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合同詐騙罪必須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務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他人財務的行為。本案中,永登縣****綜合開發(fā)公司和霍某某雖然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了在建的商品房,并收取購房款,但在主觀上都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務的故意,其預售給買房人的房屋是真實存在的,與買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是房屋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合同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又將涉案房屋網(wǎng)簽到他人名下,涉案房屋實際擁有人為本案中的他人。在本案中永登縣****綜合開發(fā)公司和霍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只承擔違約責任,本案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一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合同詐騙罪必須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務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他人財務的行為。本案中,永登縣****綜合開發(fā)公司和霍某某雖然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了在建的商品房,并收取購房款,但在主觀上都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務的故意,其預售給買房人的房屋是真實存在的,與買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是房屋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合同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又將涉案房屋網(wǎng)簽到他人名下,涉案房屋實際擁有人為本案中的他人。在本案中永登縣****綜合開發(fā)公司和霍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只承擔違約責任,本案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一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合同詐騙罪必須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務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他人財務的行為。本案中,永登縣****綜合開發(fā)公司和霍某某雖然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了在建的商品房,并收取購房款,但在主觀上都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務的故意,其預售給買房人的房屋是真實存在的,與買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是房屋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合同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又將涉案房屋網(wǎng)簽到他人名下,涉案房屋實際擁有人為本案中的他人。在本案中永登縣****綜合開發(fā)公司和霍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只承擔違約責任,本案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一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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