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魯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雨天行車時未減速行駛,確保安全,從而引發(fā)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上訴人魯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根據上訴人魯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系法定幅度內量刑,不存在量刑過重的情形。上訴人魯某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上訴人魯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等情況,不適宜對其判處緩刑,上訴人魯某“請求二審法院判處緩刑”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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