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投保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先由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付,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按照過錯比例予以分擔。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朱某吉日嘎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某(蒙K193**號長城牌輕型普通貨車駕駛員)和原告高某共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按照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馬某某與原告高某各自承擔15%的責任,被告朱某吉日嘎拉承擔事故70%的責任。原告高某及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均認為,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在車下,但與自己停放的車輛接觸才導致受傷,因此原告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應當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該項費用屬于合理費用,予以支持。綜上,康某某主張各種費用合計701569.46元,但康某某只主張625206.86元,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予以支持。徐某某在人保洛陽分公司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號2#拌合站14號混凝土罐車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萬元,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經查,該車輛在發(fā)生事故時處于保險期間內,且關于該事故,逯戰(zhàn)朋負全部責任,故人保洛陽分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賠償,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鄂公交達認字【2016】第2026號,認定喬某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淑婷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劉娟無責任。該事故認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劉娟的傷情鑒定為十級,三期評定護理期30-90日,營養(yǎng)60-90日,需擇期取除骨折固定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出原告在包頭第二次住院與交通事故無關,在病歷顯示均屬于傷口感染所致,被告的抗辯理由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根據責任比例被告喬某某應承擔70%的責任,本院認定在本次事故賠償原告的數額確定如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賠償,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鄂公交達認字【2016】第2028號,認定王某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趙志強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武某某無責任。該事故認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鄂爾多斯市安泰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武某某的傷情鑒定為十級傷殘,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根據責任的劃分被告王某某承擔70%的責任,被告趙志強承擔30%的責任。本院認定在本次事故賠償原告的數額確定如下:原告武某某醫(yī)療費13376.74元,原告提供達旗醫(yī)院發(fā)票,本院予以確認。2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賠償,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鄂公交達認字【2016】第2015號,認定葛海月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張麗無責任。該事故認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張麗的傷情鑒定為十級,三期評定護理期60-90日,營養(yǎng)30-60日,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達旗價格認定結論達價【2016】事肇字8號,對原告自行車損失480元,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定在本次事故賠償原告的數額確定如下:醫(yī)療費703.6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二、三,被告保險公司雖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故被告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故原告提供的證據一、二、三,來源合法,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蘇雅拉圖提供的證據四交通費予以采信,住宿費票據不是正式發(fā)票,不予采信。原告對被告青縣建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二均無異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建設營業(yè)部對被告青縣建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二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事故發(fā)生時間不在交強險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的第二天報案,保險責任無法核實、查清,對原告損失不予賠償。本院認為,被告青縣建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二來源合法,符合證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人壽財險保定中心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主動放棄舉證及答辯的權利。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從原、被告出示的證據證明該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受傷的事實。原、被告雙方對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均表示認可,因此本院對該認定書中認定的事實和責任依法予以采信。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當事人及相應的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為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偏關縣支公司是否應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壽財險偏關支公司和被告靳某某均對投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事實予以認可,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偏關縣支公司提出,被告靳某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且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道路行使,保險公司應免責,本院認為,被告人壽財險偏關支公司未舉證證明已向被告靳某某(投保人)完全履行了交付格式條款的義務和提示投保人注意格式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義務,被告靳某某亦不予認可,證人赫某亦證明被告靳某某未在投保單上簽字,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偏關縣支公司亦未申請筆跡鑒定,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之法律后果,被告人壽財險偏關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為原告李某被評定為三處十級傷殘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中予以分析認定。