標準計算,本院采信被告主張,支持原告誤工費23180元、護理費7726元;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標準過高,本院按30元天標準支持90天計2700元;因原告系多等級傷殘,其賠償系數應為11%,即殘疾賠償金為67205元。綜上,本院支持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311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應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此事故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予以確認。被告對淶水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但對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被告既未舉證證明存在法定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亦未提交足以推翻該鑒定結論的證據,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對于雙方當事人有爭議部分本院分別認定如下:1、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中有800元救護車費應劃歸交通費,10元病歷取證費非法定賠償項目、不予支持,對另外已提供票據證實的醫(yī)療費18596.78元予以確認。2、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4500元,已提供司法鑒定意見書且符合相應計算標準,予以確認。3、原告主張其與護理人員劉彩鳳原告女兒均在廊坊市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但根據其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2日,而尹某某的勞動合同簽訂于2017年10月1日,劉彩鳳的勞動合同簽訂于2017年1月1日,故本院對原告及護理人員主張的工作單位及工資標準不予采信,另關于誤工期的鑒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支持至定殘日前一天的規(guī)定,故本院參照農林牧漁業(yè)標準支持誤工費計算至至定殘日前一天為64.07天×125天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白溝·白洋淀溫泉城公安交通管理大隊針對此次交通事故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對原告各項訴訟請求分別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有證據的鑒定檢查費票據數額為348.9元,其他費用無證據,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其中第一次住院治療16天的伙食補助費已于第一次起訴時由保險公司賠付,屬于重復起訴;第二次住院治療的主因病情為××,且住院時間發(fā)生在定殘以后,不能證明此次住院治療與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及必然性,本院不予支持。3、誤工費,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誤工而減少收入的相關證據,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主張誤工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參照農林牧漁業(yè)每天64.07元標準,結合鑒定意見支持120天的誤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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