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本案糾紛涉嫌刑事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先行處理。若經(jīng)有關部門認定不構成犯罪的,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權利?! ?jù)此,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駁回張某的起訴;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處理?! ∪绮环静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怡書記員:顧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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