經舉證、質證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30日,被告馬某駕駛×××號解放牌貨車牽引×××號寶玉牌重型全掛車,沿達拉特旗馬呼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8公里加800米處時,將此處由南向北橫過馬呼線的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出具了鄂公交達認字[2017]第2136號《道路交通認定書》,認定被告馬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肇事車輛×××號解放牌貨車牽引×××號寶玉牌重型全掛車車輛所有人為被告馬某,該車在中國平安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為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王某某受傷后,在達拉特旗風水梁中心衛(wèi)生院、達拉特旗人民醫(yī)院、包頭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門診、住院治療,共支付醫(yī)療費95646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賠償,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該起交通事故是一起連環(huán)多車相撞,造成多個被侵權人受傷及部分車輛受損及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三支隊達拉特大隊作出內公交認字【2015】第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潘某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李利平、馬志勇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閆宏偉、裴玉某無責任。該事故認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鄂爾多斯市司法鑒定中心結論書,達拉特旗價格認證中心達價事肇字【2015】77號鑒定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潘某某、李利平發(fā)生事故時超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人壽保險公司作為張某某駕駛李某所有的×××號車輛投保交強險及限額為3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且不計免賠,均在保險有效期內,首先應當依法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張某產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張某某應承擔事故賠償比例賠償。結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交管部門對該起事故作出的責任分析,本院認定被告張某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李某作為被告張某某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存在重大過失,應與雇主即被告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張某傷殘賠償指數,本院參照鑒定結論意見認定其傷殘賠償指數為10%。關于人壽保險公司辯稱的依據特種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約定,車輛所有人應提供除駕駛證行駛證還應提供相應的特種車操作證及相關證據,否則對該車造成的人身損害我公司不予賠償,并在庭審中出示的保險條款1份(商業(yè)三者險24條中規(guī)定)、高秀云簽名的投保人聲明、保單2頁,擬證明投保詳情,就保險免責條款已盡到了充分的提示義務,并向高秀云做到了提示,本案中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是駕駛人張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說明駕駛涉案吸糞車無需特種車操作證,人壽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某某駕駛涉案車輛必須持有特種車操作證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雇員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雇主應當按照其過錯對雇員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韓某某受雇于被告劉某某,劉某某與張比中共同承包了萬眾公司的建設工程,二人應對原告韓某某在工作中受電擊摔傷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某在庭審中認可原告韓某某在工作中所使用的水管、電線等材料是由其提供,且向韓某某出具了欠付工資的欠款條,故被告劉某某與原告韓某某不構成承攬關系,對其所持其與韓某某非雇傭關系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萬眾公司將建設工程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劉某某、張比中施工,劉某某雇傭原告韓某某在案涉項目上施工,對于原告韓某某在施工過程遭受的人身損害,應當由劉某某、張比中及違法發(fā)包人萬眾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韓某某在工作時,非自身原因被電擊摔傷,自身不存在過錯,故原告韓某某不應承擔責任。對于被告劉某某所持其與被告張比中共同承包的訴爭工程,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侵權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交強險制度?!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設定了投保交強險的義務。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其中,不作為成立侵權,必須以作為義務的存在為前提,而作為義務的來源,主要有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作為義務、依據合同的作為義務等。本案中,高文全為其所駕駛的無牌證時風三輪汽車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所違反的是法定的投保義務,由此侵害了田文明等獲得交強險賠償權益,故高文全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張某1、田某某、張某2、張外女自愿放棄在強險醫(yī)療費限額的賠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有關田文明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太平洋保險公司作為劉某某所駕駛車輛投保交強險及限額為5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且不計免賠,均在保險有效期內,首先應當依法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張某產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劉某某應承擔事故賠償比例賠償。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由劉某某作為侵權人按照其應承擔賠償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劉某某已墊付費用應與賠償部分抵頂后由張某返還。本起交通事故結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交管部門對該起事故作出的責任分析,本院認定劉某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于張某傷殘賠償指數,本院參照鑒定結論意見認定其傷殘賠償指數為10%。關于張某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內蒙古自治區(qū)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及計算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和被告的答辯意見做如下認定:1、住院伙食費800元、殘疾賠償金6595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二被告均予以認可,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2、醫(yī)藥費,核實張某出示的醫(yī)療費票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常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劉淑梅受傷,因被告常某駕駛的×××號大眾汽車牌小型轎車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被告劉某某駕駛×××號大眾汽車牌小型轎車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乘運人責任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原告劉淑梅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范圍內和乘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各侵權人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被告常某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承擔次要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中分析、認定。