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關于尚欠借款本金數(shù)額問題。借款人遠成公司提供的“轉馬某詳細清單”顯示其最后一次還款日期為2015年2月5日,而在晚于此時間的2015年8月21日,遠成公司在其向馬某出具還款承諾書中,確認案涉借款尚欠借款本息505萬元,此金額表明“轉馬某詳細清單”所載款項并非均是償還案涉借款。經(jīng)查證,遠成公司確與馬某存在多筆借貸,且遠成公司亦不能明確區(qū)分其所還款項是償還的哪筆借款,故一審法院對雙方之間的其他借貸關系不予理涉,并在將扣除還款、折抵本金部分后,將借款本金數(shù)額確認為314萬元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張某應否對案涉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問題。案涉借款為遠成公司的公司借款,遠成公司指定其股東張某收取借款并無不當,且張某在2014年1月26日收到馬某轉款400萬元后,于次日即將該款轉賬至遠成公司賬戶用,此情形不能證實張某作為遠成公司股東其財產(chǎn)與遠成公司財產(chǎn)混同,給遠成公司債權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據(jù)此,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令張某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償還責任錯誤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關于一審訴訟程序是否合法問題。捷瑞公司和李某某、孫紅梅主張一審訴訟程序違法的理由是機械公司已經(jīng)申請破產(chǎn),本院也裁定受理,其已經(jīng)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吨腥A人民共和國破產(chǎn)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已經(jīng)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chǎn)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北景笝C械公司在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17年3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機械公司破產(chǎn)申請的時間為2017年4月14日,訴訟開始的時間在受理破產(chǎn)申請之前。2017年5月15日,本院指定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為機械公司破產(chǎn)管理人,本案訴訟應當繼續(xù)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chǎn)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guī)定,管理人代表機械公司參加訴訟。關于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如何在法律文書中列訴訟主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機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二審爭執(zhí)的焦點為:一是張某某是否歸還了高路18000元借款;二是張某某將借款還給隋雙慶,該還款行為對高路是否發(fā)生債務清償?shù)男ЧjP于張某某是否歸還了高路18000元借款問題。首先,上訴人張某某主張其通過隋雙慶歸還了高路18000元借款利息,但上訴人張某某對自己的主張并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其次,被上訴人高路對張某某主張的還款事實予以否認;第三,上訴人張某某主張所歸還的18000元款項為借款利息,但從雙方無爭議案涉借條內(nèi)容看,案涉借款雙方并未約定利息,上訴人張某某并無歸還利息的義務?;谝陨戏治?,對張某某主張其歸還了高路18000元借款利息,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張某某通過隋雙慶還款,該還款行為對高路是否發(fā)生債務清償?shù)男Ч膯栴}。本院認為,即使張某某通過隋雙慶還款的事實存在,張某某作為債務人在未經(jīng)債權人高路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人隋雙慶還款的行為,對高路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該清償行為不發(fā)生借款債務清償?shù)男Ч?,債務人張某某仍負有向債權人高路清償債務的責任。綜上所述,張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一、馬某某支取16萬元現(xiàn)金的時間為2015年3月18日到2015年3月22日,與其主張的2015年4月1日向張帥出借16.5萬元時間上不一致,且無其他證據(jù)佐證馬某某的陳述,故一審法院對馬某某提交的2015年4月1日借條復印件不予認定并無不妥;二、在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冀1102民初5154號馬某某訴張帥、高揚、郝艷壯、張瑞凱、張燕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張帥明確表示其于2015年7月9日、7月10日歸還的馬某某18萬元中包含歸還本案借款14萬元。雖然馬某某認為2015年7月9日、7月10日張帥歸還的馬某某18萬元款項中沒有針對本案借款合同的還款,但其在相關案件中對18萬元還款所針對的借款合同陳述并不一致,且其提供的證據(jù)又不足以反駁張帥的陳述,故對馬某某的主張,本院無法支持。綜上,在現(xiàn)有證據(jù)情況下,對馬某某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馬某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關于何某某、呂艷欣與夏靖之間實際借款本金的數(shù)額問題。雖然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借款金額為131.955135萬元,但雙方借款協(xié)議簽訂后,夏靖支付給何某某的實際數(shù)額是79.98萬元,原審法院認定借款本金為79.98萬元正確。至于夏靖支付給匯金公司、匯誠公司、惠民公司、信和公司的咨詢費、審核費、居間服務費、信息服務費用,與本案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不應予以合并處理。何某某、呂艷欣在借款后已歸還夏靖42702.22元,該款應從借款本息之和中扣除,一審法院沒有扣除不正確。在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呂艷欣以借款人的身份簽字,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沒有使用借款以及已經(jīng)與何某某離婚不是其不承擔還款責任的理由。故呂艷欣該上訴理由不成立。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對于律師費的承擔有明確約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閻某某與雙信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雙信公司亦存在拖欠閻某某貨款的情形,閻某某在一審提供的雙信公司出具的171萬元收款收據(jù)與2015年10月21日的對賬單相互印證,證明了閻某某關于171萬元是由貨款轉化為借款的陳述是真實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雙信公司否認閻某某的主張,就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反駁,但雙信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證據(jù)反駁閻某某的主張,也沒有對其為何出具171萬元的收款收據(jù)及對賬單記載的1021萬元的借款本金做出合理的解釋,因此對雙信公司所述閻某某沒有履行171萬元出借義務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對于閻某某收到的2698297元是否是歸還本案所涉借款本息的問題。2015年10月21日對賬單是雙方對以前的借款履行情況進行對賬后進行共同確認的結果,即使雙信公司在2015年10月21日前歸還了閻某某部分款項,但顯然在此之前的還款并不是歸還的對賬之后雙方確認的1021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1316751.82元。而唯一一筆2015年11月13日轉賬的1.8萬元,在雙方之間還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就應由負有履行義務的雙信公司舉證證明該款與本案所涉借款的關聯(lián)性,但現(xiàn)有證據(jù)明顯不能證明。因此,對雙信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無法支持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一審判決中查明,截止到2015年1月6日,通某公司已經(jīng)支付利息1749736元,是按照月息千分之二十二計算的,該利率約定并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上訴人要求將已經(jīng)支付的利息中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折抵本金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01元由二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祥東 審判員 馬友崠 審判員 李成立 書記員:王聰穎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一審判決中查明,截止到2015年1月6日,通某公司已經(jīng)支付利息1749736元,是按照月息千分之二十二計算的,該利率約定并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上訴人要求將已經(jīng)支付的利息中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折抵本金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01元由二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祥東 審判員 馬友崠 審判員 李成立 書記員:王聰穎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一審判決中查明,截止到2015年1月6日,通某公司已經(jīng)支付利息1749736元,是按照月息千分之二十二計算的,該利率約定并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上訴人要求將已經(jīng)支付的利息中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折抵本金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01元由二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祥東 審判員 馬友崠 審判員 李成立 書記員:王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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