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相關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輛駕駛員與行人承擔同等責任的情況下民事責任應當如何認定。對此,本院評析如下: 首先,機動車駕駛員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對車前道路安全、周邊環(huán)境狀況以及行人動態(tài)是否會影響駕駛等的安全注意義務,較普遍行人而言,要求更為嚴苛,承擔的義務亦更重。 其次,就本案事實而言,鄭聰在駕駛機動車行進過程中,因對車輛周圍情況以及行人動態(tài)觀察不夠,未提前發(fā)現(xiàn)橫過道路的張明某,以致未能及時采取避讓措施,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經相關交警部門認定,鄭聰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鄭聰?shù)男袨榍址噶藦埫髂车慕】禉?,應當由接受鄭聰勞務的張某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張明某不顧自身安全,在設置有人行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其行為應當減輕張某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賠償責任。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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