本案查明的事實為,2017年10月29日19時34分,呂某駕駛×××號華泰吉田牌小型越野客車,沿達拉特旗樹林召鎮(zhèn)昭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樹林召大街交叉路口處向西左轉彎時,與沿昭君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的張某駕駛的歐派牌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張某、張某所駕車乘車人王晶晶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出具鄂公交達認字(2017)第22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認為導致該起事故的原因是:呂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車輛通過交叉路口,相對方向同時被放行時,左轉彎的車輛未讓相對方向直行的車輛先行。呂某的交通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過錯嚴重;張某、王晶晶均無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呂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韓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被告高心元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韓某某受傷,因被告高心元駕駛的××××××號榮威牌小型轎車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原告韓某某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各侵權人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被告高心元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承擔全部責任,本院確定其在本案中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高心元駕駛的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中分析、認定。本案查明的事實為,2017年12月1日10時46分,武某某駕駛×××號蒙德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達拉特旗X625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與X640線交叉路口時,與沿X640線由南向北行駛的鄭永某駕駛的×××號北奔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號駿翔牌重型倉珊式半掛車相撞,造成武某某及其所駕車乘車人劉某受傷,兩車及路外植被受損的交通事故。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出具鄂公交達認字(2017)第22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武某某的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過錯較重;鄭永某的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過錯較輕,劉某無過錯。根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中予以分析認定。經舉證、質證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27日,原告高某與杜倩、王麗霞、康璐、張瑾租乘×××號小型轎車出行,由被告曹某某駕駛,沿210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與達拉特旗過境公路交叉路口處向左轉彎時,×××號小型轎車與被告吳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號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牽引×××號勁越牌中型自卸全掛車相撞,造成原告及曹某某、張瑾、杜倩、王麗霞、康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認定被告曹某某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的人數上道路行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中予以分析認定。經舉證、質證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27日,原告王某某與高青、杜倩、康璐、張瑾租乘×××號小型轎車出行,由被告曹某某駕駛,沿210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與達拉特旗過境公路交叉路口處向左轉彎時,×××號小型轎車與被告吳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號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牽引×××號勁越牌中型自卸全掛車相撞,造成原告及曹某某、張瑾、高青、杜倩、康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認定被告曹某某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的人數上道路行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中分析、認定。本案查明的事實為,2017年11月7日16時40分,被告郭永利駕駛×××號江鈴全順牌輕型箱式貨車,沿達拉特旗樹林召鎮(zhèn)達拉特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益善堂大藥房門前時,將沿達拉特路由西向東步行橫過達拉特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到,造成李某某受傷及李某某身上佩戴的手鐲斷裂的交通事故。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出具鄂公交達認字(2017)第2253號道路事故認定書。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分析認為導致該起事故的原因是:郭永利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李某某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上橫過道路時,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郭永利的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過錯較重,李某某的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過錯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與原告郝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因原、被告對此事故責任認定均予以認可,故被告李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應對原告郝某某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其駕駛的蒙A30M07號小客車在被告平安財險鄂爾多斯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故原告郝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平安財險鄂爾多斯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承擔,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平安財險鄂爾多斯支公司抗辯,該肇事車輛的投保人和所有人非同一人,故不應承擔責任,本院認為,投保手續(xù)的瑕疵,并不影響被告作為肇事車輛承保公司賠償義務的承擔,故本院對其抗辯不予采納。