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一審判決認定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康復費是否正確。誤工費:原審法院依據上訴人提交的銀行卡交易細確認事故發(fā)生前6個月上訴人的月平均工資,事故發(fā)生后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并根據月均減少工資情況確認上訴人的誤工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護理費: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護理人員的工資收入證明不能完全證實護理人員的真實工資收入情況,原審判決酌情參照本地區(qū)上一統(tǒng)計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6811元,并根據上訴人的傷情及治療情況確定護理期為60天計算護理費并無不妥。營養(yǎng)費:上訴人稱營養(yǎng)費應比照伙食補助費的標準計算無法律依據,一審酌情支持營養(yǎng)費1000元適當??祻唾M:因上訴人提交的票據為健身費,再無其他證據印證,一審不予認定適當。二審中,上訴人也沒有提交新證據來支持其上訴請求。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但,二審中,上訴人提交了一審結束后產生的復查費1264元的票據,該費用應當由被上訴人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承擔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利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被告羅某某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沒有讓直行車輛先行,導致事故發(fā)生,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平安財險鹽池支公司作為被保險車輛寧AX**號“起亞”牌轎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原告就本次訴訟的損失有權請求其在下剩交強險范圍內依法予以賠償。原告損失共計136206.93元,被告平安財險鹽池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已給原告足額賠付了10000元,尚應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90334.8元誤工費22246.2元、護理費8094元、交通費1050元、殘疾賠償金58944.6元;超出交強險范圍的部分,由被告羅某某賠償原告35872.13元[醫(yī)療費39831.13元-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存在個人勞務關系,李某某因操作吊車不當,導致椽子松勁散落將原告碰到地面受傷,被告李某某作為接受勞務者,未盡到安全監(jiān)管義務,應對勞務的提供者李某某因勞務活動中造成原告的損害承擔50%的過錯責任;被告李某某系特殊作業(yè)車輛駕駛人,其在操作車輛過程中,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并保障合理操作,并對起吊物符合操作規(guī)范負有完全審慎的注意義務,本案中,原告受傷,與被告李某某對起吊物操作不當有直接關聯(lián),被告李某某系直接侵權人,故被告李某某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預見和判斷完成工作中有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但其在提供勞務時,對現(xiàn)場觀察判斷不夠,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防范義務,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交通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上訴人劉某某駕駛上訴人劉某所有的寧B89130號“福田”牌重型普通貨車,與被上訴人王永寧駕駛的兩輪摩托車(乘坐原告逯某某)相撞,造成王永寧、逯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王永寧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逯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劉某是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故劉某對于劉某某的主要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上訴人劉某、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對于王永寧、逯某某的傷殘鑒定等級、受理鑒定機構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的上訴理由、意見,本院認為,一是王永寧、逯某某的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平羅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鑒定,委托程序合法;二是鑒定機構鑒定程序合法;三是沒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與客觀事實相違背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李某某因被告楊某存駕駛車輛致使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楊某存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無責任。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楊某存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雷某某雖為車主,但是其將車交由被告楊某存使用,楊某存具有駕駛執(zhí)照且并未酒后駕駛,雷某某不存在選任過失,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也沒有過錯,故原告要求雷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鑒于被告楊某存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德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應由被告楊某存賠償。本案主張權利的適格主體為原告吉升,李某某、石某某非本案適格主體,故李某某和石某某的有關賠償?shù)恼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本院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孫元元駕駛摩托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王某某相撞,永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載明“因為事實不清,致使我大隊經調查后無法認定雙方發(fā)生事故的成因”。原告王某某稱其沿永寧縣望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政權村路段處左轉向北行駛150米處時,被告孫元元駕駛摩托車由路東側一便道由東向西駛出,左轉上公路向南行駛三到五米時,與原告在路東相撞。被告孫元元稱其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政權一隊時進入路口,在路右側由南向北行駛,原告在路左側由南向北與其同向行駛,行駛途中原告為躲避前方小型面包車緊急變向,被告急剎車后與原告相撞。原、被告在事故發(fā)生后均未及時報警,被告孫元元為在校高中生,缺乏生活經驗,原告作為成年人在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保護現(xiàn)場并報警,原告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事故成因無法查明,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被告孫元元無駕照,駕駛無號牌無保險的機動車上路,對事故的發(fā)生也存在一定過錯。由于原、被告對事故成因的描述不一致,且雙方均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不能確定雙方責任的大小,本案雙方均存在過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郭某騎電動三輪車與在路邊停放的被告孟文海駕駛的寧E28159號重型東風牌貨車相撞,發(fā)生致原告郭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郭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應當對其自身損害承擔80%的責任,被告孟文海承擔20%的責任。因被告孟文海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郭某的損失應當先由被告保險公司中寧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原告和被告孟文海按比例分擔;被告孟文海受雇于被告程某某,被告程某某系寧E28159號東風牌貨車車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超出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應由被告程某某按照責任劃分承擔20%的賠償責任。原告郭某的各項經濟損失,本院認定如下:醫(yī)療費,依據原告郭某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確定為19802.43元;誤工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唐某乙駕駛兩輪摩托車與原告王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發(fā)生致原告王某某受傷致殘、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永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唐某乙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該責任認定事實清楚,法律依據明確,本院予以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唐某乙駕駛的機動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故原告王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唐某乙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部分,按被告唐某乙在該次交通事故中所承擔70%責任予以賠償。原告王某某的各項經濟損失,本院認定如下:醫(yī)療費,依據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確定為17233.16元;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00元、交通費785 ...
