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真公司、三洋公司、同泰加工廠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農商行司某支行與本真公司簽訂的企業(yè)借款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符合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確認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農商行司某支行依約發(fā)放借款,本真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農商行司某支行要求本真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75358.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農商行司某支行和三洋公司、同泰加工廠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農商行司某支行在保證責任期間內要求保證人三洋公司、同泰加工廠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真公司請求本院將拖欠其公司貨款的企業(yè)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判決其公司使用,待本真公司對上述土地使用或轉移后償還農商行司某支行的借款的理由,與本案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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