被告李某辯稱,其先期墊付的賠償款34326.52元,應由原告按照其事故責任返還50%,即15663.26元,本院認為,該墊付款因原告在訴求中未主張,且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反訴,故其墊付款應另訴主張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原告的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十一、交通費:因原告家在鄂爾多斯市杭錦旗獨貴塔拉鎮(zhèn)杭錦淖爾村五社居住,其多次往返烏拉特前旗人民醫(yī)院治療,該項費用屬于合理支出,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十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原告住院天數,確定為3000元(100元/天×30天)。十三、營養(yǎng)費:根據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及原告?zhèn)?,本院認為,原告請求營養(yǎng)費應予以支持,參照2016年內蒙古自治區(qū)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每天100元的標準,本院確定營養(yǎng)費為9000元(100元/天×90天)。十四、鑒定費:按照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費發(fā)票,確定鑒定費為16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不認可也未提供證據予以推翻,綜合原告?zhèn)榕袛啵撝С鰹樵娴暮侠碇С?,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2、原告提供的證據陪護費發(fā)票一張及護理費收條一支,證明原告支出護理費4900元。被告對護理費收據不認可,認為不能證明護理費標準,陪護費1000元應當計算到護理費里,原告的護理費應以鑒定的護理期為準進行計算。本院認為原告的護理費支出有兩張票據,其中2017年10月3日發(fā)票1000元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但另一支收據非正規(guī)發(fā)票,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原則,本院不予采信。 3、原告提供的證據收據6支,證明原告購買護理墊及中藥共計支出1864元。被告認為該收據為非正規(guī)發(fā)票,不予認可。本院認為票據為非正式票據,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4、原告提供的證據復印費收據2支,證明原告支出復印費366元,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該費用屬于間接費用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金某某駕駛的車輛將手推自行車步行行人原告楊某刮擦,造成原告楊某受傷,因被告金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原告楊某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被告金某某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承擔全部責任,本院確定其在本案中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楊某請求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到醫(yī)院救治,支出掛號費是客觀需要且達拉特旗人民醫(yī)院均沒有在掛號費單據上加蓋公章,對掛號費159元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請求醫(yī)療費9527.27元沒有超出應該支付的費用,本院予以確認。2、護理費,原告請求9868.20元,原告請求按居民服務業(yè)的標準計算90天的誤工費,并提供傷殘及三期鑒定意見為依據,鑒定意見中需護理的期限為30-60天,本院依據鑒定意見酌定為45日,標準以內蒙古自治區(qū)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的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得出4888.85元(39654元÷365天×45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請求3000元,被告認可住院8天的費用800元,本院依法確認住院8天伙食補助費800元。4、營養(yǎng)費,原告請求9000元,并提供傷殘及三期鑒定意見為依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高某某駕駛×××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與被上訴人王某駕駛的×××/蒙BL915號重型半掛車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訴人高某某人身傷害住院治療;經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達拉特大隊事故認定高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包頭市蒙醫(yī)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高某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肇事車輛×××/蒙BL915號重型半掛車掛靠在被上訴人包頭市軒富隆運輸物流有限公司,在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50萬元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被上訴人高某某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應當在投保的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范圍內理賠。上訴人提出殘疾賠償金應按照2014年度標準計算,經審查一審判決計算殘疾賠償金按照2015年度的標準計算適當,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酌情支持交通費并無不當,上訴人請求不應支持交通費主張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誤工費的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提出誤工費依據運輸業(yè)標準計算缺乏證據支持理由亦不能成立,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被告平安財險公司作為王某駕駛涉案車輛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的保險人,首先應當依法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喬某某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侵權人王某按照其應承擔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結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交管部門對該起事故做出的責任分析,本院認定王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于喬某某傷殘賠償指數,本院參照鑒定結論意見認定其傷殘賠償指數為10%。平安財險公司已墊付費用應與賠償部分抵頂。關于喬某某所持準格爾旗司法鑒定所法醫(yī)臨床學鑒定結論是否應當采信?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平安財險公司雖然在庭審過程中提出了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但有關法律并未限制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且平安財險公司無證據足以反駁喬某某所持鑒定結論,故本院不予準許平安財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并對喬某某所持鑒定結論予以采信。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應適用“2018”還是“2017”年度的內蒙古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問題?根據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平安保險公司作為×××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人,對劉某某的合理損失依法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足額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保險限額內承擔。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劉某某的傷殘鑒定結論是否應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雖然在庭審過程中提出了不予認可的抗辯并申請重新鑒定,但其無足夠的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瑕疵,且以上《民事證據規(guī)定》并未限制當事人自行委托,故本院對劉某某的傷殘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對平安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另,劉某某后期醫(yī)療費鑒定關于患肘功能鍛煉的后續(xù)醫(yī)療費為0.5萬元。