閱讀更多...楊某某與喬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麗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7、8被告方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認采信。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6被告太平洋財保大同支公司、太平洋財保包頭支公司有異議,認為住宿費、交通費票據不合法,應予酌情考慮,故本院對原告證據5、6部分予以采信。被告劉淑亮提供的證據原告方無異議,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祿某某運輸公司提供的證據1、2原告及其余被告均無異議,本院對其效力予以采信。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司法鑒定中心內鄂司法鑒定中心(2013)臨鑒字第(52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庭審質證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馬應發(fā)同意羅海波無償乘坐摩托車的行為屬于好意施惠,是一種善意的行為。馬應發(fā)既然同意羅海波乘坐摩托車,就負有將羅海波安全送達的義務。本案中馬應發(fā)明知自己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證且駕、乘人員均未配備安全頭盔,本不應同意羅海波乘坐摩托車,卻仍同意羅海波乘坐,存在過錯。馬應發(fā)在駕駛摩托車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逆向行駛,使得自己以及羅海波的生命健康權處于高度危險狀態(tài),最終導致事故的發(fā)生,馬應發(fā)過錯明顯。原審判決馬應發(fā)向羅海波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馬應發(fā)上訴認為其不應向羅海波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對于馬應發(fā)上訴提出應在交強險限額內預留醫(yī)療費的意見,依照法律規(guī)定,馬應發(fā)、羅海波同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均屬于交強險的賠付對象,應在交強險項下為馬應發(fā)預留一部分醫(yī)療費用,原審未預留醫(yī)療費不當。但原審訴訟中馬應發(fā)并未提供其醫(yī)療費票據,無法確定其醫(yī)療費的具體金額,且本案中,乘車人羅海波無過錯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各方爭議的主要問題為伏學武的損害后果應由何主體承擔何種責任。第一,對于中鐵十八局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三條三款規(guī)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涉案需要拆除的房屋系為建設公路而搭建的臨時建筑,并非建筑法中規(guī)定的應由具有資質的建筑企業(yè)承擔的工程內容,伏學武認為拆除該房屋需要建筑資質,中鐵十八局將該拆除工程交付給不具有建筑資質的銳明誠公司具有過錯的意見無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中鐵十八局在將涉案工程發(fā)包后對銳明誠公司工作人員做了安全培訓,銳明誠公司可以作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承包該拆除工程,中鐵十八局對于伏學武的損害后果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二、高秉海、銳明誠公司應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高秉海作為伏學武的雇主,應對伏學武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一審結合雙方行為過錯程度,認定高秉海對于伏學武的損害后果承擔90%的賠償責任適當,應予維持;銳明誠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高秉海具有過錯,依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與高秉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對此認定有誤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被告的抗辯理由成立,故對其證明目的1不予采信。原告提交證據2、3、4、5、6、7、8、9、10、11、13、14、15,真實、合法、有效,故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12,因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被告又不予以認可,故不予采信。但對其交通事故造成的衣物損失可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伏海賓提交的證據、被告石油運輸公司提交的證據、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真實、合法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被告楊某某駕駛其寧BF0579小型客車與夏志紅(系原告丈夫)駕駛的京PVE717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致乘坐京PVE717小型客車的原告受傷,該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楊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由于被告楊某某所有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惠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惠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其中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對原告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應由被告楊某某按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張永娟損失數(shù)額的確定,本院評判如下:1、原告主張其二次住院的醫(yī)療費及治療過程中產生的門診醫(yī)療費、外購藥的費用共計32039元,并提供了相應的票據,但經本院對原告提供的相應票據核對,原告兩次住院及門診醫(yī)療費、外購藥的費用實際共計為31347.73元,本院予以采信。2、住院伙食補助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車,被告公交公司應當將原告馬某某安全送到目的地。但由于被告公交公司的司機被告曹鵬在車行駛中誤將車門打開,原告馬某某在車未停穩(wěn)的情況下下車摔倒受傷。根據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夏區(qū)一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曹鵬負事故全部責任。又因被告曹鵬系為履行職務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故,被告公交公司應對其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對原告馬某某因此造成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對于原告馬某某此次損失:醫(yī)療費8656.23元、護理費1533.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鑒定費600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馬某某主張殘疾賠償金39662.8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馬某某主張交通費200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馬某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被告的過錯、損害程度、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白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葉大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又因涉案寧AX**號車在人保財險惠某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就葉大江的損失,人保財險惠某支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超出保險范圍的由葉大江承擔30%的責任。