關于行右肘關節(jié)松懈術的后期醫(yī)療費結論為以實際發(fā)生為準,屬于兩項結論,其中行右肘關節(jié)松懈術存在不確定性。有關劉某某的人身損害損失賠償問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六份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提供證據的認證情況: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一,原告吳某某、被告南某某均無異議;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一,真實性予以采信,對證明應扣除非醫(yī)保部分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事實如下,2017年4月27日7時25分許,吳某某駕駛×××號五十鈴牌輕型普通貨車在烏審旗圖克鎮(zhèn)沿通往鐵路維管部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S313線交叉路口處右轉彎時,與沿S313線由西向東行駛的南某某駕駛的×××號大運牌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側面碰撞,造成吳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烏審旗交通管理支隊鄂公(交)烏認字[2017]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該起事故中吳某某陳丹主要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薩仁高娃停駕的車輛與艾慶南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某(乘車人)受傷,因被告薩仁高娃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故原告張某某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被告薩仁高娃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本院確定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萬某某為系×××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造成受害人傷殘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藺某某駕駛×××長城牌輕型普通貨車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烏都駕駛的×××號吉利牌小型轎車正面相撞,造成烏都當場死亡,藺某某及×××號小型轎車乘車人寶音查干、白永平受傷。被告其其格及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原告藺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藺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蘇都應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依法確定被告其其格及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烏都駕駛的×××號車在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強險限額及第三者責任險內予以賠償。原告藺某某的上述費用共計103961.01元,1、保險公司應在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用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合計91574.05元(殘疾賠償金61188元、誤工費24154.2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圖門賀希格承認原告馬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馬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馬某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撫慰金、護理費、伙食補助費、醫(yī)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的各項請求均有合法有效證據佐證,且請求數額的計算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馬某二次手術費的請求,沒有費用發(fā)生,又無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圖門賀希格認為原告請求過高的答辯理由,無證佐證,不能成立。作為事故全部責任人,且沒有參與任何保險,被告圖門賀希格對原告的各項請求應當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但已向原告馬某支付過的5000元,應當從賠償款中予以核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秦某某無證駕駛且駕駛不當引發(fā)交通事故,給原告李某某身體造成傷害,應當對其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秦某某與被告秦某某系父女關系,被告秦某某作為車輛所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告秦某某無駕駛資格,故對被告秦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包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青山區(qū)交管大隊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包公交認字[2015]第11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對包頭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診斷證明2份、病例1份、門診收費收據1張、出院病人結算收據1張、費用清單1份、包頭市第四醫(yī)院門診收費收據5張、內蒙古醫(yī)科大學附屬醫(yī)院門診收費收據2張,予以采信,認定醫(yī)療費28994.77元,核減被告秦某某已賠償醫(yī)療費18620.50元,支持醫(yī)療費10374.27元;依據《2015年度內蒙古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yè)40251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乘坐被告高某某駕駛的車輛與案外人高峰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被告高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高峰無事故責任,因案外人高峰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鄂爾多斯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且同一事故中另一被侵權人高志清放棄要求上述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就其損失費用與其余被侵權人按比例分配,故被告平安財險鄂爾多斯中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對原告合理損失先予賠償。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高某某共同飲酒,在明知被告高某某醉酒的情況下仍搭乘其所駕駛車輛回家,雖然原告在事故中無責任,但就本案而言自身卻存在過錯,故應減輕被告高某某的民事責任。被告高某某雖為好意人同意原告無償搭乘其所駕車輛,但此并不意味著其可忽視他人的人身安全,相反其對原告趙某某的人身安全應負有注意義務,然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記載,事發(fā)時,被告高某某醉酒駕車,且行駛途中未與同車道內前方車輛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以致發(fā)生交通事故,故被告高某某應承擔較大的民事責任。本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認定被告高某某負70%的民事賠償責任,剩余30%的民事責任由原告自行承擔?,F①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1814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尹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賈某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原告孫某某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被告賈某駕駛的蒙A***號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平安烏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了保險事故,被告中國平安烏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 原告孫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4500元、殘疾賠償金98925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8597元,本院予以支持;主張的醫(yī)療費113949.85元,本院予以支持113910.85元;主張的營養(yǎng)費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7500元[依據2017年內蒙古的標準100元/天×(住院30天+鑒定45天)];主張的護理費6381元,本院予以支持5849.8元[依據2017年內蒙古的標準106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該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事實存在,交管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被告對此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關于醫(yī)療費,原告提供的鄂爾多斯醫(yī)院的票據共計1496.77元,被告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了內蒙古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療費單據,花費醫(yī)療費187694.34元,原告提供的由門診出具的3000元預交金憑證,安華保險公司辯稱該票據非正規(guī)票據應予剔除,本院認為該票據為預交費票據,在后續(xù)收取的費用中已包含該項費用,故該部分費用應予剔除;原告提供了呼和浩特市健安醫(yī)院收費收據共25676元,安華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在附屬醫(yī)院出院后并沒有醫(yī)囑要轉院治療,故該部分費用不予認可,原告主張由于經濟原因,在附屬醫(yī)院花費較高遂在醫(yī)師的建議下轉院治療,本院認為,原告在健安醫(yī)院的診斷與附屬醫(yī)院的一致且在附屬醫(yī)院出院后即轉入健安醫(yī)院,該部分費用支出與事故相關,故該部分醫(yī)療費用支出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主張的在包頭市第三醫(yī)院、新城區(qū)薛子義中醫(yī)院診所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發(fā)生在正在修建中的道路上,施工現場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應當禁止車輛行人通行,施工路段不應當以道路定性,而應以工地定性。李某某駕駛裝載機在工地上施工作業(yè),體現的是工程機械性,并非作為交通工具在道路或者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王彩霞推電動車在施工現場通行,本身存在違法行為,而非在道路或道路以外的地方正常行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本條例”。道路交通事故是發(fā)生在道路上,且機動車處于行駛狀態(tài),本次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也不屬于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情形,因此,本案應定性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中華聯鄂爾多斯支公司承認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王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史某某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王某某受傷致殘,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史某某駕駛的×××號小型轎車在中華聯鄂爾多斯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依照法律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故被告中華聯鄂爾多斯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劃分,賠償比例結合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史某某承擔完全賠償責任。關于本案賠償項目及相應數額的認定:1、關于原告王某某提出醫(yī)藥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已作出明確的責任認定,即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原、被告對該認定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因承保了被告張某某駕駛車輛的交強險,故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按項先行賠償原告的損失。又因該保險公司還承保了該車輛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該保險公司還應在交強險賠付后不足的部分在該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按責任比例代替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的損失。經核算上述兩保險公司的責任限額可足額賠償原告的損失,故被告張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為了減少訴累,被告張某某墊付原告的款應予退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原告王永某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65767.85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已作出明確的責任認定,且原、被告均無異議、認可,故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吳某應按該認定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因承保了被告吳某發(fā)生事故時駕駛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因此被告保險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按項先行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按責任認定比例予以賠償。為了減少訴累,被告吳某的墊付款原告應予退還。對原告要求保留二次手術的相關費用的訴權,本院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上訴人虎平以實際月工資6000元計算誤工費,因雙方的雇傭關系不到兩個月,且上訴人虎平在一、二審均未提供其最近平均收入狀況的證據,故原審參照“交通運輸業(yè)”47917元/年計算并無不妥;上訴人請求后續(xù)治療費用,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楊某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在二審提出的,本院不予支持。承擔責任方面,虎平在本次事故中有無過錯,經查,虎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虎平駕駛機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屬重大過失行為,適用過錯責任,應當減輕楊某為的賠償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田某某與李某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問題。在本案中,李某給田連軍打電話協商好提泵價錢后,由田連軍帶著機器與田某某一同提管子,此過程中,管子下滑將田某某的手砸傷;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按約定支付給田連軍200元,因田某某和田連軍系合伙關系而每人分得100元。以上事實證實李某和田某某事先談好工作量和勞務費用,并且田某某提供設備和人力,田某某與田連軍共同完成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事故,事后給付勞務費,符合承攬合同的構成要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的規(guī)定,田某某、田連軍與李某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關于平安保險公司向案外人韓榮賠償的款項是否能在本案中扣減的問題,一審認為平安保險一審所提供證據無法證明交強險賠付多少、商業(yè)三者險賠付多少且屬預付款,故未采信。