葉大江主張的醫(yī)療費,結合葉大江及白某某提交的住院病案、醫(yī)療費票據,金額為51653.26元,因葉大江主張50550元,故醫(yī)療費本院予以支持50550元。葉大江主張的誤工費53610元,結合其提交的證據,誤工費本院計算至定殘的前一日,故誤工費為55694.83元[8935元÷30天×187天2017.7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已作出明確的責任認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因承保了被告牛某某駕駛的寧DB××××號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按項先行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經核算,原告的各項損失,保險公司承保的上述兩份保險可足額賠付,故被告牛某某不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為了減少訴累,被告牛某某的墊付款,原告應予退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所舉的責任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職能部門對該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被告康某某無充分的證據和理由來否定該證據,故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王某某針對第二爭議焦點提供證據如下:第一組:1、戶口本。2、黎城縣公園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居民證明三份。證明原告按戶籍是農村戶口,但是從2009年開始在黎城縣縣城居住,2013年10月在城北社區(qū)廣北小區(qū)租房居住至今。3、黎城華勇運輸公司證明一份,2012年3月租賃車輛。證明原告的職業(yè)是經營汽車。第二組:原告在山西省人民醫(yī)院4、住院病歷一份、5、出院證一份,6、診斷證明書三份,主要證明本起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傷害狀況,以及原告受到傷害以后的治療情況。第三組:7、醫(yī)療費收據24份。證明原告住院治療所開支醫(yī)藥費為183703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交通事故給原告楊某某造成的損失,先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由承擔全部事故責任的被告李某某賠償。但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李某某是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依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又根據被告李某某提供的保險單推定,被告李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輛上路行駛期間,駕駛員應盡安全注意義務,發(fā)生交通事故,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此,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金某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張某某賠償。對事故責任的劃分,環(huán)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該認定書應予采信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王某某提供證據不足以證實王桂云系清河縣城內常住人口,護理費應按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2016年度河北省農、林、木、漁業(yè)年平均工資21987元,計算60日,依法認定為3614.3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王某某住院12天,每天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定為1200元。5、交通費300元。因原告確需交通費用,本院酌情認定為300元。6、營養(yǎng)費3000元。王某某營養(yǎng)期60天,每天50元,營養(yǎng)費認定為3000元。7、鑒定費3300元。王某某主張鑒定費3300元。8、殘疾賠償金23838元。王某某主張殘疾賠償金23838元(按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2016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919元,計算20年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宋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故本院酌定張某某對宋某某的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剩余30%的損失由宋某某自己負擔。宋某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58,723.8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51天×50元天);3.營養(yǎng)費,營養(yǎng)期按鑒定結論確定為90天,營養(yǎng)費酌定每日30元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原告面部瘢痕雖未影響勞動能力的降低,但不排除影響就業(yè)機會的減少,故對保險公司的反駁主張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記卡能夠證實被扶養(yǎng)人為其女李思慧、其母親高秀珍,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按照2017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10536元的標準支付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予以支持。李思慧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高秀珍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本院結合二人的年齡及原告評殘時間及扶養(yǎng)人數(shù),對李思慧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確認為3687.6元(10536元/年×7年×0.1÷2人=3687.6元),對高秀珍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確認為6848.4元(10536元/年×13年×0.1÷2人 ...
閱讀更多...本院認為,該案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是:1、一審判決確定張某某的誤工費是否正確;2、案涉施救費720元、掛號費6.5元、門診費488.9元的實際支付人是誰。 因張某某在一審中自己陳述“其是做臨時工,每年做工時間為3-4個月,做工時,每天450元,不做就沒有工作”屬實,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張某某傷后的誤工費按每天100元計算,計算的時限從受傷之日起(即2019年7月18日)至定殘日前一日(即2020年1月7日)止,共計174天,經審查,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本案的實際情況,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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