二審中平安保險公司又向本院提供向案外人韓榮賠付的定損單及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明細一份,證明其已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向韓榮賠付,但該證據仍無法證明其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向韓榮賠付的具體金額、賠付金額的具體依據及該賠付行為未損害他方利益,本院不予采信,故一審未在本案中扣減平安保險公司向案外人韓榮賠償的款項并無不當。關于一審計算向楊某某賠付商業(yè)三者險金額計算錯誤問題,經審查,一審計算楊某某商業(yè)三者險時扣減金額確實有誤,予以調整。綜上所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維持達內蒙古拉特旗人民法院(2017)內0621民初349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即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查,2017年5月31日,本案造成趙某某受到損害的原因為趙某某駕駛的×××號長安牌小型轎車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與蘇某某駕駛×××號豐田牌小型轎車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相撞所致,即趙某某、蘇某某駕駛車輛相撞的危害行為與造成趙某某受到損害的結果具有因果關系,趙某某駕駛車輛與黃滿鳳駕駛車輛未發(fā)生碰撞,黃滿鳳與趙某某所受損害并無因果關系,且保險公司的無責賠付亦應當滿足所投保車輛在事故中與受害方損害后果建立因果關系前提下才能產生。因此一審依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理論認定黃滿鳳與其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人壽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592.12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中心支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自述其與被上訴人馮某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實際賠償,但其既未提供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的證據,亦未提供實際給付賠償款的證據,因被上訴人馮某某對該事實不予認可,故本院對其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并實際履行的真實性不予采信,王某某應當按照馮某某實際產生的損失進行賠償。另,馮某某雖為農村戶口,但《內蒙古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的傷殘等級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區(qū)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其按二十年計算。......”,故一審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馮某某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綜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馮某某、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環(huán)縣支公司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關于喬永在與蘇某某形成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雇傭關系,是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勞務活動,雇主支付報酬的關系;承攬關系,是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攬方交付獨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報酬的關系。雇主對雇員存在身份上的支配關系和從屬關系,而承攬關注的是工作成果,當事人雙方沒有身份上的約束。本案中,喬永在在蘇某某的授權和指示范圍內工作,在蘇某某的指示下進行放管的活動并致傷。且喬永在從事的工作為普通勞務活動,技術性要求不高,其雖然提供了打樁的必要勞動工具,但其向蘇某某提供的是勞務而非工作成果,故本院認定喬永在與蘇某某形成雇傭關系。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一審法院認定張某某被甩出車外是否恰當?二、一審法院認定張某某系本案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是否恰當?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一審中,張某某分別出示交警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及交警部門在事故發(fā)生后對趙君平詢問材料,證明張某某在事故中被甩出車外,雖關于張某某被甩出車外僅有趙君平一人陳述,但結合張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前的座位位置及車輛發(fā)生事故前順時針旋轉、車輛左側左后先發(fā)生碰撞等情節(jié)以及事故發(fā)生后第一時間對趙君平的詢問的情況,可以對張某某在事故中被甩出車外予以認定。上訴人以趙君平與張某某有厲害關系,其證言不能采信的主張不能成立。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上訴人在一審中認可×××小型客車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其在一審中提交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擬證明張某某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賠償的范圍。該條款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第五條規(guī)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從杭某某獨貴塔拉鎮(zhèn)衛(wèi)生院轉至烏拉特前旗人民醫(yī)院又轉至包頭市第四人民醫(yī)院醫(yī)治系事實,原告出具的各項票據與病歷相互印證,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出示的五原縣李四骨科門診收據因非正規(guī)發(fā)票,且無經手人簽字,真實性存疑,本院對其不予以支持。經過核算實際產生醫(yī)療費用共計97636.51元。五、精神撫慰金:二被告對原告請求的精神撫慰金450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六、財產損失費:原告雖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但因鄂公交杭認字【2016】第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載明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事實,故本院對其財產損失300元予以支持。七、傷殘賠償金:原告委托代理人主張原告出生于1953年9月17日,為農村戶口,根據原告出示的傷殘鑒定意見書,殘疾賠償金應為82603.8元(30594元/年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左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汪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原被告分別負事故的主次責任。被告左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保險公司作為本案肇事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單位,應當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汪某某損失共計93054.58元,原告主張90672.78元。醫(yī)藥費項下住院費60374.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2600元、計65574.58元,交強險限額10000元;殘疾賠償金項下交通費1500元、護理費2500元、殘疾賠償金1529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800元,計23098.2元;財產損失賠償金項下2000元。上列三項合計35098.2元由保險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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